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諮詢停薪留職相關問題,以下為部分法律知識: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九條規定:
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籤訂勞動合同;不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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