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企業兼併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失效]

2020-12-15 中華會計網校

    中華會計網校編輯註:根據「財會[2015]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全文廢止或失效。

  為了促進企業結構調整,規範企業兼併的會計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財務制度,制定本規定。

  一、被兼併企業的帳務處理

  (一)、財產清查的處理

  經批准被兼併的企業,應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以及其他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編造財產清冊,同時對各項資產損失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對財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等,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物資,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原材料」、「產成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等科目。

  盤盈的各種材料等,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原材料等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企業,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

  2.盤虧的固定資產,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應轉入清理,按固定資產淨值,借記「

固定資產清理

」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清理收入和殘料價值,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發生的清理費用,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收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淨收益」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損失,區別情況處理:屬於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屬於正常的處理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重置完全價值減去估計折舊後的淨值,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報送」科目。

  3.按規定轉銷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物資時,按收回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的數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屬於非常損失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送」科目;屬於一般經營損失部分,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按規定轉銷盤盈的各種材料物資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4.按規定轉銷盤虧的固定資產時,借記「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

  按規定轉銷盤盈的固定資產,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盤盈」科目。

  5.對於按規定確實無法收回的帳款等,經批准轉銷時,採用直接轉銷法的,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等科目;採用備抵法的,借記「壞帳準備」

  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壞帳準備不足核銷的部分,還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對於確實不能償還的帳款等,按規定轉銷時,借記「應付帳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6.對尚未處理的潛虧、產成品清查損失和虧損掛帳,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後,衝減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不足部分衝銷資本,借記「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資產評估的帳務處理

  經批准被兼併的企業,按照規定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財產進行資產評估,評估資產價值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確認後,進行如下處理:

  1.企業應按批准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調整有關資產的帳面價值。流動資產、長期投資以及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科目。

  2.固定資產,應按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原值與原帳面原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淨值與固定資產原帳面淨值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科目,按照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結束舊帳

  1.喪失法人資格的企業結束舊帳時,借記所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科目的餘額,貸記所有資產科目的餘額;

  2.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仍然可繼續沿用原企業帳冊;也可以結束舊帳,另立新帳。企業無論是繼續沿用原企業帳冊,還是另立新帳,均應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全部轉入實收資本。

  二、兼併方企業的帳務處理

  (一)、被兼併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情況下的處理

  1.採取有償方式兼併的,按照各項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所有資產科目,按照成交價高於評估確認的淨資產的差額,借記「無形資產——商譽」科目,按照確認的各項負債數額,貸記所有負債科目,按照確定的成交價,貸記「專項應付款——應付兼併企業款」科目。

  企業支付價款時,借記「專項應付款——應付兼併企業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採取無償劃轉方式兼併的,應按各項資產、負債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所有資產科目,貸記所有負債科目,兩者之間如有差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二)、被兼併企業仍保留法人資格情況下的處理

  1.企業有償兼併其他企業,作為投資處理,按支付的價款,借記「長期投資」

  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企業採取無償劃轉方式取得被兼併企業資產的,按劃轉的淨資產,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三)、兼併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帳務處理

  1.「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經濟效益好的國有企業兼併困難國有企業的,按照規定享受免息、停息的優惠政策,應按照「關於優勢國有企業兼併困難國有工業生產企業後有關銀行貸款利息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5]19號)的規定處理。

  2.被兼併企業屬於政策性虧損的,其產權轉讓成交後,兼併企業可以在被兼併企業原核定的政策性虧損補貼範圍內,繼續享受一定期限的虧損補貼的,按規定計算應收的補貼時,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補貼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三、會計報表

  (一)、被兼併企業

  被兼併企業在辦理產權轉讓手續期間,應按以下規定編報會計報表並分別報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1.開始清理財產時,應編制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和利潤分配表。

  2.清理財產工作完畢時,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移交資產負債清冊,並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

  3.評估結束並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帳面價值後,編制資產負債表。

  4.在產權轉讓成交後,應編制兼併成交日的資產負債表。

  5.保留法人資格並持續經營的企業,除上述規定外,在辦理產權轉讓過程中,仍應按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會計報表。

  (二)、兼併方企業

  1.兼併企業接受被兼併企業,在被兼併企業喪失法人資格的情況下,應按現行會計制度編制兼併成交日的資產負債表,報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

  2.兼併企業接受被兼併企業,在被兼併企業保留法人資格的情況下,應編制兼併日的合併會計報表。

  四、會計檔案的移交

  企業辦理產權轉讓手續後,喪失法人資格的被兼併企業應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

  被兼併企業的會計檔案經被兼併企業原主管部門同意或經雙方協商後,可由兼併企業保管,也可由被兼併企業的原主管部門或原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保管。保留法人資格的,可不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

  會計檔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應當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

  五、會計制度

  企業兼併後,被兼併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按兼併方企業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如果被兼併企業仍保留法人資格,按其適用的行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六、適用範圍

  國有企業兼併其他企業或被其他企業兼併的,執行本規定。其他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兼併,可比照本規定執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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