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溫州法院曾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一個案件,據悉該案件是全國首例根據個人破產法制度判定的。具體如下:
來自溫州的蔡某,是一家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文書判定,蔡某需對該企業214萬元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調查,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每日需要巨大的醫療花銷,家庭長期處於入不敷出的狀態,實在沒辦法還錢。
所以在蔡某提出按1.5%的比例,即3.2萬元,18個月內一次清償的方案,並且承諾之後六年內,若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來還債時,法院和債權人才會同意。
214萬元直接變成了3.2萬,這樣的巨大差異震驚了不少人,尤其對借款人來說。不得不承認,這絕對是一個巨大的誘惑。
於是,有人就會想,那我只欠幾萬或者幾十萬的話,是不是可能都不用還了?
那你就大錯特錯了。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分析一下,此法到底適用於哪些人群?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三部委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其中第四條的第二點再次提到了個人破產制度,該方案提出:
重點解決個人因企業破產,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
大家可能還不知道,截至到今天,我國只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法還未正式頒布。
所以目前來說,已經開始試行的個人破產制度的對象,也僅限於因為企業經營不善,走完破產程序的自然人。(針對個人消費負債的制度以後或許會陸續頒布)
也就是說如果你也想要像蔡某一樣,有這樣的奇遇,那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本身是一家破產企業的股東之一;
2、 要承擔因企業經營不善的連帶清償債務;
3、 家庭條件不好,並且全家收入水平不高,確認目前根本無力償還;
4、 承諾之後幾年內自願還清法院判定的金額,還款意願強烈。
只有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之時,才可能成功獲得一定的免除。
當然,大家也不要失望,因為《方案》還說了,之後會逐步推進建立個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責任免除機制,全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也就是說在未來的日子裡,單純的因為消費過多,或者除賭博等違法事項原因之外的消費負債,經調查確實沒有能力償還的時候,也會有希望通過向法院申請破產來解決。
這樣一來,就給了那些每天活在被逼債的生活裡的人一個希望,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反面,個人破產法也不例外。
蔡某本來要還214萬,結果最後只還了3.2萬,說明此項制度一經頒布,很可能成為那些不想還錢的借款人的一把「保護傘。
如果在清查借款人財產時,沒有做到全面仔細,那麼對債權人也是一種不公平的表現。
再有,正因為這種潛在的風險,銀行、小貸公司等放款機構在審核借款人資質時,可能會變得更加嚴格。
對借款人來說,最直接的後果就是下款更難,想要成功申請貸款,除非自身資質過硬,否則下款概率會更小。
總之,任何事情有利就會有弊,我們要用包容的眼光去看待它。但我想,既然國家允許這種制度的存在,就自有它存在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