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部 文 件
財會〔2003〕31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
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做好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銜接工作,現將《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為了促進企業嚴格遵循《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舊制度轉換的銜接工作,現對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如下:
一、調帳原則及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分別按照《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的規定清查損失和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有關減值等的規定預計損失,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設置「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和「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企業在執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及因執行新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
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指企業按照原制度規定,因資產發生報廢、毀損等已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但尚未處理的損失金額,以及已經發生的損失但尚未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金額,如按原制度規定應記而未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資產盤虧、毀損等。
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指企業按照新制度有關減值等的規定,對應收款項、短期投資、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計提的減值準備。
(一)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執行新制度以前,對於按照原制度的有關規定清查出的損失,應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帳務處理為: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原材料」等有關資產科目。「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的餘額,包括原已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金額以及在執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的有關規定核查出的損失金額。
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應區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經營資質條件對淨資產沒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對於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經批准衝減相關所有者權益時,應先將「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金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未分配利潤不足以衝減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還應依次衝減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帳務處理為: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同時按依次衝減的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借記「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經過上述結轉以後,對於經營資質條件對淨資產沒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其「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應無餘額;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部分,以負數在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中反映。
2.經營資質條件對淨資產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在衝減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時,應以現有經營資質條件所需淨資產為限(指衝減有關損失以後的淨資產金額不低於經營資質條件所需的淨資產金額,下同),將「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中可直接衝減所有者權益的金額相應衝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帳務處理為:按可衝減的未分配利潤金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按可衝減的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金額,借記「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等科目,按可衝減的待處理財產損失金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
如果以現有經營資質條件所需淨資產為限,可以衝減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小於已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的金額,未衝銷的資產損失反映在「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該部分資產損失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部分以減項列示。
(二)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的會計處理
企業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對於應收款項、存貨、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及無形資產等預計的損失,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應按預計的損失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按新制度設置的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應按預計的資產損失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借記「遞延稅款」科目,按預計的資產損失扣除記入「遞延稅款」科目金額後的餘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按照預計的資產損失金額,貸記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在確認上述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並需確認遞延稅款借方金額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在可抵減時間性差異轉回期間內(一般為3年)是否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抵減,否則,不應確認遞延稅款借方金額(下同)。
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經營資質條件對淨資產沒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在衝減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時,帳務處理為:企業應按照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金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日,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對於預計的資產損失中可用盈餘公積彌補的部分,應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經過上述結轉以後,「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應無餘額;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中以公益金和盈餘公積不足衝減的部分,以負數在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中反映。
2.經營資質條件對淨資產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在衝減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時,應以現有經營資質條件所需淨資產為限。企業應先將可衝減的「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金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果企業在按照本規定將「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衝減相關所有者權益以後,盈餘公積仍有餘額並可用於衝減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的,應相應衝減盈餘公積。帳務處理為:企業應按可衝減的預計資產損失金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對於按規定可衝減的盈餘公積,應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如果以現有經營資質條件所需淨資產為限,可以衝減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小於已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金額,未衝銷的資產損失反映在「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該部分損失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部分以減項列示。
(三)企業在執行新制度時,對按照原制度規定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按照新制度規定應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在轉為按照新制度核算時,應按照以下原則調整:
1.如果執行新制度之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餘額小於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帳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應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科目。
2.如果執行新制度之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餘額大於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帳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應按其差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在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後,企業應按照新制度的規定,按調整後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對可收回金額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四)企業在執行新制度時,對按照原制度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執行新制度之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餘額小於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帳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應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科目;如果執行新制度之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餘額大於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帳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應按其差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二、帳目調整
企業應在上述核實資產的基礎上,直接轉至新帳或沿用舊帳。
(一)「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帳款」、「應收補貼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帳款」、「應收補貼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帳時,應將以上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
(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企業對於執行新制度預計的短期投資的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對於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三)「壞帳準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壞帳準備」科目,但與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變化。企業對於執行新制度預計的壞帳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壞帳準備」科目。調帳時,應將「壞帳準備」科目的餘額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對於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壞帳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四)「材料採購」、「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委託加工材料」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物資採購」、「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委託加工物資」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調帳時,應將「材料採購」、「委託加工材料」科目的餘額分別轉入「物資採購」、「委託加工物資」科目;其他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企業也可沿用「材料採購」、「委託加工材料」科目進行核算。
(五)「自製半成品」、「產成品」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自製半成品」、「庫存商品」科目,但未設置「產成品」科目。調帳時,應將「自製半成品」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帳或沿用舊帳;將「產成品」科目的餘額轉入「庫存商品」科目。企業也可沿用「產成品」科目核算完工產品的成本。
(六)「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存貨跌價準備」科目。企業對於執行新制度預計的存貨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對於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七)「待攤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攤費用」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有所不同。調帳時,除在財產清查中已作為損失處理的自「待攤費用」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的部分以外,企業應將「待攤費用」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
對於原已記入「待攤費用」科目的攤銷期在一年以內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可按原攤銷期限繼續攤銷,直至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新制度以後新發生的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再按新制度及固定資產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長期投資」科目,而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調帳時,企業應對「長期投資」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將屬於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轉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將屬於長期債權投資的部分轉入「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分別情況處理:
1.原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對執行新制度之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餘額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帳面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應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進行調整,並以調整後的金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在執行新制度之日,按照原制度以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按照新制度規定應按權益法核算的,應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進行調整,並以調整後的金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九)「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企業對於執行新制度預計的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的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對於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十)「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清理」和「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相同。調帳時,應將上述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對於原制度下「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餘額應分別情況處理:如果原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金額是因固定資產報廢或毀損等原因產生,應將其餘額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並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如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金額是因出售固定資產轉入,應將該部分的餘額直接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
(十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企業對於執行新制度預計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對於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處理。
(十二)「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變化。調帳時,企業應對「在建工程」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將屬於在建工程的部分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將屬於工程物資的部分轉入新設置的「工程物資」科目。
企業應在「工程物資」科目下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並定期或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工程物資的可收回金額進行全面檢查,如果有跡象表明工程物資的帳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企業在執行新制度時,按照新制度預計的工程物資減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科目;執行新制度以後期間計提工程物資減值準備時,應借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工程物資減值準備」,貸記「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科目。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工程物資」項目應以扣除工程物資減值準備後的工程物資減值準備後的工程物資科目的帳面價值列示。對於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工程物資減值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十三)「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企業對於執行新制度預計的在建工程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對於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十四)「遞延資產」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遞延資產」科目,而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調帳時,除在財產清查中已作為損失處理的自「遞延資產」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的部分外,其餘部分應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企業因執行新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以後,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採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待攤費用餘額,應繼續採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新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以後新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再按照新制度及固定資產準則的規定辦理。
(十五)「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但在調帳時,企業應將「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在財產清查過程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也應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因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則應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明細科目。
企業對於清查出的損失在按照本規定衝減有關所有者權益後,由於受經營資質條件的限制仍有未衝減的部分,在資產負債表中應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減項列示。
(十六)「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和「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和「應交稅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相同。調帳時,應將上述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
(十七)「應付利潤」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付利潤」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股利」科目。調帳時,應將「應付利潤」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應付股利」科目或仍沿用「應付利潤」科目進行核算。
(十八)「其他應交款」、「預提費用」、「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遞延稅款」、「專項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交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遞延稅款」、「專項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相同。調帳時應將上述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
新制度「預提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有所不同。企業因執行新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以後,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採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預提費用餘額,應繼續採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衝減完畢為止;自執行新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以後新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再按照新制度及固定資產準則的規定辦理。
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在執行新制度時,「遞延稅款」科目的金額包括按照原制度核算轉入的遞延稅款金額及在執行新制度時,因按照新制度規定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產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等。
(十九)「實收資本」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實收資本」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帳時,應將「實收資本」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
(二十)「資本公積」科目
新制度「資本公積」科目的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增加。調帳時,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中增設「執行新制度前的資本公積餘額」明細科目,在執行新制度時,應將「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在衝減有關損失後的餘額,轉入「資本公積----執行新制度前的資本公積餘額」科目。
(二十一)「盈餘公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盈餘公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帳時,應將「盈餘公積」科目的金額在衝減有關損失後的餘額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
(二十二)「本年利潤」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年利潤」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由於「本年利潤」科目年末無餘額,不需要進行調帳處理。
(二十三)「利潤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利潤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較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有所增加。調帳時,應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金額在衝減有關損失後的餘額轉至新帳,也可沿用舊帳。
(二十四)「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和「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費用」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產品銷售收入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產品銷售成本通過「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產品銷售費用通過「營業費用」科目核算,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通過「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由於上述科目年末無餘額,不需要進行調帳處理。
(二十五)「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由於上述科目年末無餘額,不需要進行調帳處理。
(二十六)「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由於上述科目年末無餘額,不需要進行調帳處理。
(二十七)「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有所不同。按照新制度規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規定的內容以外,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的核算,也應通過該科目核算,並且該科目餘額直接轉入利潤分配的有關明細科目,不再作為利潤表項目列示。由於該科目年末無餘額,不需要進行調帳處理。
三、會計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企業執行新制度當年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後填列。調整方法根據上述有關調帳規定處理。執行新制度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應按新制度的規定編制,經營資質條件對淨資產有明確要求的企業,由於受經營資質條件限制未能衝減的待處理財產損失,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部分增設「資產損失」項目列示,調整後的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部分如下表所示:
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 | 行次 | 年初數 | 期末數 |
實收資本(或股本)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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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已歸還投資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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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或股本)淨額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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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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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公積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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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法定公益金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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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潤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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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小計(未考慮資產損失前的金額)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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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產損失①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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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損失未核銷部分② |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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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合計(剔除資產損失後的金額)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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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上表中「資產損失」項目,反映企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以及執行新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金額在衝減相關所有者權益後仍需在以後年度處理的部分。
②「按照原制度清查的損失未核銷部分」項目,反映企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中因經營資質條件要求需要在以後年度處理的部分。
(二)利潤表
企業執行新制度當年「利潤表」的「上年數」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利潤表」的「本年累計數」欄內各項目數字經調整後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潤表」項目與新制度規定的「利潤表」項目如有不同,應將原制度下「利潤表」各項目數字按照新制度規定的項目進行調整後填列。執行新制度當年的「利潤表」應按照新制度的規定編制。
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在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的調帳處理,應比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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