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讀學校到專門學校,看起來只是一處不起眼的細節,實際上卻蘊含著法律層面的體貼和關照
8月8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專門學校。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其中不乏一些惡性案件,因年齡低於14歲,一些嫌疑人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基於這樣的背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聲音日漸強烈。相比「嚴刑峻法」的民間聲音,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更加理智而審慎,其並沒有降低定罪量刑的法律門檻,而是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
當不良行為發展到嚴重的程度,罪與非罪只在毫釐之間。及時矯正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就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不僅是維護社會治安的現實需要,也是構建針對未成年人的多層級預防犯罪及矯正體系的應有之義。提起「嚴重不良少年」,人們很容易想起「少管所」。不過,專門學校與少管所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少年犯管教所裡面的是「少年犯」,而專門學校裡面的仍然是「學生」。
眾所周知,對於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少年,由少年犯管教所負責管教。少年犯管教所雖然針對青少年特點而設立,但仍屬於廣泛意義上的監獄。相比之下,專門學校則是以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兩者的區別不僅在於職能和定位,還在於面向的人群。「少年犯」已是真正意義上的戴罪之身,與此相對應的是,少管所的矯正措施力度也更大,不僅兼顧「少年犯」的學習與教育,而且還包括讓他們從事輕微的勞動。
關於專門學校,草案二審稿明確提出: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由此不難看出,教育功能優先於矯治功能,專門學校以教育為主,但並不放棄矯治。收容教養是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幹預矯治措施,也是分級矯治制度的重要一環,草案二審稿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取消「收容教養」概念,並不意味著取消相應的措施,這部分內容實際上也一同併入了專門學校的矯治範疇。在此基礎上,草案二審稿還對接受專門教育的程序,以及專門學校的設置作出了詳盡的安排。
在多層級預防犯罪及矯治體系中,少管所與專門學校各有側重、彼此互補。專門學校管理的對象不僅違法性質更輕,在某些時候,也意味著年齡更小。按照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他們不在少管所的收容之列。然而,在某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部分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卻表現出與年齡不相符的冷酷無情。如何處置這些孩子,成為擺在公眾面前的一道難題。值得一提的是,這些孩子雖然心智顯得早熟,但並不意味著他們的身體已經足以承受監獄生活。既不能繩之以法,又不能放任自流,由專門學校進行教育和矯治,無疑是一項穩妥而有效的解決方案。
實際上,真正與專門學校類似的概念只有一個,那就是工讀學校。提起工讀學校,很多人並不陌生,作為普通教育中的特殊形式,工讀學校致力於矯治處於犯罪邊緣的青少年,並曾發揮出巨大的社會作用。同樣是對「問題少年」進行繼續教育,專門學校與工讀學校唯一的區別在於法律出處不同:前者出自未成年人保護法,後者出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造成這種差別的原因在於,未成年人保護法在2006年先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成修訂。以此次草案二審稿強調專門學校為觀照,工讀學校這個名詞或將退出歷史舞臺。
從工讀學校到專門學校,看起來只是一處不起眼的細節,實際上卻蘊含著法律層面的體貼和關照。撇開「半工半讀」的束縛,專門學校是一種更加純粹的教育機構;撕掉充滿感情色彩的歷史標籤,專門學校展現出對未成年人心理更體貼入微的關懷。專門學校雖然肩負著特殊職能,但特殊性並不一定要體現在學校名稱上。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哪怕是那些犯下罪錯的孩子,也值得整個社會溫柔以待,時代觀念的進步就體現在這樣細微的法律完善之處。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