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實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公告》,結合全省法院實際,在全省法院開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工作,對遼寧省行政區域內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予以調整。
公告內容如下
一
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下列行政案件:
(一)對省人民政府、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錦州市、營口市、盤錦市除外)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瀋陽鐵路運輸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
遼河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行政案件:
(一)對錦州市、營口市、盤錦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遼河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
三
瀋陽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對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瀋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大連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對大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丹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對丹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錦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對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遼河人民法院管轄對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四
其他基層人民法院除上述指定管轄案件外,原管轄的案件範圍不變,已經實行集中管轄的繼續運行。
五
對大連鐵路運輸法院、丹東鐵路運輸法院、錦州鐵路運輸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分別由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六
大連海事法院的管轄範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法釋〔2016〕4號)執行。
七
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非訴案件審查和執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請人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負責。
八
2020年10月9日以前已經接收當事人提交立案材料的行政案件由接收材料的法院立案審理,不得以管轄依據發生變化為由將案件移送至鐵路、遼河兩級法院。
對2020年10月9日以前已經編立案號的行政案件裁判結果不服提出上訴或申訴的,由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審理;上級法院做出裁判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亦由原審法院審理。
九
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辦公地址為瀋陽市和平區勝利北街2號。郵編:110001
瀋陽鐵路運輸法院辦公地址為瀋陽市瀋河區北站路110甲-5 。郵編:110013
大連鐵路運輸法院辦公地址為大連市中山區安民街11號。郵編:116001
錦州鐵路運輸法院辦公地址為錦州市凌河區延安路五段五號。郵編:121000
丹東鐵路運輸法院辦公地址為丹東市振興區十一緯路3-4號。郵編:118000
遼河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地址為盤錦市興隆臺區迎賓路88號。郵政編碼:124010
遼河人民法院辦公地址為盤錦市興隆臺區興賓路21號。郵政編碼:12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