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家住重慶雙橋的夏先生遭遇了一次很不愉快的購物體驗,他在樓下購買的爆米花,竟然已經過期179天了。
夏先生介紹,他經常光顧的小超市此前搞促銷活動,他和妻子前去購買了花生、二鍋頭和爆米花等物品。晚上回去他們就打開吃了,第一個吃的是花生,可這花生一入口就是滿嘴的黴臭味,一點花生的香味都沒有,夏先生趕緊把它丟進了垃圾桶。
剛買的花生竟然發了黴,夏先生擔心剩下的東西有異樣,趕緊把東西打開來看,這一看可把他氣壞了。二鍋頭沒有保質期,爆米花竟然過期了半年之久,唯一沒問題的只有包瓜子。一共買了4樣東西,其中兩樣有問題,一樣無法確認,遇到這種情況,夏先生毫不猶豫選擇了維權。
接到夏先生反映的情況後,當地消費者協會第一時間介入,進行調解。商家那邊一開始提出的是十倍賠償,但是夏先生覺得,他的東西買來才8塊,賠償十倍也就80塊,實在是太少了,違法成本實在是太低,完全起不了警示作用,因此他堅決不同意,雙方就這樣僵持不下。
兩方調解無果,夏先生選擇了訴訟維權,法院審理後認為,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當保證銷售的商品未發生變質,或未超過保質期限,被告向原告銷售的爆米花,保質期限已超過179天,經營者明顯未盡到定期檢查義務。
在法庭上,被告商家辯稱原告夏先生未遭受實際損失,其索賠數額過高的理由被法院駁回,因為夏先生雖然沒有舉證證明其損失的具體情況,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夏先生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而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而在這個案件中,爆米花打折後的價錢為8元,10倍價格80元不足1000元,因此法院最終判商家向夏先生賠償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