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類及次高風險類上市公司將被重點配置監管資源!
8月30日晚間,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風險分類管理辦法》(簡稱《分類辦法》)。深交所將按照上市公司風險嚴重程度和受監管關注程度不同,將上市公司從高到低依次分為四個等級,另外,從五個維度對上市公司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分類。
值得注意的是,《分類辦法》明確對財務造假、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對高風險類及次高風險類上市公司重點配置監管資源外,還規定高風險類公司信息披露考評不得為A、取消信息披露直通車資格、年度報告雙重審查、公開年度報告問詢函及回復等,引導上市公司聚焦主業、誠信經營、規範運作。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劍指上市公司風險
今日晚間,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風險分類管理辦法》,劍指上市公司風險,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分類辦法》提出,深交所將按照上市公司風險嚴重程度和受監管關注程度不同,將上市公司從高到低依次分為高風險類、次高風險類、關注類、正常類四個等級。另外,從財務舞弊風險、經營風險、治理及運作風險、市場風險、退市風險五個維度對上市公司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分類。
深交所表示,這是推進分類監管、精準監管、科技監管,健全風險防控制度,提升一線監管效能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深交所充分利用人工智慧、大數據等前沿技術,開發建設風險監測智能平臺,推進監管經驗與智能科技深度融合。《分類辦法》在總結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風險分類監管制度,是構建「人工+科技」監管新模式的積極探索。風險監測智能平臺匯集了財務數據、股價走勢、股權明細、股份質押、重大投資、違規處分等多維度信息,構建的風險分類評級模型實現了對上市公司的「全面體檢」,為分析評估研判公司風險提供智能輔助。通過分類評級模塊識別風險、風險臺帳模塊全程跟蹤風險、風險動態監測模塊實時監控風險,風險監測智能平臺打造了多層次、立體化、全鏈條的風險監測體系,有效支持風險早發現、常跟蹤、快處置。
在此基礎上,按照「抓兩頭帶中間」的監管思路,《分類辦法》明確對不同類別公司實施差異化監管安排,優化監管資源分配,提升監管工作的精準性。
辦法還提到,深交所在對公司年度報告審核工作完成後確定公司分類等級。後續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及公司風險變化情況等動態調整公司分類等級。分類等級調整時,前次評級為高風險類或次高風險類的公司原則上不得調整為正常類。
另外,深交所將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及各派出機構通報上市公司分類結果,並將高風險類公司的分類結果告知相關公司。
分類評級標準
四類公司如何區分呢?
具體來看:
1、 出現以下12種情形,不能分為正常類公司:
(一)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二)存在未決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且可能對公司日常經營造成較大影響,但公司作為原告的除外;
(三)期末商譽佔淨資產比例超過 50%;
(四)重組標的在業績承諾期內未完成業績承諾或精準達標或業績承諾期後一年業績大幅下滑;
(五)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票質押比例超過 80%;
(六)最近一年公司董監高人員頻繁變動,且對公司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
(八)最近一年公司受到本所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九)最近一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被深交所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公司涉嫌利用熱點概念、信息披露炒作公司股價;
(十一)存在重大市場質疑或被多次舉報、上訪且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十二)其他可能對公司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情形。
2、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11種情形之一的,其分類等級原則上應為次高風險類:
(一)公司存在控制權爭奪,且對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
(二)存在大額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行為,且未歸還資金達到 3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或未解除擔保金額達到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
(三)涉嫌存在利潤調節、財務舞弊、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
(五)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債務到期無法償付,且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
(六)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長或總經理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且涉及金額重大;
(七)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長或總經理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八)控股股東過半數股權被司法凍結或強制執行,或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票質押比例超過 80%且面臨較大平倉風險;
(九)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關鍵崗位人員長期缺位,沒有實際履行職責;
(十)公司被實施風險警示;
(十一)存在可能對公司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其他事項。
3、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10種情形之一的,其分類等級原則上應為高風險類:
(一)主營業務陷入停頓,主要經營性資產喪失,主要資產、重要銀行帳戶被查封、凍結;
(二)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公司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清算、破產重整,或進入破產和解程序;
(四)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六)公司治理混亂,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不能正常召開或者正常運作或者決議效力存在爭議、管理層無法正常運作;
(七)存在大額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行為,且未歸還資金超過 1000 萬元或未解除擔保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八)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調查或初步調查、移交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但案件或調查已完結且公司已完成整改、已消除影響的除外;
(九)公司存在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且暫時無法化解;
(十)存在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其他事項。
兩類公司將被重點監管
《分類辦法》明確對財務造假、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對高風險類及次高風險類上市公司重點配置監管資源,對其信息披露、併購重組、再融資等事項予以重點關注。規定高風險類公司信息披露考評不得為A、取消信息披露直通車資格、年度報告雙重審查、公開年度報告問詢函及回復等,引導上市公司聚焦主業、誠信經營、規範運作。
具體來看,針對高風險類及次高風險類上市公司,深交所採取以下措施強化監管:
1、 持續關注公司重大風險變化情況,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及時向證監會上報並商請各派出機構監管協作,必要時深交所將聯合各派出機構開展現場檢查;
2、 適時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參與合規培訓的頻次,切實提高其合法合規意識及公司治理能力;
3、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加強對公司的持續督導,督促審計機構勤勉盡責,在相關報告中充分、客觀揭示公司風險;
4、 適時向地方政府通報公司風險情況,制定風險化解方案或處置預案,避免風險外溢;
5、 高風險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評級不得為 A,不享有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車資格。深交所對其年度報告實行雙重審查,並向市場公開年度報告問詢函及公司回復內容。
綜合來看,《分類辦法》明確了有效使用分類監管信息的工作機制。一是完善與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分類監管溝通協作機制,共享監管資源,推進監管協作,合力化解上市公司風險,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二是向地方政府通報有關情況,配合地方政府共同防範化解公司風險。三是向高風險類公司通報其評級情況,強化分類評級結果對上市公司的督促警示作用,提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