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東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將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民法總則確立了我國民法典的綱領、框架,消除了民事立法中存在的民法通則和其他單行民事法律規範的衝突、矛盾,規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民法總則的內容在主要繼受之前民法通則的基礎上有一定的創新,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點和中國特色。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第1條明確了民法的任務,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了總則當中。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總則是第一次在立法上將其正式列為法律的內容,體現了我國要實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統一。
確立了「綠色」原則
民法總則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原則是五大發展理念中「綠色」發展理念的體現,是堅持可持續發展道路的要求。表現出民法保護範圍的擴大,除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綠色、環保是全世界的呼籲,但只有我國的民法總則中作了原則性規定,具有中國特色。
確定了習慣作為民法的淵源
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了處理民事糾紛,在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是民法首次對善良風俗習慣的效力做了一般性規定。中國幅員遼闊,民俗各異,為了更好解決民間糾紛,習慣作為民法的淵源十分必要。
胎兒利益受保護
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內容。比如關於民間「遺腹子」是可以享有繼承權的問題,還有胎兒在母體未出生期間受外力傷害待其出生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這類問題,根據民法總則都是能夠得到法律支持的。這條規定說明胎兒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只不過其權利能力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即出生時死體的,上述民事權利能力自始是不存在的。
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調整為8歲
民法總則第19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接受別人贈與、獲得獎勵,或在其父母離婚時確定其與哪方共同生活時需徵求孩子意見等。自然人的限制行為能力由原來10歲調整為8歲符合時代特點。
明確了監護原則,豐富了監護的種類
民法總則中有14個法條專門規定監護制度。首先,民法總則確立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原則。其次,民法總則擴大了被監護人範圍,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還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把智力減退的高齡老年人納入監護範圍,符合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實際,是十分必要的。監護種類除了傳統的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以外,民法總則還增加了遺囑指定監護(第29條)、協議監護(第30條)和意定監護(第33條)。
法人分類體系有突破和創新
民法總則第三章45個法條專門規定了法人制度,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和創新在於法人的分類體系。民法總則中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大類。這種分類方法有別於西方國家採用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分類,同時也是在民法通則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法人分類基礎上進行了創新。可以說,民法總則的法人分類體系體現了法典化立法機關應有的理性,直接反映了我國現實的國情,表現出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強化人格權的保護
民法總則規定了民事主體的15種人格權,比民法通則規定的人格權明顯增多。其中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個人信息三種沒寫「權」字的人格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屬於自然人的本源性權利,由此衍生出其他具體人格權和當前未規定但因維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須保護的其他權利。保護個人信息實質是保護個人信息的控制權。此外,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等權利」表明立法技術上採用非限定主義,對人格權的規定體現開放性,說明隨著社會的發展,會不斷產生法律要予以保護的新生人格權,人格權是民法中不斷發展的新生領域。
規定了「好人條款」和「保護英烈條款」
民法總則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對於善意救助人緊急救助中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不承擔責任的規定,體現了法律上鼓勵見義勇為,弘揚助人風尚。民法總則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英雄、先烈犧牲後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其精神構成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組成部分,所以對英烈人格的損害也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訴訟時效制度有新規
關於訴訟時效在民法總則中有以下新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統一延長為三年,從而擴大了對權利人的司法保護範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從而加強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訴訟時效的適用是非職權主義,即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只有當事人主張情況下方可適用;對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 (作者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