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應不應該降低?
法不強人所難,但人有時候卻強法所難。
青少年犯罪和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定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了,目前很多人認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放縱了犯罪,應該降低,然後舉出各種青少年犯罪和校園暴力的事例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這其實是一種刑罰萬能的觀念,認為不判處刑罰是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的原因,潛臺詞就是追究他們刑事責任就能有效減少青少年犯罪。
事實上刑罰絕對不是萬能的,甚至懲罰都不是法律的主要作用,法的作用是指引、評價、預測、懲罰、教育。十四歲以上就對八種重罪承擔刑事責任,十六歲以上就對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些人也沒有因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就不去犯罪了,不管什麼年齡的人,要降低犯罪率都應該從預防入手,更何況是人生觀價值觀都未成型的青少年。各位嚷嚷著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可以回憶一下,十四歲以下的時候你們對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麼後果有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現在槓子劃在十四周歲,那就是說十三歲零三百六十四天的人殺人也不會追究責任,但過了一天就要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天有什麼區別嗎?事實是沒有區別,那刑法對這兩者來說是公平的嗎,當然不公平,但法律有自己必須要做的事情。所有人應該都能認同沒有自我行為認知能力的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問題就不在於要不要劃槓子,而在於這一條槓子劃在哪裡。劃在哪裡都會有人說不公平,信不信今天修了法說降到十二歲,明天就會有一大幫人列舉很多十一歲的小孩犯罪的事例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線,什麼時候是個頭?
刑法不是不能修改,如果有調查報告認定現在少年兒童的認知能力確實比以前成熟的早的多,應當要提前,那當然可以通過修法達到這一效果。但我要堅持的是,刑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堤壩,其修改不能兒戲,在充分研究調查並修正以前,我們還是要對其保持基本的尊重。
刑法必須要劃出一個槓子,卻永遠都劃不出讓所有人都滿意的槓子。
隨著社會發展,肯定是有必要降低的。
這個問題,在之前的日本廣泛討論過。
對奇聞異事稍微有興趣的朋友應該聽過這個事件——「女子高生コンクリート詰め殺人事件」(女高中生水泥封埋屍體案)
發生在 1988 年 -1989 年,是一件極為惡劣的惡性犯罪事件。為日本有明文記載下,最惡劣的一次暴力犯罪。
關於事件經過,各百科有詳細描述
維基百科(日文):女子高生コンクリート詰め殺人事件 - Wikipedia ,日本維基描述的非常詳細。
維基百科(中文):https://zh.wikipedia.org/wiki/女子高中生水泥埋屍案
百度百科也有非常詳細的描述:綾瀨水泥殺人案_百度百科
貼一個略版的,維基百科中文版,詳細過程請參照日文版維基百科或百度百科。
事件經過 事件的背景 少年 C 的雙親往往外出工作不在家,同時少年 C 的家庭有嚴重家暴問題,所以經常聚集少年 A 他們在自家二樓房間玩樂。少年們為了躲避目光,會利用掛勾之類的工具攀爬窗戶旁的電線桿進出房間。 事件的過程 11 月 25 日晚上 8 點時,少年 A 與少年 C 在街上尋找搶劫目標時,看見正騎腳踏車回家的順子(當時 17 歲),少年 A 命令少年 C 故意將順子踹倒,而自己則假藉關心上前接近。少年 C 將順子踹倒後逃離了現場,少年 A 則假裝好心的接近順子,並告訴順子「剛剛那個人是黑社會的人,你被他盯上了!」「讓我幫你吧」,隨後將順子帶到賓館性侵得逞。 之後少年 A 將順子帶到少年 C 的住家二樓監禁,並打電話通知少年 B、少年 D,少年們輪流對順子強姦、施虐及監禁,時間長達 40 天。監禁期間少年們除了對順子強姦,還強迫順子自慰,並用剃刀將其私處的毛剃除,再將瓶子、鐵棒、火柴及香菸等物品塞入順子的陰道、肛門,少年 A 還會將插入陰道的火柴點著,看著順子慌張將火熄滅的動作而感到高興。少年們強迫順子同時吸兩根香菸或吸食稀釋劑,或強迫順子將威士忌、燒酒等飲料一口氣喝完,還會用籤字筆在順子臉上畫上鬍子。而當時正值寒冬,少年們仍強迫順子裸舞或半裸站在陽臺上。每當順子受不了凌虐昏倒時,少年們就會把她的頭浸到水桶裡,讓順子清醒後再繼續凌虐。 12 月上旬,順子曾找到機會打電話報警,但被少年 A 發現並阻止,對於順子打算逃走的行為少年 A 感到非常氣憤,為了洩憤就在順子的腳上撒上打火機油並點火,造成順子的腳嚴重燒傷且無法行走,最後傷口化膿並會發出惡臭,這使得少年們較少來少年 C 的家。 十二月中旬至下旬,少年 A 以踩到了順子漏的尿為由,偕同少年 B、C 一起朝順子臉毆打,導致臉龐腫脹變形,隔日看到這樣的順子的少年們反而哄堂大笑。另外,同月中旬開始,由少年 C 的哥哥負責順子的夥食,但食物量每況愈下,到月底時僅僅只有牛奶作為三餐,在精神衰弱以及嚴重的腳燒傷情況下,順子已經無法移動、下樓,終日只能待在房間。 監禁期間少年 C 的父母是知道順子的存在,而且都曾在屋內見過面,但畏於少年 C 的暴力行為僅僅叫順子快點回家,並未對順子的事幹涉或報警。在事後訪問得知,街訪鄰居都曾聽到順子的叫聲從少年 C 的房間傳出,但沒有任何人做出行動。 1989 年 1 月 4 日,監禁第 41 天,少年 A 因「打麻將打輸了」而心情極差,並將怒氣發洩在順子身上,這時的順子已雙腳腐爛無法移動,只能在地上任少年們用鐵棒毆打,時間長達 2 小時。隔日,順子不堪凌虐最終死亡,少年們將順子的屍體丟入大型鐵桶中,並灌入水泥,再載至東京都江東區的若洲(現在的若洲海濱公園內)丟棄。 同年 3 月 29 日,少年 A 因為其它暴力事件而被警方調查問訊時,自行坦承出這起水泥封屍事件。隔日,警方找到順子的遺體。
本案中,幾名罪犯犯綁架、非法拘禁、強姦、虐待、謀殺、棄屍。
不論哪條罪名,手段都極其殘忍,並且受害者是隨機選擇,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並且案發後毫無悔意。更加惡劣的是,由於其水泥封裝棄屍手段被曝光,之後的犯罪,紛紛有人模仿。
換做是成年人,毫無疑問全部都是死刑。
這件事情是人類歷史上,都少有的惡性犯罪事件。
由於 4 名罪犯案發當時均未成年(註:日本成年為 20 歲)。
因此按照當時法律,和司法程序,給予犯罪嫌疑人保護,在報導的時候隱去姓名。求刑較輕(實際判決比檢方求刑更輕)。
這麼惡性的案件,主犯在 2008 年就出獄了,由於判決中多有「不定期刑」(註:日本刑罰的一種,適用於未成年人,判決最低年限和最高年限,視獄中表現而定實際刑期),其中有兩人僅被關 5 年不到,90 年代就出獄了。
這件事情從一開始就在日本社會引起極大民憤。
按照日本老版『少年法』
第六十一條 家庭裁判所の審判に付された少年又は少年のとき犯した罪により公訴を提起された者については、氏名、年齢、職業、住居、容ぼう等によりその者が當該事件の本人であることを推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ような記事又は寫真を新聞紙その他の出版物に掲載してはならない。 答主譯:對於受家庭法院審判而被提起公訴的少年,或者犯罪時點為少年者,姓名、年齡、職業、住所、容貌等一切能推測出事件本人身份的記載和照片,禁止在報紙或者其他出版物上刊登。
(註:「家庭裁判所」,日本司法制度的一種,用於進行家事調停(例如離婚),以及少年犯審判、如果確定適用刑法,則逆送檢察院,交由地方法院審判。)
由於這件事情在日本,社會公憤極大,如果說我國呼格案的公憤是 1 的話,當時在日本,這個案件的公憤大概是 10000。當時日本社會所有人所有媒體都在關注這個事件。
而且由於民憤沸騰,大家對現行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不滿,根本就沒有人把『少年法』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條例放在眼裡。眾多刊物,直接通過調查,以實名、刊登照片報導這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完全無視日本法律。
其中『周刊文春』(日本的一份雜誌)當時就直接刊文表示「女子高生監禁・殺人の慘―彼らに少年法が必要か」 (女子高中生非法拘禁殺人之慘——少年法有必要嗎?),並且直接表示「野獣に人権は無い」,(野獸沒有人權)。
當時,所有媒體都在呼籲將犯罪嫌疑人直接判處死刑。
很多孩子的家長直接上街抗議東京地方檢察院求刑過輕:
主犯:檢方求刑無期徒刑,定讞 17 年。
三名從犯:求刑 13 年,定讞 5-10 年不定期刑。求刑 5-10 年不定期刑,定讞 4-6 年。求刑 5-10 年不定期刑,定讞 3-4 年。
由於實際判決比檢方的求刑更輕,因此判決結果出來之後,日本社會炸鍋了。很多人直接上街抗議。
這件事情之後,日本社會開始廣泛討論,少年法中對少年犯的保護有無存在必要。由於之後,又偶有發生少年惡性犯罪事件,因此日本之後多次修訂過少年法。
於 2000 年,將刑事處分最低年齡從 16 歲降低到 14 歲。
於 2007 年,將少年犯收監最低年齡從 14 歲改到 12 歲。並且明確警察有權對監護人及少年本人調查關於少年涉案事件。
於 2008 年,允許對惡性犯罪少年的審判進行旁聽。
於 2014 年,提高對未滿 18 歲少年犯的量刑上限。
因此,隨著社會進步,未成年人接觸信息較為便利,未成年人早熟等現象,犯罪低齡化越來越嚴重。降低最低刑事年齡,肯定是有必要的。
我國也隨著社會發展,未成年人接觸信息增加,導致犯罪低齡化,多有低齡未成年人犯下惡性犯罪的事例發生。
隨著社會進步,信息傳播低齡化,將刑罰最低年齡降低、刑罰加重肯定是有必要的。
PS:其實這個案件,判決量刑麼低,並不完全是由於未成年的關係。
由於幾名少年罪犯,虐待、凌辱受害人致死,並無明確殺意,並不以直接殺害被害人為犯罪目的,因此定罪的時候,並沒有以「殺人罪」量刑,而是以「傷害致死罪」量刑,外加少年犯從輕判決。最終導致量刑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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