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做好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銜接工作,現將《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
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財政部1996年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原制度)同時廢止。為了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新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做好調帳前的準備工作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仍應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並按原制度的要求,認真做好2004年度的年終結帳和年終決算分配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行新制度,根據新制度設置帳目,將2004年各會計科目的年末餘額轉入新帳並作調整後,作為新制度各會計科目2005年的年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05年的年初資產負債表。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2004年年終決算前對本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對清查中發現的資產報廢、毀損、盤盈、盤虧,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或借記相關資產科目。如有應確認而未入帳的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規定,經規定程序批准後,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如有應確認而未入帳的負債,經規定程序批准後,借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結轉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上述核實資產的基礎上,將有關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帳或沿用舊帳。
資產類
(一)「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內部往來」、「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內部往來」、「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帳時,應將原帳中以上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帳相應科目或沿用舊帳。
(二)「庫存物資」、「產成品」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產成品」科目,但設置了「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內容包括了原制度「庫存物資」和「產成品」兩個科目核算的內容,以及原制度「經營支出」科目核算的部分內容。調帳時,應在新帳「庫存物資」科目中按照庫存物資的品名設置明細科目,將原帳「庫存物資」和「產成品」科目的餘額,以及原帳「經營支出」科目核算的完工入庫尚未銷售的工業產品的餘額,轉入新帳「庫存物資」科目所屬相應的明細科目。
(三)「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有所不同。調帳時,應當對原帳「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
1.原帳「短期投資」科目如有存放在鄉(鎮)、村農村合作基金的代管資金的餘額,應轉入新帳「應收款」科目;將剩餘金額轉入新帳「短期投資」科目。
2.原帳「長期投資」科目如有以貨幣資金入股加入鄉(鎮)、村農村合作基金會且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股金餘額,應轉入新帳「應收款」科目;將剩餘金額轉入新帳「長期投資」科目。
(四)「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科目,「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有所不同。調帳時,應當對原帳「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及相關資產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
1.將原帳「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產役畜的原值扣除原帳「累計折舊」科目核算的產役畜累計折舊後的淨額,轉入新帳「牲畜(禽)資產」科目所屬「產役畜」二級科目。
2.將原帳「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經濟林木的原值扣除原帳「累計折舊」科目核算的經濟林木累計折舊後的淨額,轉入新帳「林木資產」科目所屬「經濟林木」二級科目。
3.將原帳「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非經濟林木的成本和尚未投產的經濟林木的成本,分別轉入新帳「林木資產」科目所屬「非經濟林木」和「經濟林木」二級科目;將剩餘金額轉入新帳「在建工程」科目。
4.將原帳「累計折舊」科目的餘額扣除上述1、2兩項中產役畜和經濟林木的累計折舊後的貸方餘額,轉入新帳「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提高了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調帳時,按照「老問題老辦法,新問題新辦法」的原則處理。對原帳中已經入帳但低於新制度確認標準的固定資產,調帳時不進行調整;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標準進行帳務處理。
(五)「其他資產」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其他資產」科目。調帳時,應當對原帳「其他資產」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
1.原帳「其他資產」科目所屬「無形資產」二級科目如有餘額的,應增設「無形資產」科目,將原帳「其他資產」科目所屬「無形資產」二級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帳「無形資產」科目。
2.將原帳「其他資產」科目所屬「遞延資產」二級科目餘額中符合新制度資產規定的部分,轉入新帳有關資產科目;對於原帳中不符合新制度資產規定的遞延資產,經規定程序批准後,借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貸記「其他資產———遞延資產」科目。
3.對於原帳「其他資產」科目所屬「其他長期資產」二級科目的餘額,應根據實際情況轉入新帳有關資產科目。
負債類
(六)「短期借款」、「應付款」、「應付福利費」、「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款」、「應付福利費」、「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帳時,應將原帳以上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帳相應科目或沿用舊帳。
(七)「應付工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工資」科目,用於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付給其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報酬。調帳時,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有應付未付給其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報酬,應將已記入原帳有關科目的應付工資餘額轉入新帳「應付工資」科目。
(八)「一事一議資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一事一議資金」科目,用於核算農村稅費改革後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調帳時,應將已記入原帳有關科目的一事一議資金餘額轉入新帳「一事一議資金」科目。
所有者權益類
(九)「資本」、「本年收益」、「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資本」、「本年收益」、「收益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帳時,應將原帳以上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帳相應科目或沿用舊帳。
(十)「公積金」、「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公積金」、「公益金」科目,但設置了「公積公益金」科目,其核算內容包括了原制度「公積金」和「公益金」兩個科目核算的內容。調帳時,應將原帳「公積金」、「公益金」科目的餘額轉入新帳「公積公益金」科目。
成本類
(十一)「生產(勞務)成本」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生產(勞務)成本」科目,用於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調帳時,應對原帳「經營支出」科目的借方餘額進行分析,將已記入原帳「經營支出」科目的工業在產品的生產費用、農產品的生產費用(如應結轉下年的冬小麥費用、在塘存魚費用等)和勞務成本的餘額,轉入新帳「生產(勞務)成本」科目。
損益類
(十二)「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科目
由於原帳以上損益類科目年末無餘額,不需要進行調帳,自2005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損益類科目進行帳務處理。
(十三)「經營支出」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支出」科目,但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有所不同。調帳時,原帳結轉後的「經營支出」科目如有借方餘額,應對其借方餘額進行調帳處理:
將原帳「經營支出」科目核算的幼畜及育肥畜的購買成本及飼養費用的餘額,轉入新帳「牲畜(禽)資產」科目所屬「幼畜及育肥畜」二級科目;將原帳「經營支出」科目核算的完工入庫尚未銷售的工業產品的餘額,轉入新帳「庫存物資」科目所屬相應的明細科目;將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如工業在產品的生產費用、應結轉下年的冬小麥費用、在塘存魚費用等)和勞務成本的餘額,轉入新帳「生產(勞務)成本」科目。
新制度「經營支出」科目只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農產品、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而發生的實際支出。調帳後,該科目期末應無餘額。
(十四)「提留統籌收入」科目
根據農村稅費改革後的新情況,新制度取消了「提留統籌收入」科目。
(十五)「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科目,用於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鄉(鎮)農稅徵收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已免徵農業稅和牧業稅的地區,不使用該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補助收入」科目,用於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由於上述科目年末無餘額,不需要進行調帳,自2005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相應科目進行帳務處理。
資產負債表
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新制度當年年末(即2005年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欄目各項目數字,應根據按新制度規定編制的2005年年初資產負債表的各項目數字填列,執行新制度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應按新制度的規定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