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局對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彙算注意事項進行答疑解惑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將於6月30日結束,大連市稅務局提醒,2019年取得境外所得還沒有進行彙算申報的納稅人,要儘快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那麼,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納的稅款是否都可以進行抵免?居民個人取得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或者實際已經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為人民幣以外貨幣,如何進行折算?大連市稅務局工作人員進行相關解讀。
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納的稅款是否都可以進行抵免?
答:個人所得稅法之所以規定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抵免,主要是為了解決重複徵稅問題,因此除國際通行的稅收饒讓可以抵免等特殊情況外,僅限於居民個人在境外應當繳納且已經實際繳納的稅款。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居民個人稅收抵免的主要原則為:一是居民個人繳納的稅款屬於依照境外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二是居民個人繳納的屬於個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不拘泥於名稱,這主要是因為在不同的國家對於個人所得稅的稱呼有所不同,比如荷蘭對工資薪金單獨徵收「工薪稅」;三是限於居民個人在境外已實際繳納的稅款。
同時,為保護我國的正當稅收利益,在借鑑國際慣例的基礎上,以下情形屬於不能抵免範圍:一是屬於錯繳或錯徵的境外所得稅稅額;二是按照我國政府籤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和香港、澳門籤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三是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四是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從境外徵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五是按照中國稅法規定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居民個人應該什麼時候申報辦理境外所得稅款抵免?
答:考慮到居民個人可能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境外取得多項所得,在取得後即申報不僅增加了納稅人的申報負擔,納稅人也難以及時從境外稅務機關取得有關納稅憑證,因此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進行申報並辦理抵免。
居民個人取得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或者實際已經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為人民幣以外貨幣,如何進行折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中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如何處理?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後一日所在的公曆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申請辦理境外所得稅款抵免應在申報時提供那些相關證明資料?
居民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徵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徵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最後,重要提醒!境外所得無法在手機APP端進行申報操作,2019年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自主辦理申報,身在境外的,可以委託授權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為辦理申報;同時,2019年度有派駐員工到境外分支機構工作的扣繳單位,要及時提醒外派員工按要求辦理境外所得申報。
王琳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肖崟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