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李老師聊一聊》專欄
第1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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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聊一聊什麼是「停薪留職」?停薪留職是否要繳社保?
停薪留職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轉型時期的特定產物。20世紀80年代,隨著改革工作的發展,一些企業的少數職工要求保留人事關係,離開單位去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這種行為被稱作「停薪留職」。這是改革開放初期,經濟管理體制和勞動人事制度出現的新情況。為了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1983年6月,經國務院原則同意,當時的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對停薪留職提出幾點規定:一、企業的固定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對於發揮富餘職工的積極性,克服企業人浮於事的現象,有一定好處。但是,鑑於要求「停薪留職」的多數是有一技之長或年富力強的人員,他們離開企業對職工隊伍的穩定和生產的正常進行會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必須根據工作是否需要,嚴加控制,區別對待。二、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餘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們安心於現任的工作。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三、「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的,原單位有權按規定處理。四、「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勞動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其數額一般不低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五、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後籤訂「停薪留職」協議書,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六、「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本人要求辭職的, 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 可以按辭職處理,辭職後再就業的,其工齡按辭職前和再就業後的工齡累計計算。 「停薪留職」期滿後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停薪留職前所有工齡清零,再就業後工齡重新計算。從以上規定中歸納出「停薪留職」的4個重點要求:嚴格申請審批制度、嚴格遵守留職期限、嚴格遵紀守法、不享受各項福利待遇。隨著1995年1月1日勞動法頒布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日益完善和深入推進,在這樣的背景下,「停薪留職」被叫停。1999年,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勞動關係的通知》,具體規定了「企業停止辦理職工停薪留職 。職工停薪留職期限屆滿,不再辦理續訂手續;對停薪留職期滿後逾期不歸的職工,可做自動離職處理。」 各地相繼也紛紛叫停了「停薪留職」。當前,有些單位還再使用「停薪留職」的方式批准勞動者請長假,其實這是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行為。在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時,可以參照停薪留職規定的4個重點要求,其中不享受各種福利待遇,包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如為使社保和公積金繳費不間斷,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可以繼續繳納,所需費用應全部由勞動者交付更為合理。今天聊一聊就到這裡,請繼續關注戴斯微信公眾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