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會昌一超市銷售過期爆米花,被判向消費者賠償1000元!

2020-12-23 澎湃新聞

震驚!會昌一超市銷售過期爆米花,被判向消費者賠償1000元!

2020-10-26 16:1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20年7月2日

李某在「××超市」

購買了瓜子、二鍋頭、爆米花,

三樣商品的單價原價

分別為11元、18元、10元,

經8折折扣後, 李某實際支付31.2元。

之 後,

李某發現爆米花

生產日期為2019年4月4日,

保質期為270天,

購買爆米花時

已超過保質期179天,

遂要求超市賠償。

超市認為

其是小本經營,該爆米花超過保質期仍在銷售,是工作人員粗心大意造成,並未給李某造成實質損失,李某索賠過高,僅同意退還貨款10元。

法院認為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當保證銷售的商品未發生變質或未超過保質期限,被告向原告銷售的爆米花保質期限已超過179天,經營者明顯未盡到銷售商品的定期檢查清理義務,原告以8元(原價10元,折後實付8元)購得爆米花,故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貨款8元,並承擔經濟賠償金1000元。

法官說法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銷售爆米花時,該爆米花保質期限已超過179天,經營者明顯怠於履行定期檢查清理所銷售商品的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被告辯稱李某未遭受實質損失,其索賠數額過高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某雖未舉證證明其損失情況,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李某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而爆米花價款為8元,十倍為80元不足1000元,應按1000元賠償。

民以食為天

生產者和經營者

應當定期檢查清理變質

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別不以為然,

或者心存僥倖。

一旦出事,

輕則賠償經濟損失,

重者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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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震驚!會昌一超市銷售過期爆米花,被判向消費者賠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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