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則新聞:9月14日,張女士在四川資中一家醫學美容公司離職後,通過勞動仲裁獲得6000多元補償金。當天到勞動仲裁部門領取補償金,該公司卻用三輪車拉來了兩桶一角硬幣給他。張女士認為公司此舉涉嫌侮辱。公司經理回應道:「硬幣也是人民幣,這個沒有侮辱他的意思,有硬幣也有紙幣,而且有一毛也有一塊的。」
從這個問題來看,個人覺得還不至於上升到侮辱的層面,但是該公司宣稱:「硬幣也是人民幣。」所以勞動者不得拒收,自以為自己這樣就可以噁心一下勞動者,但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
如果有人惡意使用硬幣履行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法院也不會坐視不理的,對此也有過相關案例的報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文本,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收。但是文本是固定的,是為人們服務的,我們學習法律條例不能局限於文本本身,也要關注該條文本設立的意圖。
國家規定任何人不得拒收人民幣,為的是保護國家法定貨幣的權威性(大家試想一下,如果一個國家發行的貨幣國民都不認可會是一種什麼局面),保護市場秩序,避免市場主體對交易設置障礙。其目的都是惠民便民的。
再者說,這個案子雖然發生在勞動仲裁之後,當事人履行期間,還未進入民事執行程序,但同樣也是可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的帝王條款,無論在司法領域還是在公法領域,都可以適用。更何況這個案子是依據勞動合同法仲裁,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更不存在問題。
為什麼會說這個公司以兩桶硬幣的方式支付補償金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呢?這個是因為在誠實信用原則中有一條重要的內容為: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或者裁判義務時,應當根據義務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協助義務,提供必要幫助。
在這個案子中,按照既往的工資發放習慣,或者普遍的交易習慣,都應該將補償款打到女子的帳戶,而不是直接給兩桶硬幣交由該女士清點。這沒有盡到基本的協助義務,反而給對方增加了麻煩。
所以說這個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但是違反該原則有什麼後果呢?針對這個案子來說,該名女子是可以拒收,然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如果覺得這樣處理麻煩,她也可以收下,同時要求公司當面清點數額,證明公司足額發放了補償金,並由公司支付由於清點硬幣而造成的損失,比如誤工費。
通過這件事情,也想告訴大家,並不是不違反具體的法條就算不違法,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也屬於違法,讓我們一起做一個學法懂法用法的好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