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7.02」非法捕撈水產品系列案首案宣判,5人獲刑

2020-12-26 翠屏法院

12月24日上午

翠屏區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宜賓「7.02」非法捕撈水產品系列案件的第一起案件進行當庭宣判,徐某某、宋某某等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罰,並在涉案河段增殖放流價值4.49萬元的黃辣丁、清駁等魚苗5.49萬尾,同時按照漁業主管部門安排,適時開展為期15天的魚類保護宣傳。這是宜賓法院宣判的首例「增殖放流+以勞代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環境資源案件。

本案中

五被告人均屬以捕魚為生的村民,年齡較大、經濟償付能力欠缺,以金錢履行義務為主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結果可能面臨著「執行難」的問題。法院多次與檢察、農業農村、漁政等部門就漁業資源損害修復的評估及損害賠償方式進行磋商,在充分考量了生態資源保護與被告生存發展權利的基礎上,與翠屏區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方案中的創新公益性勞務魚類保護宣傳方案達成了共識。同時,就公益性勞務履行的具體細節組織審判部門與執行部門充分會商,並與相關單位交換了意見,最終翠屏區人民檢察院確定了以增殖放流+勞務代償方式補償的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履行方案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即徐某某、宋某某等五被告在履行增殖放流義務的同時,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下,在非法捕撈江段開展為期15天沿江巡護及長江禁捕退捕魚類保護宣傳工作。

經法院審理查明

徐某某、宋某某等人於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漁期內,在金沙江宜賓市屏山縣新安鎮、新市鎮等地河段,多次使用「地籠網」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黃辣丁、清駁等野生河魚,銷售給宜賓市翠屏區某河鮮店老闆張某某,共計非法牟利52321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等5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徐某某、宋某某等5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對涉案水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評估意見,應當依法承擔對長江流域宜賓重點水域涉案河段生態環境予以修復的責任以及負擔專家組調查評估費用,並開展為期十五日的魚類保護宣傳。遂依法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後

法官對5名被告人進行了法庭教育,對旁聽人員開展了普法宣傳。「環境司法的職能在於通過依法審理案件,引導公眾自覺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共同守護綠水青山。希望以本案為戒,認真落實長江「十年禁漁」政策,以實際行動築牢長江上遊生態屏障。」該案承辦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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