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小夥謊稱有門路 先後騙取4人1.5萬餘元

2020-12-19 瀟湘晨報

半島記者 孫桂東

平度23歲的小夥李某,畢業後沒有去找正式的工作,反而開始了詐騙的勾當。2019年因犯招搖撞騙罪被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但是,還在緩刑期的他,又繼續詐騙。

2019年11月間,被告人李某通過快手軟體與平度市東閣街道辦事處聖凱國際某層某室徐某某相識,期間自稱「李某」並謊稱系平度市看守所工作人員,騙取徐某某的信任,以代為徐某某購買蘋果手機的名義,分三次騙取徐某某共計人民幣5500元。後編造其駕駛的車輛被交警拖走需要手續費、償還賭資等事由,先後二次騙取徐某某共計人民幣2000元。

2019年9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自稱「李某」,謊稱系濰萊高速交警大隊交通警察,騙取平度市東閣街道辦事處青島路某號「汽車美容店」負責人陳某某的信任,編造信用卡欠款逾期未還等事由,以借款的名義,先後兩次騙取陳某某共計人民幣5150元。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自稱「李某」並謊稱系平度市看守所工作人員,騙取平度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春夏秋冬羽毛球俱樂部工作人員付某某的信任,編造為朋友借款的事由,以借款的名義,先後三次騙取付某某共計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李某與平度市李園街道辦事處紫雲水岸8號樓2單元402戶姜某某系普通朋友關係。2019年11月間,李某謊稱退伍後系濰萊高速交警大隊交通警察,編造償還賭資的事由,以借款的名義,騙取姜某某人民幣1000元。

平度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多次詐騙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6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系緩刑期內犯罪,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半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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