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購不回、工人留不住、房子賣不掉,恩陽一房地產開發商與承建方互相責怪,甚至鬧翻了臉。開發商要求承建方撤場,僵持不下,開發商竟然強行「清場」,雙方爆發了衝突。一場鬧劇過後,29名涉事人員被告上了法庭。
前不久,恩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29名被告人,將整個被告席站得滿滿當當。
庭審現場
承建方不想「墊錢」
開發商與之起糾紛
2017年9月26日,恩陽區公安分局登科派出所接到報警:在恩陽區一工地,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其項目的承建方發生糾紛,雙方劍拔弩張,僵持不下。前來調解的民警陳立介紹,該工地矛盾由來已久,相關部門也調解過,但一直沒能解決。
據了解,該房地產開發商與承建方(施工單位)的糾紛屬經濟糾紛,矛盾焦點在於開發商想要施工單位退場,而施工單位不同意。承建方稱,開發商想讓他們幫忙往工程裡面墊一些錢,他們不同意,開發商便想換一家施工單位。「之前有些錢都沒有向我們結清,再加上這些錢也不該我們墊,所以我們強烈反對退場。」承建方負責人說。
通過民警的現場調解,雙方矛盾有所緩和。民警陳立說:「我當時還告誡他們不能發生過激行為,有什麼情況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然而,民警的告誡並未管用。當天下午五點鐘左右,民警再次接到報警。恩陽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何沁原說:「開發商在工地採取打砸、推搡,損壞設施,把施工人員趕了出來。」
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工地已被開發商魏某帶領的一群人「佔領」,這些人都帶有魏某的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胸牌。
開發商糾集社會閒散人員
強行「清場」引衝突
民警經過一系列的細緻的調查過後,發現其中存在大量的問題,將此事立案偵查。警方發現,參與清場過程的趙某某身份有「貓膩」,開發商魏某說趙某某是他們公司的保安,可承建方卻稱堅稱趙某某並非魏某公司的保安。
明明戴有工牌,卻不是該公司的員工?民警覺得事有蹊蹺,於是進行了深入調查。
「趙某某是外省人,的確不是魏某公司的員工。」民警調查發現,魏某和趙某某是經過譚某某介紹認識的,譚某某和趙某某都想從魏某手中承包土石方運輸,三人因利益關係走得很近。
魏某知道趙某某認識一些社會無業青年,便想到了利用趙某某召集一群人,將承建方強行趕出工地的主意。魏某隨即找到趙某某,要求他想辦法帶人將承建方趕出工地,同時承諾給他一部分工程和報酬。
為了掩人耳目,魏某、譚某某、趙某某等採取了偽裝,他們提前到廣告店製作了公司胸牌發給參與「清場」的社會閒散人員,以此來冒充公司員工。
2017年9月26日,魏某、譚某某、趙某某等帶領一伙人對魏某開發的工地進行所謂的「清場」,破壞工地大門鎖,損毀工地廣告牌,把承建方工人的生活用品拋向門外。
然而,26日的破壞行動並沒能將承建方趕走。9月29日,這夥人再次聚集,對承建方財物進行損毀。恩陽區公安分局登科派出所民警吳祥雲介紹,當天晚上十點多,魏某邀約多名男子到工地將板房砸毀,把承建方公司的人趕出工地。由於魏某等人在將工人往工地外拖的過程中,工人也有過激行為,雙方人員都有受傷。
經恩陽區價格認定中心鑑定,2017年9月26日、9月29日兩起案件中,損毀財物價值達7367元。
29名嫌疑人
因尋釁滋事罪被判刑
公安機關調查發現,該案涉及三十餘人,魏某、譚某某、趙某某陸續落網後,部分涉案人員被傳喚到案,而謝某榮、嶽某明、何某芮、林某則逃之夭夭。
在恩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起刑事案件時,趙某某承認拆除板房後譚某某交給了他一萬元報酬。
法庭上,公訴人指控魏某許諾給譚某某、趙某某、何某某房子作為「清場」的報酬,這三名被告人遮遮掩掩,沒有正面回應。同時,公訴人指出,在2017年9月26日「清場」過程中,9月29日損毀板房中,魏某、譚某某、趙某某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2020年8月7日,恩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魏某、趙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被告人譚某某、何某某、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其餘二十四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8個月及緩刑不等,並追繳部分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其中被告人肖某、張某民加前罪分別判處4年、3年6個月刑期。
29名被告人紛紛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