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在超市購買的爆米花竟已超過保質期179天,與超市協商不成後,這名消費者直接將超市告上了法庭。近日,大足區法院作出判決,超市敗訴,除退還購貨款外,還承擔經濟賠償金1000元。
今年6月27日,夏先生在雙橋經濟技術開發區雙路鎮雙北路的一家小超市購買了瓜子、二鍋頭、爆米花,三樣商品單價原價分別為9.9元、16元、10元,共計35.9元,經8折折扣後,他實際支付28.7元。之後,夏發現爆米花生產日期為2019年4月4日,保質期為270天,購買爆米花時已超過保質期179天,遂要求超市進行賠償。
雙方協商未果,夏先生向大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退還購貨款10元,並賠償1000元。
超市認為,其是小本經營,該爆米花超過保質期仍在銷售是工作人員粗心大意造成,但並未給夏先生造成實質損失,夏的索賠過高,僅同意退還貨款10元。
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當保證銷售的商品未發生變質或未超過保質期限,被告向原告銷售的爆米花保質期限已超過179天,經營者明顯未盡到銷售商品的定期檢查清理義務,原告以8元(原價10元,折後實付8元)購得爆米花,為此判決超市返還原告購貨款8元,並承擔經濟賠償金1000元。
法官說法>>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銷售爆米花時,該爆米花保質期限已超過179天,經營者明顯怠於履行定期檢查清理所銷售商品的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上遊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廖鴻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