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出獄後,除了和家人團聚,也有在處理關於國家賠償的事宜。
而網絡上有一種聲音:張玉環的案子並不是像趙作海案、佘祥林案那樣亡者歸來,完全可以證明自己是清白的、是可以證明自己是無罪的。他的案子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的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而宣判的無罪。
換句話說,人們認為:張玉環還是沒有洗清嫌疑,只是國家司法進步了,通過疑罪存無的原則,給了他自由,不應該更進一步申請國家賠償。
那麼社會上的這種認識正確嗎? 今天來整理國家賠償相關的知識來探究,到底這種說法是否站得住腳!
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張玉環如果要申請國家賠償,應當申請刑事賠償,這裡我們就不說行政賠償了,專門聊一聊刑事賠償。顧名思義,刑事賠償說的就是因為刑事司法活動錯誤而導致的相關賠償,具體指的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比如,有人長的有點像通緝犯,結果因此被錯誤刑事拘留了。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比如,偵查機關認定某某是嫌疑犯,被批准逮捕了,後經過辯護律師取證證明原來搞錯了!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張玉環就是已經過審判監督程序宣判無罪,但是他刑罰已經執行了一部分!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這一條相信不用解釋,大家都能理解。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這一條要提醒,記住,是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也就是說,行為本身是違法的,而不包括因為官司勝訴的錯誤執行財產保全,因為在宣判前,法院是不知道案件具體情況的,而如果是訴訟本身造成的錯誤財產保全,扣押直接通過訴訟申請造成損害的原告予以賠償即可,用不著申請國家賠償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由此我們根據第3點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就可以得出結論,只要是改判無罪,並且原判罰已經執行的,就屬於國家賠償範圍!至於是洗清嫌疑的宣判無罪,還是證據不足,疑罪從無的宣判無罪,在所不問,都是可以合法的申請國家賠償的!
所以對此抱有疑問的朋友如果看到此文,就可以放下爭議和疑問了!
一、有些情況雖然國家對公民造成了羈押,但是也不賠償的,那麼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情形有哪些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說白了,就是幫人頂罪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解讀:通俗一點,說的是那些有免死金牌的未成年犯罪和75歲以上的老人的犯罪,還有就是鑑定有精神病的犯罪。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這一款說的是參與認罪認罰程序的,被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實他是犯罪,但是由於認罪態度好加上犯罪輕微放過他了。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那麼,你找誰賠呢,總得有個賠償義務機關啊,看看法律怎麼規定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那麼,根據這條,結合事實: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可以得知張玉環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三、張玉環應當如何操作呢?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就是告知大家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四、張玉環一般可以得到多少賠償呢?
2020年8月4日江西高院判令張玉環無罪,共計9778天。
依據《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他可以主張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張玉環身體受到傷害,還可以主張生命健康賠償金。
公開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46.75元/天,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可主張3390521.50元(346.75元/天*9778天)。
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即1186682.53元。這樣計算的話,張玉環基本可以主張4577204.03元賠償金。
1.只要是改判無罪,並且原判罰已經執行的,就屬於國家賠償範圍!至於是洗清嫌疑的宣判無罪,還是證據不足,疑罪從無的宣判無罪,在所不問,都是可以合法的申請國家賠償的!
2.張玉環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3.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4.依據《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他可以主張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張玉環基本可以主張4577204.03元賠償金。
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歡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