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9 21: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編者按】
惟改革者新,惟創新者強。2020年1月15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統一部署,在省市法院統一要求下,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大膽改革創新,積極有序推進試點各項任務,為人民群眾參與訴訟創造便利條件。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專題研究部署,突出「關鍵在訴前調解、關鍵在訴調對接、關鍵在模式創新、關鍵在化解效果」四個關鍵點,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加強與規範上、從訴調對接機制的提檔升級上、從司法確認模式創新上、從司法確認案件的督促履行上,狠下功夫、多管齊下,推動多元解紛和司法確認工作有效銜接,進一步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跟蹤督促履行 強化執源治理工作
「你公司本期需支付貨款512482.55元,該筆款項支付完畢後,你的欠款就全部結清了。」2020年年初疫情嚴重期間,合肥高新區法院書記員陳德月不忘打電話給重慶某工貿公司,提醒其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重慶某工貿公司與合肥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7月開始合作,後者按要求履行交貨義務並開具了相應發票,但前者長期拖欠貨款。合肥某新材料公司提起訴訟後,合肥高新區法院依法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重慶某工貿公司同意在三個月內分六期支付貨款本金共計172萬多元。經查,重慶某工貿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還款能力,調解協議生效後,書記員跟蹤督促其按時履行義務,定期提醒企業不要因疏忽大意導致逾期還款,以免影響企業信譽和正常經營。
為引導和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保障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合肥高新區法院出臺了《促進當事人主動履行 協調立審執一體化運行的意見》,要求辦案人員在立、審、執各階段,都要向當事人告知主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與否的法律後果,其中,對於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承擔給付義務當事人要籤署《主動履行承諾書》,原則上應當庭履行完畢。對離婚、贍養、撫養、物業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糾紛等事實爭議不大、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標的額較小的案件,承辦人應盡全力督促當事人當庭履行。對達成調解協議而不能當庭履行的,應設立違約限制條款,通過加大當事人逃避債務的違約成本,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
圖片資料:法官督促被告主動履行還款義務
合肥高新區法院還建立了督促履行機制,對於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由承辦法官或書記員主動跟蹤記錄當事人履行情況,適時對義務人進行提醒,督促主動履行,減少進入司法確認環節的案件。
該項工作的開展,不僅保障了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也讓義務人時刻感受到壓力,不斷增強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覺性,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的數量,助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轉自:合肥高新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基層動態】高新法院| 四個關鍵點 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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