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4萬多元的學費,本來想提高英語水平,結果學習沒效果,想退錢卻退不了。近日,一位姓於的女士向半島網反映,今年6月份,她花了4萬多的學費在
華爾街英語青島黃金廣場中心報了8個級別的課程,目的是為提高口語水平,孰料實際學習卻並沒有效果,於是她提出退款,但卻遇到了一波三折的退款難題。
高昂學費 沒效果卻不能退今年6月15日,出於對英語的興趣,於女士在華爾街英語青島黃金廣場分公司花了42300元,報了從W2到T1共8個級別的課程。因覺學習效果不好,於女士提出退款,卻沒想到高昂學費竟然不能退。
於女士平時英語水平居中上遊,之所以報班,是看重華爾街的外教,想提高自己的口語水平。但上了幾堂課,W2的內容卻讓於女士覺得幾萬塊錢花得冤枉。「我是英語六級的水平,但現在W2所學的都是很簡單的對話和日常用語,根本不符合我當時報名時的初衷。」於女士說。
並且,當初報班時華爾街聲稱為學生營造一個有效的英語環境,但於女士經過幾堂外教課後感到並非如此。「和外教一起上課時,一般都是學員之間對話,外教在一堂課上也就講20多分鐘,剩下的40分鐘我都是和水平差不多的學員對話,我說的對還是錯,外教也不能及時給我糾正,其他學員也聽不出來。」於女士認為外教課達不到效果,再加上所學內容低於自己本身水平,向華爾街英語提出退款,但是,退費卻是一個坎坷的過程。
於女士的退款要求先是遭到了華爾街英語的拒絕,華爾街表示於女士已超出了退款期,無法辦理退款。但經過於女士多次交涉,華爾街英語同意幫其轉讓,但並未向於女士承諾何時能轉讓出去,以及何時能給於女士打款。因此,於女士拒絕了華爾街的轉讓提議。
於女士與華爾街英語籤訂的合同
「入門課」成退費標準爭論焦點「退費矛盾的焦點在於退多少錢,而這個標準由取決於「入門科」如何定義。」採訪中,於女士向記者提供了她與華爾街英語籤訂的合同,合同內,在「乙方的權利及義務」中,第6條「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中有一條規定為:入門課後7天(包括入門課當天)內提出退學,甲方同意乙方退學,但甲方需從乙方繳納的課程費用中扣除乙方500元人民幣的管理費用,以支付教學服務及材料損耗費,餘款退還乙方;入門課後30 天(包括入門課當天)內提出退學,甲方同意乙方退學,但甲方需從乙方交納的課程費用中扣除乙方4800元人民幣的管理費用,以支付教學服務及材料損耗費,餘款退還乙方。
但是,於女士表示,合同條款中的「入門課」一詞讓消費者不明就裡,華爾街沒有任何由她本人籤字的文件表明入門課已上完,也沒有明確告知她哪節算是入門課,所以她認為不存在7天和30天的說法。
合同中關於乙方權利與義務的條款
華爾街:正在與學員積極溝通記者就於女士的情況採訪了華爾街英語北方大區公關部經理廖潔,對方表示,黃金廣場中心的校長正在積極為該學員解決,因為該學員超過了退款期,本來不能為其辦理退款的,但考慮到學員即將離開青島去威海,而華爾街英語在威海還未開設分校,所以特別向總部申請,幫她把名額轉讓,並承諾在學員同意的前提下,10天內幫其轉讓出去,並會為她辦理加急處理讓學員儘快收到退款。希望學員能積極和校長溝通解決,更多細節可與校長進行商榷。
另外,對于于女士提出的關於「入門課」的疑惑,廖潔表示,入門課是從學員到中心上的第一節課,從學員上的第一節課起,一周內或一月內提出退款的話,則符合合同的退款條件。
律師:「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屬違約針對於女士的情況,記者諮詢了山東匯通律師事務所張吉青律師,他表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華爾街英語如果不能舉證「入門課」的起始,已經構成違約,即使證明「入門課」超期,於女士仍可以以「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情況,請求撤銷合同。合同中的「入門課」代表新的法律關係產生,應明示並經過學員的認可籤字,才合法有效。因此,《華爾街合同》中第6條(a)、(b)條款格式合同的單方解釋,不足為據,即使產生歧義,應當依法做對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既以雙方一致確認的「入門課」起始時間為標準,確認各自的責任。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