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借央視之名實施詐騙,騙子僅被判刑三年緩刑四年!

2021-01-10 新浪財經

來源:防騙大數據

「師出有名」的詐騙似乎更令人信服。近年來,一些詐騙分子假借央視的名義進行詐騙屢屢得手,但最終都付出了代價。

正文共:1608 字

閱讀時間: 5 分鐘

題圖:資料圖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名90後投資經理,冒充央視工作人員詐騙10萬元的案例。該投資經理謊稱其為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綜合部副主任,可以授權公司為《星光大道》等欄目進行人才選拔輸送。

最終,該投資經理因詐騙罪僅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

這虛構央視工作人員身份騙取10萬元

2018年8月,新時代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安某虛構其為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綜合部副主任,可以授權選拔人才,與山東沃爾德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籤訂《授權委託書》,授權該公司代表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為《星光大道》等欄目進行人才選拔輸送工作,後以繳納保證金的名義向該公司騙取10萬元用於個人生活支出。但卻使山東沃爾德影視傳媒有限公司遭受近63萬元的損失。

案發後,安某的親屬賠償山東沃爾德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各項損失,該公司對安某表示諒解。

不過,安某開始並未承認自己的詐騙行為。2019年3月31日,安某在其律師陪同下到偵查機關說明情況時,否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半年後,即2019年9月10日,安某方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1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安寧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安某雖然主動投案,但是到案後並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被告人安某系初犯、偶犯,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籤署具結書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積極聯繫家屬代為賠償被騙單位損失,取得被騙單位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鑑於被告人安某系初犯,認罪認罰,且已經賠償被騙單位損失,取得諒解,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安某案發後積極聯繫家屬代為賠償損失,取得被騙單位的諒解和對安某從輕處罰判處緩刑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構成自首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綜上,對被告人安某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最終判決被告人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2萬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扣押並隨案移送的安某蘋果手機1部依法予以沒收。

借央視之名詐騙多起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已有多起假借央視工作人員的名義進行詐騙。

據《西安晚報》報導,2018年,一男子通過自製的假工作證,假冒「央視老年福頻道」2018全國中老年電視春晚陝西組委會業務總監,以介紹參賽者去香港、北京演出和上春晚為由,實施詐騙。他以介紹陝西省一老年大學開心藝術團參加央視在香港舉辦的2019年春晚海選為由,騙走該藝術團17680元。

據《北京日報》報導,2016年,崔某謊稱其在央視工作,以幫助辦理北京落戶、進央視工作以及參與投資等為由,共詐騙89萬餘元,最終,崔某因詐騙罪被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松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具體而言: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二是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三是被騙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四是欺詐行為使被騙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使被騙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針對冒充央視工作人員實行詐騙,李松表示:作為公眾,一方面提高自己的防範意識,不要輕信所謂的央視的工作人員;另一方面,需要對該「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核實,有時候僅憑「工作證」或者「授權書」是不夠的,因為這些也都可以造假。穩妥的做法就是向合作的單位或者欄目進行核實,一方面是身份的核實,另一方面是授權內容的核實。

(原標題:借央視之名實施詐騙 90後投資經理終獲刑)

內容來源:本文由防騙大數據(FPData)轉載於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陳玉靜 ,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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