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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憶「停薪留職」一族的五味年華
「停薪留職」曾經是「下海發財」的代名詞,這個充滿時代烙印、帶有「歷史符號」、具有「命運轉折」般的名詞,曾經攪動過那個時代人們的心潮。 20多年後,當我們再次面對這個名詞時,它帶給人們的將是怎樣的「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的「五味」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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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 是把開倒車當創新
原標題:停薪留職 是把開倒車當創新 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國企員工想要創業,一份停職留崗的「三年之約」讓他們沒有了後顧之憂。經過單位批准後,職工可停職領辦創辦企業,3年期滿職工可自行選擇回原單位就業或停職繼續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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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6年關於停薪留職的規定
根據現行規定,民營企業職工不適用「停薪留職」的相關法規,也就意味著沒有「停薪留職」的說法。談到「停薪留職」這一話題,藉此這個機會,將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做一梳理,與大家共享。一、停薪留職政策的前世今生1983年6月11日,當時的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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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政策爭議 - 網易新聞策劃
「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 臺灣停薪留職政策:多數人為撫育子女選擇停薪留職 「留職停薪」,將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針對安徽省人社廳發布的《關於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有媒體刊文直稱「停薪留職歸來有制度倒退之嫌」。文章稱,停薪留職,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轉型時期的特定產物。近年,停薪留職政策,在法律層面已走進歷史。安徽省此舉,無疑與時代潮流相背。文章指出,在一些地方,不少政府部門都在試行聘任制,而且很多事業單位實際上早在幾年前就已經實行了聘任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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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有哪些內容?
下面就為大家介紹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一、勞動法停薪留職的規定停薪留職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籤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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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勞動者也能辦停薪留職?勞動法操作乾貨呈上
停薪留職的含義是保留原工作崗位但是暫停員工待遇的行為。停薪留職是一個比較老的概念,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目前有些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中仍然在使用停薪留職的概念,但是當前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中並不存在該概念。那麼普通勞動者能否適用停薪留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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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是把開倒車當創新
三者,停薪留職本來就是開歷史的倒車。事實上,2006年江西省人事部門專門開展「停薪留職」清理工作。江西省人事部門認為,有些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停薪留職後產生了「吃空餉、佔編制」等現象,使得需要的人進不來,不需要的人出不去(2006年7月27日《信息日報》)。國企應該參照政府及事業單位執行。為何開歷史的倒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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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企業如何適用「停薪留職」?
據新聞報導,2月中旬,諾亞財富公司管理層帶頭並倡議員工無薪休假、留職停薪,3月,名創優品、58同城等知名企業也因「要求員工自願降薪、停薪留職」事件被網絡刷屏。那麼,在疫情影響下,企業自動降低員工工資或與員工籤訂停薪留職協議,是否具備法律依據?停薪留職期間,企業是否需為員工繳納社保?停薪留職期間,企業應如何支付員工工資?下面北京市求實律師事務所律師將為您進行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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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停薪留職重現暴露國企改革尚有空間
(1月27日《中國青年報》) 「停薪留職」本是計劃經濟轉型時期的產物,主要出現在上個世紀80年代。當時推行「停薪留職」政策有兩個目的:一是消化企事業單位富餘人員,二是鼓勵創業,推動私營企業及第三產業發展。此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確立以及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職工在崗才能有薪,不在崗不但沒有薪酬,連職位也難以保留,「停薪留職」也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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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後,學校「吃空餉」被查
這些教師稱,他們早年「響應停薪留職號召」,離開教師崗位去創業,2009年因溧水財政局按照當年的規定清理「吃空餉」現象,將他們這些在編不在崗的教師工資停發。此後,他們應學校要求,於2010年8月返校競聘上崗,但重新上崗後,工資卻並沒恢復,這一拖就是4年零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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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停薪留職」創業,有違公平原則
這似乎就是「停薪留職」制度的死灰復燃。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停薪留職為許多體制內職工下海經商打開了缺口,但是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完畢,勞動合同制在國企普遍確立,停薪留職已經自動退出歷史舞臺。此時《意見》重提停薪留職,且僅僅面向國企、事業單位職工,變相製造了新的職業歧視與就業不公平。此外,事業單位職工停薪留職,更有佔用編制之虞,影響單位的日常工作與新人招聘,弊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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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於澤:「停薪留職」待遇政府說了不算
這實際上就是過去人們耳熟能詳的「停薪留職」政策,對此,很多人說了很多好話。有人說,國企聚集了大量優秀人才,該政策激勵有才能的員工扔掉「鐵飯碗」,投身商海投身商海實現自身的價值。有人說,這項政策為創業者解決了後顧之憂。還有人「希望推廣到其他省份」。 現在搞「停薪留職」,客觀效果如何暫時不得而知,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是,這項政策有違現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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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協議的效力?
事情經過:員工於1983年調入用人單位工作,1987年開始停薪留職自己創業,先後與用人單位籤訂了三份停薪留職協議,在雙方於1993年6月籤訂的第三份停薪留職協議中,約定停薪留職期間為1993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員工每年向用人單位交納管理費2147.52元,於每年的6月底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一個月不交齊,視為自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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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是什麼東東?
停薪留職其實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它一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籤訂停薪留職合同(協議),具體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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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鼓勵「停薪留職」創業 有違公平原則
原標題:鼓勵「停薪留職」創業,有違公平原則 日前江西省印發《關於大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經過單位批准後,國企、事業單位職工可停職領辦創辦企業,3年期滿可自行選擇回原單位或停職繼續創業(1月27日《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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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手續辦理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並籤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 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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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也可「停薪留職」
回來後原來待遇不變,已有一百多人在厚街這間私營企業辦理過這樣的手續 本報東莞訊記者黃玲、通訊員單輝強報導:在工廠打工,想請長假也可以,只要寫個申請,工廠就給辦理「停薪留職」手續,批准後不用交任何費用。回來上班,一樣享受原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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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飯碗」岌岌可危 潞安集團要讓員工停薪留職
上述管理辦法顯示,潞安集團的員工可自願申請,停薪留職起步期限原則上不得少於5年。員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若自願提出停薪留職至法定退休年齡,可一次性籤訂至退休年齡的停薪留職協議。申請停薪留職人員須先與企業籤訂終止勞動合同協議,再籤訂停薪留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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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停薪留職」
有讀者諮詢停薪留職相關問題,以下為部分法律知識: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九條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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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內部休假辦法,你了解多少?
在不損害第三方利益及不違法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基礎上,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籤訂停薪留職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止協議,協議期間雙方的勞動權利與義務暫停。從這個意義上講,停薪留職協議是勞動合同的附件,是附隨於勞動合同的一種民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