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職手續時,被告知要交上千元工裝摺舊費,無法接受的小吳開始為折舊費的合理性討要說法。
去年發的工裝未穿滿1年
離職時要收40%折舊費
小吳30歲,在西安地鐵運行分公司工作了3年,今年1月合同期滿後,他並沒有續約,2月提出辭職。3月3日,小吳去公司辦離職手續,上交工裝後,籤收人註明「工服已收回,需交折舊費」。「我問為什麼要收折舊費,辦公室負責人解釋說這是公司規定,工裝使用不滿1年離職的員工都需要承擔40%的折舊費。」小吳說,他本以為可以把折舊費放在最後一個環節再去辦理,卻發現不交折舊費就無法繼續辦理其他手續。
3月6日上午,小吳前往公司辦公室繼續辦理離職手續,「我查閱了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員工收取任何形式的財物和費用,而且工服是單位為了工作配發的,既然我是正常工作,工服就肯定會有磨損。」小吳說,他2014年剛參加工作時,單位定製了一套工服,去年8月更新工服,新工服到手是去年11月,「我那時候也不知道要離職,要是知道離職要交折舊費,我肯定不會重新訂做。」
小吳向華商報記者提供的「收款通知」中寫道:「根據運營分公司《關於印發<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工裝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市地鐵運營發[2015]197號)規定,離職人員須按40%交納工裝摺舊費用並進行工裝回收,折舊費費用總計為1404.8元。」小吳說,工裝包括西裝2套、大衣1件、羽絨服1件、長袖襯衣2件、短袖襯衣2件、褲子2條,「按照折舊費算下來這些衣服總價超過3500元,那這個價格又是怎麼核算出來的?」
律師稱公司規定無法律效力
收折舊費不合法
6日下午,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小吳作為公司員工,應該了解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而關於工裝管理的相關規定是公司成立之後就制定的。從該負責人拿出的兩份公司文件中可以看到,2013年時的規定中關於工裝回收的內容為「公司員工因個人原因,工裝配備時間未滿1年離職者按40%扣除工裝摺舊費,並將工裝交回辦公室;如工裝配備時間滿一年以上者,僅回收全部下發工裝。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而2015年的修訂版本與2013年時內容相同。
該負責人說,因為公司工裝系定製,有一定的製作成本,同時存在員工流動性較大的情況,所以公司才制定了相關規定,「這個規定是從節省公司運營成本的角度來考慮,針對所有員工。」
對此,3月6日,陝西耿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耿華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耿華認為,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儘管公司內部有相關的規定製度,但是這一規定製度已經違法了國家強制法律規定,並無法律效力。」耿華說,小吳單位在其辦理離職手續時收取工裝摺舊費的做法並不合法。記者李小博
編輯: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