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若干會計問題

2020-12-15 中華會計網校

  近幾年來,我國會計改革工作,特別是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制定工作成效顯著。1997 年,財政部發布了第一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到2003年6月底,財政部共發布了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建造合同、投資、收入、債務重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非貨幣性交易、或有事項、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租賃、中期財務報告、固定資產和存貨等16項具體會計準則。其中,2001年財政部對現金流量表、債務重組、投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非貨幣性交易等5項準則進行了修訂;2003年4月又對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準則作了修訂。在會計制度建設方面,1998年、2001年,財政部先後發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為了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先後於2001年、2002年印發了財會 [2001]62號《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規定》、財會[2002]5號《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有關問題解答》、財企[2002]310號《關於國有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政策問題的通知》;根據會計實務界反映的情況,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印發了財會[2002]18號《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以下簡稱「《問題解答(一)》」)、財會[2003]10號《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以下簡稱「《問題解答(二)》」)。上述規定,對企業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標準,規範了核算,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然而,現行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制定在一段時間內是相對穩定的,而實踐中的經濟業務卻是變化發展的,因此準則和制度始終滯後於實踐中的經濟業務;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內容是有限的,而實踐中的經濟業務是無限的,因此準則和制度始終不能窮盡所有經濟業務的規範;準則和制度是抽象的、概括的,而經濟業務是具體的、分散的,因此準則和制度始終不能完全一一對應於經濟業務;這三方面的矛盾,都要求準則和制度本身做相應的發展、補充和完善。以下分四個方面論述當前會計準則和制度尚無明確規定或有關法規、準則、制度規定不一致的若干會計實務問題,並根據現行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規定的基本精神,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及慣例,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一、關於資產、權益的核算

  (一)已黴爛變質存貨的跌價準備的計提問題

  企業會計期末,如發現存貨已經黴爛變質、或者已經過期且無轉讓價值、或者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等情形時,對該等存貨在期末時是相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還是直接報經企業董事會等類似機構批准將存貨帳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我們認為,當企業出現上述情況時,如果該等存貨先期未發生跌價情形、沒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那麼應將存貨帳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如果該等存貨先期曾經計提過一些存貨跌價準備,那麼應將存貨帳面價值和原先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全部轉銷,借記「管理費用」,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對新增存貨跌價損失部分,不需通過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再予以轉銷,這是簡化會計核算的需要。

  (二)應收帳款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其持有的應收帳款出售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售以後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向企業的債務人收款,這類業務稱為應收帳款的保理業務(應收帳款出售業務)。此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應當視其保理業務合同是否附追索權分別對待。

  1.不附追索權的應收債權出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其按照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相關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債務人及銀行之間的協議不附有追索權的,即在所售應收債權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債權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的情況下,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按實際收到的款項)

  其他應收款(按照協議中約定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的金額)

  壞帳準備(按售出應收債權已提取的壞帳準備金額)

  財務費用(按照應支付的相關手續費的金額)

  營業外支出-應收債權融資損失(差額)

  貸:應收帳款(按售出應收債權的帳面餘額)

  (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融資收益(差額))

  值得探討的是,對應收債權融資收益或損失,是單獨計入營業外收支還是與手續費一道合併計入財務費用更為合理和簡化?我們認為,對應收債權融資收益或損失,可以採取簡化的會計處理,計入財務費用。

  2.附追索權的應收債權出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出售應收債權的過程中如附有追索權,即在有關應收債權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有權力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應收債權的壞帳風險由售出應收債權的企業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應按財政部有關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會計處理原則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借記「財務費用」(手續費),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原記錄的有關應收帳款、壞帳準備等科目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做變動,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帳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三)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核算及其調整方法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了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外,其他固定資產都應當計提折舊:

  (1)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4)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

  2002年1月1 日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的範圍縮小到兩種情況: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很明顯,《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擴大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範圍,將以前不計提折舊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也納入計提折舊的範圍。《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這一修改調整,更為穩健,有利於促使企業充分利用固定資產,減少和避免閒置的固定資產,夯實企業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企業因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規定,而對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其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由原來不計提折舊改為計提折舊,從嚴格意義上說,此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關項目。在實務工作中,鑑於固定資產當時已經計提減值準備,採取追溯調整,只調整損益項目(成本費用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但並不影響前期淨損益和期初留存收益項目,這是一種簡單的會計處理方法。如果此項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較小,或者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按照重要性原則和簡化核算的要求,也可以採用未來適用法。由於《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是從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企業在編制2002年度會計報表時尤應注意此項規定的要求,落實到位,並在會計報表附註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說明中予以如實披露。

  (四)對外投資作價差額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問題解答(二)》中指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應按非貨幣性交易的原則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採用權益法核算時,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分別情況進行會計處理: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單位(股權投資差額)」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單位(投資成本)」科目,並按規定的期限攤銷計入損益;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單位(投資成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企業以現金對外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也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問題解答(二)》還明確,在此規定發布之前,企業對外投資已按原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不再做追溯調整,對其餘額應繼續採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攤銷完畢為止;在此規定發布之後,企業新發生的對外投資,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這裡我們不難發現,上述規定已經對《企業會計制度》作了修改。《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外投資作價差額計作「遞延投資損失」科目,在投資期內或不少於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轉為「營業外支出-投資作價損失」或「營業外收入-投資作價收入」科目。《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對外投資作價差額計作「資本公積-投資作價差額」科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外投資作價差額不論借差還是貸差,均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準備」列帳,並在一定時間內攤銷或轉銷為投資損失或投資收益。而新規定則採取了分別處理原則,即貸差作為資本公積,參照了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借差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轉為投資損失,保留了《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這是一項極為穩健的會計處理方法。

  需要強調注意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在2002年以前以實物資產對外投資的,按原《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實物資產投資作價與其帳面價值的差額,應記入「遞延投資損失」科目,並按規定的期限攤銷。外商投資企業自2002年1月1日開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對「遞延投資損失」科目的餘額,應按財政部財會[2001]62號文的規定,轉入「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收益」科目後,按原定期限繼續攤銷或轉銷計入投資損益。對長期投資科目的帳面餘額,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之日起應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五)長期投資出售回購的會計處理

  在實務工作中,有的企業出於某些政治或經濟方面的某種需要,採取會計手段,操縱經營業績,粉飾會計報表,對原本已經虧損的控股子公司,期末時不採取權益法進行會計核算將本期投資損失計入當期會計報表之中,而是在年度中間「巧妙」地採用出售方法將虧損的長期投資按照投資帳面成本出售給其關聯方,俟後又從對方按原出售價格買回。(或者將之出售給另外一家控股子公司持有)。這個一出一進,將原本在當期會計報表中反映的投資損失游離在當期會計報表之外,調高了帳面長期投資成本價值,虛置了一塊股權投資差額。對這種非常規的投資出售回購業務,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不予確認,提請企業要按照權益法將當期的投資損失計入當期會計報表之中;或者要求對這種非常規業務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全額計提投資減值準備。

  (六)股權投資差額攤銷處理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1.子公司改制為分公司,其原先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

  母公司下屬一家子公司改制為分公司,在母公司的帳面上該項投資項目中有股權投資差額列帳,原列帳的股權投資差額如何處理?或者母公司逐步收購某一公司,直至最後吸收合併成分公司,原股權投資差額如何處理?在實務工作中有兩種觀點:第一,分別情況,分別處理。原股權投資差額金額較大的,可作為「無形資產-其他」科目列示,並在一定期限內攤銷;金額不大的,可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第二,計入投資損益。其理由:既然已經改制為分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轉為撥付所屬資金科目,那麼原列帳的長期股權投資差額也就應當全額轉為投資損益反映。

  2.在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當期淨利潤出現巨額紅字時,未攤完的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

  對於該種情況下的會計處理,以下兩種做法可資借鑑:

  (1)對尚未攤銷完的借方股權投資差額,實行縮短攤銷年限,加速攤銷,以穩健反映子公司的投資收益情況;

  (2)對尚未攤銷完的借方股權投資差額,按企業原定的會計政策繼續攤銷,對該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計提相應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3.逐次增資形成的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

  根據2003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教材指定輔導教材《會計》的有關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時,因追加投資新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按會計制度規定的年限攤銷。即,股權投資差額應按次分別計算,分別攤銷。此規定不同於已往考試教材中的在剩餘年限內攤銷的做法。不過分別計算,分別攤銷的方法雖然符合實際,但核算工作過於複雜。

  4.由於被投資企業縮短經營期限,使得企業經營期限短於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期限時,是否可以縮短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期限?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縮短原有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期限,以攤銷期限與剩餘攤銷期限孰短為原則,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適當披露。

  (七)收到無形資產投資作價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第44條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帳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這一條後半部分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執行。因為一般說來,某項無形資產的原來帳面價值與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往往是不一致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以無形資產對新設的公司投資或者投資者以無形資產對原有公司的增資,假如該公司是為上市而設立或增資,那麼,根據現行會計制度的上述規定,企業應當以投資者原有帳面的此項無形資產帳面價值入帳,就會產生如下四個問題:一是實收資本和投資資產作價之間就會產生差額;二是投資者如果是個人,本身沒有帳,哪來帳面價值?投資者如果是境外投資者,獲取投資者的原有帳面價值有諸多不便;三是無法進行驗資,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有可能永遠存在這一差額;四是也與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矛盾,例如,《公司法》第80條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資產,並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科委、國家工商局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出:「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35%。」這裡講的是作價總額,而不是投資人原帳面價值。

  不過,2001年之後我國股票發行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即從原來的額度制轉變為核准制。在核准制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運行滿三年符合條件可以申報,經核准,可以發行股票。但是否能夠發行股票,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對於人們而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誰也說不清這就是為公司首次發行股票而設立,所以對《企業會計制度》的上述規定可以巧妙地予以迴避,被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按財務會計的一般規定處理,即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

  (八)開辦期歸集的截至日期

  明確企業開辦費歸集的截至日期,對於正確劃分資本支出和收益支出、正確反映籌建期和經營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一般而言,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等管理性費用和財務費用,如發生在籌建期的,則應該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生產經營開始後,上述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帳列「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或「財務費用」科目。對於企業開辦期的起訖時間,沒有十分嚴格的定義和明顯的界限。一般需要業務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判斷。但在判斷時可考慮以下情況:

  1.生產企業新建的整條生產線可以比較穩定的生產出合格產品並予銷售,可視為經營期的開始。

  2.以技術研究和新產品開發為主的企業一般以生產經營所需的相關設備,人員均已到位並已開展正常的研發工作,可視為經營期的開始。

  3.企業首次開具銷售發票。

  4.企業管理當局就企業正式開始生產經營的決議。

  (九)中外合資企業減資,如匯出外匯匯率不同於原始投資折算匯率而產生的差額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工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資,如匯出外匯匯率不同於原始投資折算匯率而產生的差額,如何處理?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和處理方法:

  1.認為該差額是由於外匯的升值或貶值所致,應與原帳面有關匯兌損益科目餘額相抵衝,具體會計處理是:首先按比例衝銷「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餘額(如果有的話),再衝銷「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科目餘額,如還不夠衝銷,餘額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匯兌損益」科目。這裡順便一提的是, 「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餘額,是1994年匯率並軌時企業外幣帳戶按1994年1月1日的市場匯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與原帳面記帳本位幣之間的差額匯集而成。「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餘額為借差的,數額較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數額較大的,分期攤入財務費用。如餘額為貸差的,可以按期分攤或彌補虧損,或者留待清算時一併處理。因此,如果企業對「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貸方餘額,採取留待清算時一併處理的,就有可能到現在尚有餘額。不過衝銷該科目餘額,尚需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2.認為該差額的產生與資本變動直接相關,與生產經營無關,不論其差額是借差還是貸差,均應在淨資產項目(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新股發行凍結利息收入計入資本公積),具體會計處理是:借記「實收資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折算差額/其他」科目。

  (十)有限責任公司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問題

  《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10%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這一條規定了計提公積金的比例和可不再計提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第17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從該條款看,股份有限公司公積金轉增資本有25%的限制,但這只是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對有限責任公司並沒有類似明確的規定。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公積金全部轉增資本,並不違法。《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當於公司淨資產。」這也從另一個方面印證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股本並沒有比例限制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法定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這一比例《公司法》並沒有明確是轉增前還是轉增後,根據財政部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有關輔導教材問題解答的規定,應當為轉增後的註冊資本。道理很簡單,如果是轉增前的25%,那麼在轉增後肯定不足新的註冊資本的25%,而此時就違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規定。所以只能理解為轉增後的25%。

  二、關於成本費用的核算

  (一)職工住房補貼的會計處理

  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財務會計問題,財政部曾經印發過三個文件予以規範,即財政部財企[2000]295號《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878號《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會[2001]5號《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這些文件規定,取消住房周轉金管理制度後,企業現有住房周轉金餘額做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處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的負數,年終經過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鑑證後,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依次以下述資金彌補:公益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及以後年度實現的淨利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的正數,按正常的利潤分配製度執行。

  現在的問題是,有的企業(主要是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近一兩年來又參照了一些省市行政事業單位的做法,對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分為三種:一是住房公積金補貼,即對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二是一次性住房補貼,即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職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三是工齡住房補貼,即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職工由單位再給予一次性工齡住房補貼。對於住房公積金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一般按照職工工資的列支方法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對於一次性住房補貼,由於是一次性補發,而且金額較大,如何進行處理,現行企業財務會計規定也不明確。國家稅務部門曾經就此問題的稅前扣除事宜作過規定,即對住房公積金補貼和工齡補貼,可以在稅前扣除;對於一次性住房補貼,經稅務部門審核後可在不少於三年的期限內均勻扣除。我們認為,企業可以參照國家稅務部門的規定,對一次性住房補貼一般可以分三年計入成本費用。如果企業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有一些限制性措施的,比如職工領取一次性住房補貼後至少要在本企業繼續工作多少年,否則按不足年限比例扣回一次性住房補貼的,也可以按照約定尚需供職年限分別計算轉入相應年度的成本費用。作這樣的處理,有利於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保持一致。

  不過,根據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的原則,企業會計處理時,也可以將屬於會計報告期內的支出列為當期支出,屬於會計報告期期初的支出列為期初未分配利潤調整,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註冊會計師對此應視金額大小以及合規性問題,考慮是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二)買斷工齡款項的會計處理

  有的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為了妥善處理與老員工的關係,求得穩定,推進改革,對一定年限的在職員工支付一筆買斷工齡款項。買斷工齡款項因職工工齡和級別不同而不同。如果買斷工齡款項金額不大,在註冊會計師執業判斷的重要性水平之內,直接計入支付當期損益,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買斷工齡款項金額較大,超過了註冊會計師職業判斷的重要性水平,則應該提請企業分別情況妥善處理。假如在改制時已經涉及此問題,就應該在改制方案中提出解決方案,從原有淨資產中出帳,具體操作是在界定國有淨資產時報經財政主管部門核准直接在淨資產中予以核銷。其會計分錄為:借記「未分配利潤」等淨資產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假如在改制方案中沒有涉及此項業務,而在改制若干年後重新支付職工買斷工齡款項,則應當報經公司制企業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同意,買斷工齡款項屬於當期損益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屬於以前年度負擔部分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會計分錄為:借記「管理費用」「未分配利潤」等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這裡的「未分配利潤」科目在利潤及進入分配表上反映為「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同時對該筆經濟事項會計處理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以便會計報表使用者準確理解財務會計報表信息。

  此外,有關企業支付給職工一次性補償金可可否在稅前列支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在2001年作過規定。我省稅務部門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1]918號文),並結合我省實際,作了如下補充規定,主要精神是:1、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按照收入費用配比原則,應分期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各縣(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2、企業發生的符合《批覆》規定條件的各種補償金支出,可由企業據實或按照當地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具體攤銷年限,自行申報稅前扣除。

  (三)合作技術開發費的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並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在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這是比較穩健的會計處理方法。

  在實務工作中,有的企業為了規避上述規定的約束,採取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某項專有技術的方法,將合作開發費用暫時掛帳,待合作開發成功,轉入無形資產。其實這種做法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合作的技術開發費用也要計入當期損益。需要討論的是,在目前企業實際操作時,合作開發方為控制風險,會在合作開發協議中約定企業承擔的費用總額,並約定支付合作開發費用的時間,但具體實施過程中,因合作開發研究進度因素或資金因素等原因,可能出現付款不及時,實際付費進度與合作開發合同規定不一致,期末是否按照合同規定預提或待攤?我們認為,如涉及金額較大的,開發進度基本與合同規定的相一致,則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根據合同條款計提或計入待攤;如金額較小的,則於付款時計入當期損益。

  (四)壞帳準備核算方法及最新稅務規定

  有的人認為,企業計提壞帳準備不宜採取餘額百分比法,似乎覺得這不夠穩健,這是一種誤識。《企業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問題解答(一)》明確規定,壞帳準備的計提方法通常有帳齡分析法、餘額百分比法、個別認定法等,計提壞帳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己確定,但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我們認為,帳齡分析法、餘額百分比法和個別認定法都是可允許選用的方法,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關鍵是要選擇最適合企業實際情況的方法。同時,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兩種方法相結合來計提壞帳準備。如在採用帳齡分析法、餘額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時,如果某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與其他各項應收款項存在明顯的差別(例如債務單位所處的特定地區等),導致該項應收款項如果按照與其他應收款項同樣的方法計提壞帳準備,將無法真實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額的,可對該項應收款項採用個別認定法計提壞帳準備。如果同時選用兩種計提方法的,不要重複計提壞帳準備。例如,在同一會計期間內運用個別認定法的應收款項應從用其他方法計提壞帳準備的應收款項中剔除。

  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4 月24日印發的國稅發[2003]45號《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指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國稅發[2000]84號)第46條規定,企業可提取5‰的壞帳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帳準備金的範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這就說,稅法已經認可對其他應收款餘額計提5‰的壞帳準備,縮小了會計利潤與計稅所得的差距。

  (五)租入固定資產大修理與改良支出的會計核算

  自有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是費用化還是資本化,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2、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其增計後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3、如果不能區分是固定資產修理還是固定資產改良,或固定資產修理和固定資產改良結合在一起,則企業應按上述原則進行判斷,其發生的後續支出,分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或計入當期費用。

  財政部在《問題解答(二)》中就租入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核算問題作了新的修改規定:1、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比照上述原則處理。發生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可予資本化的,應在兩次裝修期間、剩餘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較短的期間內,採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2、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單設「1503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並在剩餘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採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同時還規定,企業因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採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預提或待攤費用餘額,應繼續採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衝減或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後新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再按上述原則處理。

  實務工作中,對經營租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單獨計提折舊,是否需要保留殘值,值得探討。這需要企業自行判斷,看經營租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經營期滿是否有單獨殘值,如果沒有單獨殘值,或者殘值很小,可以不保留預計殘值,以簡化會計核算。

  (六)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理論界,對經理人股票期權會計確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費用觀」,認為股票期權是員工薪酬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應將其予以費用化;二是「利潤分配觀」,認為股票期權是經理人參與利潤分配的形式,應將其以利潤分配的形式予以支付。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歷來主張股票期權費用化的觀點,近年來國內有些學者主張「利潤分配觀」。在會計實務工作中,對此也有兩者做法:計入成本費用和作為利潤分配。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曾就上市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基金列支問題作過規定,指出公司能否獎勵中高層管理人員,獎勵多少,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作出安排。從會計角度出發,公司獎勵中高層管理人員的支出,應當計入成本費用,不能作為利潤分配處理。據此,我們認為,對經理人的股票期權,也應該按此精神處理,即應當按照費用觀處理,計入當期費用。

  (七)買一贈一和銷售贈券的會計處理

  企業為了擴大銷售,採取一些靈活的促銷手段,例如對購買者實行同種商品買一贈一,對一次購買一定金額以上的贈送購物禮券等。

  此類銷售行為目前通常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將其中一件商品按售價作正常商品銷售處理,而另一件則以成本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同時,按照稅法規定將其視同銷售,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那麼對贈送銷售贈券應該如何處理?是應該在銷貨並發出購物券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還是待銷售贈券使用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我們認為,贈券的贈送並不是義務的完成,只有贈券的使用才是義務的履行,加之贈送贈券由於各種原因並不是完全得到使用,因此會計上應在年度終了或中期期末,按照贈券的實際支用數計入銷售費用。

  (八)房地產企業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在開發前期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財政部對此有過不同的規定,原先規定,對於這部分利息支出先計入「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等科目,待房地產銷售實現時,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攤計入「財務費用」科目。而現行規定是:對此項費用在開發產品完工之前,計入開發成本;在開發產品完工之後,計入當期損益。這實際上採取了借款費用資本化(存貨成本化)。從財務會計制度上講,上述借款只局限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若從其他企業獲得的借款,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其借款利息可否予以資本化?現行會計制度並不明確。我們認為,按照務實的觀念,只要符合資本化的其他條件,其利息也是可以資本化。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房地產企業在開發前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的會計處理。是直接計入損益(計入「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科目)還是予以待攤掛帳(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抑或是比照借款費用的處理計入開發成本?在實務工作中這些者做法都有。從報表反映的合理性角度來看,按照收入與成本費用相互配比的會計原則,對房地產企業在開發前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先掛帳待攤,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待房地產銷售實現後分期轉入損益,或者計入開發成本較為妥當。

  (九)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分攤計算基礎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開發完成對外銷售時,其開發成本如何計算結轉,是按照房地產面積比例分攤,還是按照房地產收入比例進行分攤?在會計實務中,通常有三種計算方法:按房地產建築面積分攤、按銷售收入比例分攤和對不同樓層設定係數分攤。

  1.按房地產建築面積分攤。這種計算方法,運算簡單,比較符合真實性和合法性原則。但由於各商品房樓層、朝向、外圍景觀不同,售價各異,則在不同銷售期間因不同樓層的銷售量不同,按房地產建築面積分攤成本,毛利波動會很大;同時在銷售形勢看漲的情形下,總是好銷的房地產先銷售,並且價格高,按房地產建築面積分攤成本,不太符合謹慎性原則。

  2.按銷售收入分攤。這種方法的最大的優點是收入和成本的均勻反映。但採取這種方法,需要先測算預計總收入,得出收入成本率,據此計算分攤相關成本。但預計銷售總收入存在一定難度和不確定性;同時這種方法也抹殺了客觀上存在的不同品質商品房的毛利差別。

  3. 對每個樓層設定成本係數進行成本分攤。這種方法符合配比原則,計算比較方便,但缺點是成本係數的確定比較難,係數只是一種會計估計,其準確性可能不是很高。

  在實務操作中,這三種方法都有所運用。不過,我們認為,同一家企業,在不同開發項目的成本分攤時應當儘量採用相同的處理方法。

  (十)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福利費的核算

  根據財政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並沒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計提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但由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要從稅後利潤中計提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這就造成了外商投資企業與一般的內資企業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差異。為此,財政部財會[2001]62號文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應付福利費」科目除核算從「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各項內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餘福利費應於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財政部財會[2002]號文又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也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福利費,除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等三項福利基金外,企業當期發生的其他福利費,先衝減「應付福利費」科目餘額,「應付福利費」餘額不足衝減的,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對這個問題的稅務規範與會計規範尚有區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709號文《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僱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僱員提存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等三項福利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這一精神與財政部的會計規範並無二致。但國家稅務總局在此函中又指出,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於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即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開支範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在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後年度扣除。很明顯,該等稅務規範的要義是,對其他職工福利費,企業不得預提,據實列支,比例控制,超過14%部分要作納稅調整。而會計規範的要義是,對其他職工福利費,只能據實列支,並且「應付福利費」科目有餘額的要先衝減。

  三、關於損益及利潤分配的核算

  (一)房地產企業帶裝修商品房的銷售收入實現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收入的確定,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按照銷售一般商品收入的原則執行,即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時確認銷售收入實現:(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出售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些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在會計實務工作中確認商品房銷售收入實現的具體把握的條件還應包括商品房的竣工驗收、小區綜合驗收、開具發票、籤訂正式銷售合同、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交付鑰匙等。其中交付鑰匙清單是最核心、最關鍵、最具有可判斷力的憑據。嚴格執行這些具體條件,對於防止企業提前或推遲商品房銷售收入實現、防止隨意調節經營業績具有現實意義。

  一般商品房的銷售按照上述規定的條件要求即可。需要討論的問題是,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為適應不同層次消費者和購買者的需求,對部分商品房採取帶裝修的方式進行銷售,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認銷售收入實現?對此,我們認為,帶裝修商品房銷售的合同,如果只有一個,裝修只是商品房銷售的一部分,那麼就應該待商品房裝修竣工、驗收合格、交付客戶才能確認銷售收入實現,銷售收入包括商品房銷售收入和裝修銷售收入;如果商品房銷售合同與裝修合同一分為二,各自獨立,那麼就應當將它們視作兩筆交易,即區分為商品房銷售和裝修業務,分別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二)房地產企業商品房售後回租的會計處理

  前已述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收入的確定,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原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的銷售,不可以採取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條件,並且有不可撤銷的建造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收入。這一點,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先後都有過明確的規定。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會計核算中,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即是房地產售後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房地產售後租回或回租是目前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的促銷手段之一。如租回方與銷售方無關聯關係,且銷售方不承擔租回後任何租金的損失,則認為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銷售和租回分別是兩種不相關的交易行為,銷售方可以全額確認銷售收入;如果回租方就是銷售方,或者與銷售方有關聯關係,則按以下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有關規定,對售後回租交易,如果是屬於融資租賃的,則賣主(即承租人)應將售價與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無論是售價高於資產帳面價值還是售價低於資產帳面價值)予以遞延,並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如果是屬於經營租賃的,則賣主(即承租人)應將售價與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無論是售價高於資產帳面價值還是售價低於資產帳面價值)予以遞延,並在租賃期內按照租金支付比例進行分攤,作為租金費用的調整。也就是說,在售後回租交易的情況下,原出售房地產的售價與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不能一次性確認為銷售當期的收益,而應當在回租期內遞延分期轉銷為折舊費用或租賃費用。

  (三)銷售返利的會計處理

  銷售返利的形式有多種多樣,有的在銷售發票中直接扣減,有的以銷售商品返給,有的則以支付貨幣資金。

  銷售返利如採用在銷售發票中直接扣減方式的,性質上類同於銷售折讓,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商品折讓購銷的會計處理並無二致。支付銷售返利方的會計處理是,收入按照扣減銷售返利後的淨額計入銷售收入;收到銷售返利方的會計處理是,成本按照扣減銷售返利後淨額計入採購成本。

  銷售返利如採用返給所銷售的商品方式的,支付銷售返利方的會計處理是,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有關存貨科目,同時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還應視作銷售處理,要計繳增值稅;收到銷售返利方,視作調整原進存貨成本,衝減有關存貨成本,並要計繳增值稅。

  銷售返利如採用支付貨幣資金形式的,支付銷售返利方,應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收到銷售返利方,衝減銷售成本,並將進項稅金轉出。

  (四)子公司實現淨利潤存在不確定時,其投資收益的核算問題

  長期投資對子公司採用權益法核算投資收益,現行會計制度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當子公司實現的利潤存在不確定時如何處理,現行制度並不明確。有的子公司是一家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何時獲準公發股票不清楚。但在上市方案中公司董事會已經作出這樣的決議:公司當期實現的淨利潤由新老股東共享。如果實現的淨利潤是由老股東獨享,如果是當期公司股票公發成功,在母公司計算投資收益時都不會有什麼問題。現在的問題是當期實現的利潤由新老股東共享,並且是跨期的,母公司投資權益法如何運用?從簡計議,我們認為,仍然按照現有的投資比例,計算確定當期的投資收益。次年如果該子公司的股票公發成功,母公司的投資比例有所下降,而上市公司又要履行原先在招股說明書中的承諾,即淨利潤由新老股東共享,此時如何處理?對此,我們認為,應當按照現有投資比例重新計算上期投資收益,差額部分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以後則按照權益法核算投資收益(通常持股比例仍在20%以上的)。

  如果該子公司公發股票以後母公司在該子公司投資股權份額稀釋至一定比例(通常股權比例在20%以下)從而使原長期股權投資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核算,則按原投資帳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以後則以成本法核算投資收益。

  (五)中外合資企業未能同步出資的投資收益的分配

  根據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者均須按合資合同規定的比例和出資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這裡的「同步」,不應該機械地理解為同一天,而應該理解為在合同規定的出資期內。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的,企業董事會應當就此作出相應的決議,同時報經原審批機構批准,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一般情況下,可以出資的時間作為權數,計算各方出資金額和時間權數,以此為基礎進行利潤分配。但是,如果是出現虧損,則不宜採取此方法處理,因為虧損是要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來彌補的,除非是清算,虧損不存在對投資者的分配。

  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投資額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前,不能取得對該中外合資企業的決策權,因此也不能將其會計報表納入合併會計報表中。也就是說,投資者即便是在合資合同中出資比例在50%以上,即便是實際投資比例佔具較大比例,如果投資者實際出資未能按照合資合同規定按時出資,那麼在當期仍然不能將這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納入其合併會計報表範圍。這是因為出資比例較大一方,並沒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定的出資義務和責任。

  (六)查補以前年度稅金的會計處理

  1.查補以前年度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由此發生的查補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在實務工作中,有的記入查補當年的「所得稅」科目,計入查補當期的費用;有的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會計報表「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這兩種處理方法是不同的,對企業查補當年的經營業績的影響也是不同的,尤其是當補繳以前年度所得稅的金額較大的時候。不過這兩者的會計處理各有依據,前者依據的是國際會計準則,後者依據的是國家現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國際會計準則12號-所得稅》規定,在本期確認的、對以前期間的當期所得稅的調整,計入本期所得稅費用。我國《企業會計制度》第138條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指南中規定,調整以前年度所得稅的,應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和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財政部在《問題解答(二)》中對此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的統一規定:企業因偷稅而按規定應補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應視同重大會計差錯,按重大會計差錯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查補以前年度流轉稅的處理。

  對於查補以前年度流轉稅,現行制度並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精神,我們認為,企業會計人員應結合實際情況、按照一貫性原則、考慮補交以前年度流轉稅金額的大小等,靈活掌握處理。如果企業補繳以前年度流轉稅金額較小時,計入當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如果補繳金額較大時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註冊會計師在年度審計時對此還要根據重要性原則,考慮是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當然,如果在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查處決定中明確了查補以前年度流轉稅會計處理的,則應從其處理。

  3.支付稅收罰款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問題解答(二)》的規定,對於因偷稅而支付的罰款,不論金額大小,均應計入支付當期的營業外支出,不得追溯調整前期損益。

  (七)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界定

  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以及雖與生產經營相關,但由於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評價公司當期經營成果和獲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是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資和st上市公司摘帽問題。中國證監會曾就上市公司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界限作過規定。

  1.非經常性損益應包括以下項目:

  (1)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導致的損益;

  (2)處理下屬部門、被投資單位股權損益;

  (3)資產置換損益;

  (4)政策有效期短於3年,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准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以及其他政府補貼;

  (5)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淨利潤的追溯調整數;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2.非經常性損益還可能包括以下項目:

  (1)流動資產盤盈、盤虧損益;

  (2)支付或收取的資金佔用費;

  (3)委託投資損益;

  (4)各項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3.需要探討的幾個項目:

  (1)向關聯企業收取的資金佔用費(非經常性項目);

  (2)收回關聯方欠款而衝回的壞帳準備(巨額的不算);

  (3)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經常性損益);

  (4)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經常性損益);

  (5)控股子公司停工期間的支出(經常性損益);

  (6)補貼收入(收益期短於三年的屬於非經常性損益,收益期長於三年的屬於經常性損益)。

  (八)股利分配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2003年4月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由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所制訂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下同),應按如下方式予以處理:現金股利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股票股利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單獨披露。這裡對現金股利的處理,與舊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準則相比,有較大的修改和調整,也修改了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現金股利會計處理的規定。舊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後董事會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現金股利作為調整事項,股票股利作為非調整事項處理。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也規定,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以外),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召開前應當將其列入報告年度的利潤分配表,對於擬分配的現金股利,其會計分錄是: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優先股股利、應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貸記「應付股利」科目。也就是說,舊準則和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董事會確定的擬分配現金股利在資產負債表上要轉入負債「應付股利」項目反映。

  但是,新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準則規定,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確定的擬分配現金股利仍然在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反映,會計處理時,不調整至負債「應付股利」項目中反映,只不過是在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增設「擬分配現金股利」項目單獨予以反映。只有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准之後,才將現金股利從所有者權益「擬分配現金股利」項目轉入負債「應付股利」項目反映。這一做法與國際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慣例相統一。《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規定,如果股利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後提議或宣告發放的,企業不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將這些股利作為負債確認,而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權益的一個單獨組成部分或在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對於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確定的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新準則與舊準則的規定並無二致,即只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無需作會計處理。

  順便一提的是,新準則通知中指出,該項準則從2003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執行此項新準則的企業在編制2003年度會計報表時,對比較會計報表所屬期間涉及現金股利分配的事項應予追溯調整。即在編制2003年度會計報表時,對上年數(2002年度會計報表現金股利分配事項)進行追溯調整,以求會計政策的一致和會計信息的可比。

  但是股利分配的這一新規定,也帶來另一個新的問題。就是對改制企業在改制基準日淨資產的確定問題,企業董事會對於改制基準日前的利潤進行現金股利分配時,對這部分現金股利仍然列在淨資產項目中,似有不妥之處。

  (九)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是否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為了支持企業改組改制的順利進行,對於企業在這一改革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作了如下規定: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3、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集體企業量化個人的資產不徵或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是作為處理歷史遺漏問題的特殊稅收政策。企業用資本公積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均應當計繳個人所得稅。

  這是國家的統一規定。實際執行時,還應當結合當地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8]16號文《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國有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鼓勵職工將紅利留在企業增加投資,擴大股本。對紅利用作再投資入股的,暫免徵個人所得稅。此項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關於股息、紅利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矛盾,如何解決?我們認為,對於國有企業的改制,可以按浙江省政府的文件規定,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對於非國有企業如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應取得當地稅務機關的有關證明。

  (十)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利潤分配中的特殊問題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性質的特殊性,從資本關係上說是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法規的規定;從組織形式上講又是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執行《公司法》的規定。具體在利潤分配問題上,企業法與《公司法》的規定是有區別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8條規定:「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淨利潤根據合營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58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從性質上講,外商投資企業的儲備基金、生產發展基金類同於盈餘公積。所不同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多了一項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屬於負債性的而非屬於權益性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潤分配到底是應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計提兩金(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還是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計提三金(儲備基金、生產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呢?我們認為:

  1.如果先有外商投資企業,後為了股票上市等目的而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外商投資的資本比例仍然在25%以上的,其利潤分配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計提三金,以便公司會計政策前後保持一致;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外商投資的資本比例如不到25%的,其利潤分配則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計提兩金。

  2.如果先有股份有限公司,後由於發行外資股而具備外商投資企業條件的(如外資股比例在25%以上,則具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法律條件),其利潤分配仍然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計提兩金。

  應當指出,由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政策是在企業章程中確定的,如果該等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參照了《公司法》的規定,明確規定計提兩金,這應當視為許可的辦法。

  在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分配中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探討。《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計提。那麼,在外商投資企業中計提企業發展基金和儲備基金有無類似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並沒有像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類似規定。這可以通過企業章程或董事會決議來具體確定。參照《公司法》的規定,企業確定儲備基金計提限制性規定,我們認為也是可以的。

  四、關於會計報表和評估調帳

  (一)合併會計報表編制的會計制度基準

  財政部在《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指出:「五、母公司為了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應當統一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使子公司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與母公司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一致時,母公司應當按照母公司本身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進行調整,以調整後的子公司會計報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要求編報相同會計期間的會計報表。六、母公司應當統一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財政部在《問題解答(二)》中則指出:「為了便於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範圍內的母子公司,應當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如果企業集團母公司已經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其子公司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集團母公司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進行調整,並按調整後的數字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如果企業集團母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企業集團母公司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子公司的會計政策調整母公司及其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並按照調整後的數字編制合併會計報表。」

  這就很明顯,新規定對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作了修正,即不以母公司執行會計制度為合併會計報表編制基準,而是一律採用《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實務工作應當照此執行。不過,這在會計理論方面尚有待商榷。合併會計報表編制的會計制度基準,是以母公司還是子公司執行的會計制度為基準?還是以某以會計制度為基準?一般說來,編制合併會計報表主要是為母公司服務的,應當以母公司執行的會計制度為編制合併報表的制度基準。

  (二)合併會計報表實質控制含義及會計政策的統一問題

  根據我國《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規定,在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下表決權資本,但是能夠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資企業也屬於其合併範圍。如何理解「控制」的概念?根據《合併報表暫行規定》的條款,「控制」的概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與該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公司持有該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公司董事會等類似權利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權利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這些規定,始終說了這樣一個概念:即當持股比例不到50%而又予以合併的子公司情形的就是母公司在子公司決策機構中擁有多數席位。除以上實質控制的概念外,會計人員應當關注表面上並不符合上述條款,但公司「實質性控制」被投資企業的情況,例如被投資企業的另一方或多方股東實際系公司的管理層人員或與公司管理層有關聯的自然人,公司實際可以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的,從而控制了被投資企業決策機構的多數席位,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此也應納入合併報表範圍。

  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需將子公司的主要會計政策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釐定,那麼對於都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母子公司,因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不同、或因壞帳準備計提比例不同,是否也應按母公司的確定的會計估計重新予以釐定呢?我們認為,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壞帳準備計提比例是會計估計,不需硬性統一,可有差別,只要這些會計估計符合《企業會計制度》或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規定範圍,就視為會計政策相一致,無需按照母公司會計估計來釐定,除非子公司的所採用的會計估計有明顯不合理。這是簡化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需要。

  (三)集團內部轉讓股權投資形成投資損益的合併報表處理

  集團內部所屬控股子公司之間相互轉讓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的投資損益,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是否需要對此項投資損益進行抵消,現行《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並不明確。例如,某集團所屬甲乙兩家控股子公司,甲公司將其持有控股的子公司A公司(對集團而言是孫公司)轉讓給乙公司持有,原投資成本30萬元,轉讓價為40萬元,由此在甲公司中產生投資收益10萬元,並在甲公司個別會計報表中反映投資收益10 萬元,集團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是否需要對這10萬元投資收益進行抵消?我們認為,集團內部所屬控股子公司之間相互轉讓長期股權投資,由此產生的投資損益,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予以抵消。因為這一交易事項,與集團內部之間轉讓存貨、銷售固定資產等交易所形成的損益,在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整個集團而言,這一交易事項也沒有增加或減少整個集團的損益,所以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對此需要抵消,以真實地反映集團整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在編制合併抵消會計分錄時,在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如果是投資收益,其會計分錄是:借記「投資收益」項目,貸記「合併價差(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如果是投資損失(在受讓方則形成股權投資貸方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會計分錄是:借記「資本公積」項目,貸記「投資收益」項目。在採取成本法核算的情況下,如果是投資收益,其會計分錄是:借記「投資收益」項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項目;如果是投資損失,則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合併會計報表盈餘公積的雙重計提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合併會計報表的有關規定,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要求對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計提盈餘公積,合併加以反映。其主要理論依據是由於子公司計提盈餘公積是既定事實,並且包括按照法律規定計提的部分,因此這部分計提的盈餘公積必須在合併會計報表中予以反映。也就是說,在合併會計報表中反映的提取盈餘公積,應當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提取的盈餘公積的合計數。

  但是這一規定,與合併會計報表所採納的母公司理論是有出入的。根據合併報表母公司理論,合併會計報表淨資產應當反映母公司股東的權益,對於子公司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併會計報表中列為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利潤分配是股東權益的處置,合併會計報表的利潤分配也應當只是反映母公司利潤分配情況,子公司計提的盈餘公積可以不加以反映。據此,我們認為,為了保持會計報表的一貫性和有關會計數據的可比性,在實務工作中分別以下情況相應處理:如果企業前期合併會計報表採用雙重計提盈餘公積反映,那麼,在本期合併會計報表中也採取雙重計提盈餘公積方法予以反映;如果企業前期合併會計報表未採用雙重計提盈餘公積反映,那麼,在本期合併會計報表中也不採取雙重計提盈餘公積方法予以反映。前者做法符合現行制度規定的要求,後者做法也是不乏其理的。

  (五)上年利潤調整報表項目反映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會計差錯更正的處理無非是兩種方法:一種是調整以前年度的;一種是計入當期損益的,調整本期相關項目。按照這個準則處理會計差錯的話,會計報表是不會出現上年利潤調整這個項目的。因為根據財政部的規定,這個準則是在所有企業都實施執行的,所以除上市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外,那些執行行業會計制度、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其會計報表-利潤分配中,也不應該有這個特殊項目出現。同樣地,行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利潤分配表中「上年所得稅調整」項目,也要根據財政部《問題解答(二)》的規定,作一修改調整。

  (六)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報表項目的反映

  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分配有一個特殊項目,即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它從企業淨利潤中提取,不作股東權益反映,而是列為企業的負債。而行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中並沒有此項目。在編制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時,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餘額並在應付福利費項目中反映,在編制合併利潤及利潤分配表時,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母公司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三種處理方法:一是參照《企業會計制度》所規定的利潤分配表格式,在利潤分配表的可供分配利潤項目下增設 「子公司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項目反映;二是在利潤分配表的淨利潤項目下的「其他轉入」項目中反映;三是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中將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調至「管理費用」項目反映。這幾種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應當保持會計報表反應的前後一貫性。母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即在合併利潤及利潤分配表中,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法定公益金後,單列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項目反映。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採用何種方法,母公司在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收益時,應當剔除子公司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後按股權比例核算確定。

  (七)處置分公司、子公司基準日的確定

  企業處置分公司、子公司,如何選擇確定基準日,直接影響企業處置當期經營業績的反映。因為根據現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精神,處置基準日前的分公司、子公司經營業績要計入原處置的母(總)公司損益反映,處置基準日後分公司、子公司的經營業績就不能併入原處置母(總)公司的損益,而是計入受讓企業的經營業績。處置基準日,如果選擇分公司、子公司處置協議籤訂日,因其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實質轉移,這有提前確認之嫌;如果選擇分公司、子公司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變更日,這又顯然滯後,因為在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變更日,子公司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早已經轉移給對方了。

  參照財政部有關股權購買日的確定標準,我們認為,企業處置分公司、子公司的基準日應當以被處置分公司、子公司對淨資產和經營的控制權實際上轉讓給購買企業的日期為準。具體而言應當符合以下四項條件:(1)處置協議已經獲得處置企業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通過,並已獲相關政府部門的批准;(2)處置雙方已經辦理必要的財產轉移手續;(3)受讓方已經支付購買款的大部分;(4)受讓企業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處置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作這樣的界定,便於會計實務的操作,也可以同股權購買日的標準相銜接,避免對處置分公司、子公司在處置前後某段時間經營業績在集團公司報表中的重複反映或漏計反映。

  (八)收購當期期末合併會計報表反映

  1.收購當期期末合併資產負債表的反映

  財政部《問題解答(二)》規定,企業在報告期內購買子公司,期末在編制合併資產負債表時,不調整合併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但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出售或購買子公司對企業報告期(日)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對前期相關金額的影響。具體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披露:

  (1)被購買的子公司在購買日的資產和負債金額,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和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

  (2)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至報告期末止的經營成果,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淨利潤等;被出售的子公司自報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以及上年度的經營成果,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淨利潤等。

  2.收購當期期末合併利潤表的反映

  在實際工作中,對此以前有兩種做法:一種稱之為全年法,即在合併利潤表中列入子公司在被收購的整個會計年度的損益,再從中減去購買日前的損益,計算出母公司應得的份額。另一種稱之為非全年法,即在合併利潤表中只列入子公司當年損益中購買日後的損益部分。用兩種方法計算得出的合併淨利潤是相同的。但各有優缺點,第一種方法,在客觀上為以後年度損益比較提供了一個合理的基礎,但存在擴大了部分收入、成本和費用之嫌,報表上還需增列項目反映;第二種方法,合併利潤表不能直接用來預測整個公司未來的收入和費用,卻如實反映收購後的合併業績。《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及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第23條指出:「子公司的經營成果,應從購買之日起併入合併財務報表。……為了確保財務報表在各個會計期間的可比性,通常需要提供關於購買和處置子公司對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報告期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對上期相應金額的影響的補充資料。」由此,我們認為,第二種方法更可取。還可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增加有關可比性資料。

  財政部在《問題解答(二)》中重申了第二種方法。企業在報告期內購買子公司,應根據《問題解答(一))的規定編制合併利潤表。即,將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相關收入、成本、利潤納入合併利潤表。

  3.收購當期期末合併現金流量表的反映

  企業在報告期內購買子公司,期末在編制合併現金流量表時,應將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現金流量的信息納入合併現金流量表,並將購買子公司所支付的現金在有關投資活動類的「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下單列「購買子公司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

  (九)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稅收減免是否屬於調整事項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審計報告日前,經稅務部門批准的稅收減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和做法:

  1.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應付稅款進行調整;

  2.於收到稅收減免文件批覆的當期入帳。

  持第一種觀點的認為,因資產負債表日後稅務部門已經批准的稅收減免已經不存在預計稅收減免的風險,且該等稅收減免確實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應付稅款情況可以進行進一步的說明,將其後獲取的稅收優惠批文作為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存事項的補充證據,因此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調整入當期損益。持第二種觀點的認為,稅收減免與稅收返還在本質上是一樣的,應當比照稅收返還的會計處理,於收到稅收減免文件批覆的當期入帳。

  具體到一家企業而言,對此處理還要遵循一貫性和可比性原則,也就是說,企業對此處理一直以來就是作為調整事項的,稅收減免基本上可以確定,在本年度也採取同樣方法處理;一直作為非調整事項的,就按非調整事項處理。這是需要企業財務人員和註冊會計師共同考慮的。

  順便一提的是,對於財政補貼,一律按照現金收付制原則入帳。企業收到政府部門撥付的拆遷補助,是列為資本公積,還是作為補貼收入,抑或是衝減新建資產成本?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應當作為補貼收入,計入當期收益。

  (十)資產評估調帳的原則和條件

  資產評估結果是否進行會計處理,應當符合以下四項原則:一是資產評估會計處理應以評估所對應的經濟行為的實現為前提;二是資產評估會計處理要以評估結果的有效為前提;三是資產評估結果的會計處理應以產權的完全變動或直接將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入帳的公允價格為前提;四是按資產評估結果進行會計處理時要考慮評估基準日後資產價值發生貶損和權屬變更的情況。

  現擇要就收購評估和改制評估調帳的前置條件作一簡述:

  1.收購評估調帳的前置條件

  公司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的,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帳;被購買企業喪失法人資格的,公司應當按照評估確認後的價值調帳。公司購買其他企業部分股權時,被購買企業的帳面價值應當保持不變。這是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

  2.企業改制評估調帳的前置條件

  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其評估應當調帳;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評估不應當調帳。《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於公司淨資產。」 在實務工作中,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其評估進行調帳的也不乏其例。對此中國證監會有過規定,除國有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評估進行調帳,那麼變更前的經營業績不可以連續計算。

  至於有的地方對授權經營的國有企業,在授權時也按照評估調帳,更是與會計的基本理論和原則相悖。因為授權經營只是企業經營方式的改變,並不是涉及股權的變動。企業財務人員在編制企業會計報告時對此應予反映,註冊會計師接受此類企業審計時對此應在審計報告中予以適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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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紀琬 | 關於會計理論發展的幾個問題
    在會計法制定過程中涉及的一些會計基本理論問題,也就是當前我國會計理論發展中的幾個問題。會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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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為便於徵管,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某些地區仍要求企業上繳利潤問題  新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已明確,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都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 淺議電算化會計中若干會計方法
    二、「反結帳、反記帳、取消審核」的可行性  至今,尚有不少會計核算軟體設置「取消審核」、「反記帳」、「反結帳」的功能。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設置的確給會計人員的會計處理帶來許多方便,儘管許多學者對此提出異議,但不少實務工作者卻對其依依不捨。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在計算機特定的工作環境中,反記帳的作用不可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