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尚曉援,北京師範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哲學博士;田甜,本文通訊作者,上海高校智庫社會工作與社會政策研究院青年研究員;談子敏,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原文載於《濟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5期,第121-132頁
兒童期性侵犯是一種隱蔽的行為,在中國雖然發生率很高,但真正被報告的兒童性侵犯的案件數量極少。為了更好地對受性虐待兒童提供社會支持,本文通過對126名兒童期性侵犯受害者的網絡匿名陳述的一手資料進行深入整理,分析受害者對性侵犯事件的隱瞞原因與部分事件揭露後面臨的狀況,探索中國兒童自我揭露性侵犯事件的阻礙性因素,主要包括:兒童及其家庭嚴重缺乏性知識;兒童的恐懼(恐懼受到報復、恐懼累及家人、恐懼破壞親屬關係);來自社會文化對性汙名化而導致的兒童羞恥感;缺失及時性的支持和幫助;兒童嘗試揭露受到的家庭負向反饋等。利用社會文化視角,探討在面對創傷性事件時,社會文化對兒童個體及家庭應急行為的影響,提出具體的應對建議,期望能夠有助於家庭及社會儘早幹預兒童性侵事件,保護兒童免受進一步傷害,推動兒童保護體系的有效運行。
2015年,中國有2.71億0—17周歲的兒童,佔全國人口的19.7%[1]。但中國暫時還沒有對全國範圍內的、統計學意義上的針對兒童暴力的調查報告。因為中國兒童保護制度建立較晚,目前還沒有比較全面的兒童虐待的報告數據,無法進行歷史比較。但是,在國內外兒童福利組織的推動下,過去十多年間中國各地進行過數十項局部性的調查。這些調查發現,中國和其他國家類似,對於針對兒童的暴力都有相當高的發生率。近些年,中國各界對兒童期的暴力問題——特別兒童期性虐待的問題——高度重視,但相關的學術研究尚不充分,作為社會問題的構建尚未形成,政策層面的措施和法規尚需進一步完善。
對於性虐待發生率,根據目前已發表的三項元分析,分別包括了36、27和15項獨立研究[2]。Ma和Peng等的研究結果,中國兒童受到性虐待的發生率(包括了非接觸性的性虐待)在9%到18%之間,接觸性性侵犯在8%到12%之間,插入式性侵犯在1%左右[3]。如果事實真像這些研究結果一般嚴重,那麼兒童期的性侵犯問題是我們在兒童發展領域所面對的極其重要的挑戰。推算下來,按10%計算,中國2.71億兒童中,有2700多萬人在18歲以前可能會經歷某種形式的性侵犯,270萬左右會受到插入式的性虐待[4]。
雖然發生率很高,真正被報告的兒童性侵犯的案件數量極少。只有極少量的案件進入公眾視野,如中國唯一發布兒童性侵統計資料的報告,2018年進入媒體報導的性侵案件只有317起,受害人750人[5]。真正進入司法程序,犯罪行為得到懲處的案件可能多一些,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根據「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可檢索的兒童性侵案例有1.7萬餘起。但是,和數量龐大的嚴重的性侵案件相比,被報告的數量微乎其微。對受性虐待兒童的社會支持,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存在。
鑑於本文討論的是未成年人對於受到的性侵犯的揭露,如何定義何種行為是揭露便是論文的一個核心議題。揭露這個概念看似簡單清晰但實則不然,在過去的研究中有的學者直接使用了較為簡單直白的實用性定義,如吉利根和阿赫塔爾(Gilligan and Akhtar)於2015年在其論文中使用了向社工或政府機構報告(report)作為兒童性侵犯的揭露的概念。但同時也有學者指出,在性虐待案件中揭露這個詞所代表的概念是含糊不清的。譬如說瓊斯(Jones)在2000年時就曾指出對於性侵犯的揭露這個概念的模糊之處是指簡單的告知他人的動作,還是需要向一個權威主體來報告性侵犯事件。也有學者如阿里西亞(Alaggia) 2004年指出揭露(disclosure)這個概念更加偏向於將兒童性虐待事件向官方進行報告,而告知(telling)則更偏向於成年人向其他人分享其曾經經歷過的虐待,但是阿里西亞Alaggia也認為揭露這個詞在討論兒童性虐待的語境中需要更深入的探討,並且撰文進行了討論[6]。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人們往往認為性虐待的揭露是一過性的靜態的概念,即說出來和沒說出來兩種,將事件說出來即達到了揭露。但隨著學者們的研究發現並非如此,布朗(Browne) 指出對於未成年人性虐待的揭露幾乎總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它可能開始與一個較為戲劇性的第一步,也有可能是通過一系列猶豫緩慢的啟示、暗示與探索[7]。同樣在Summit (1993)的Stage model也指出性虐待的揭露是一個持續的過程[8]。
學者們將揭露分為三大類,包括偶發的揭露、故意的揭露與受誘導與提示而進行的揭露[9]。阿拉西亞認為在此之上,還應該增加通過行為與語言的間接嘗試揭露、由於被喚醒恢復的記憶進行的揭露與保留狀態的揭露[10]。學者對於揭露的不同定義的採用大多基於其期待探討的方向,而暫時尚未形成一個官方的普適性質的揭露定義。因此基於本文所要探討的內容,與中國兒童保護系統的現行狀態,在選取揭露的定義與包含的內容時,我們認為未成年人向任何第三方告知其所曾經遭受過的性虐待行為即為揭露行為,這種揭露可能是持續性的也可能是一過性的,並且包含了偶發的、故意的或者受誘導的各種形態的揭露。但即使是採取這樣最為廣義最多包含內容的揭露定義,我們所能看到的揭露比例依然相對較低。
揭露對於保護受性侵犯兒童有著顯著的意義。從受性侵犯兒童的角度出發,及時揭露有助於阻斷可能發生的持續性侵犯。並且揭露有機會帶來後續的幹預,對於其個體與家庭都能夠提供更多的幫助,尤其是兒童母親的支持,能夠使其心理與生理狀態都有更多的康復機會[11]。從性侵犯加害者的角度出發,大量的研究表明曾經受過調查或者被定罪的性侵犯者之後進行的性侵犯犯罪數量會遠小於沒有被調查或定罪過的[12],受害者的揭露有機會使加害者受到教育與懲戒,尤其對於未成年加害者來說有更多的機會對其進行矯治,使其重回軌道;而隨著司法系統建立健全,性侵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的建立與施行,揭露有助於對於性侵犯罪者的跟蹤與防護,保護更多的未成年人。從兒童保護系統的角度出發,受侵害兒童的揭露是案件有機會被發現、能夠進入到保護系統的第一環,既需要家庭社會環境對於揭露行為的鼓勵,也需要兒保系統能夠有效地接收信息啟動保護程序。因此,本文將專注於探索受性侵犯兒童的自我揭露,包括其揭露或不揭露選擇的原因及回應效果。
本研究通過對126個兒童性侵犯受害者的網絡個案陳述分析,主要探討以下幾個問題:
1.選取樣本群體中的性侵犯受害者及侵害者有哪些特徵?性侵犯事件的揭露狀況如何?
2.為什麼大部分兒童選擇不揭露侵害事件?有哪些具體原因?
3.在少量被揭露事件中,為什麼只有部分案件得到了有效回應?
4.針對以上情況可以提供哪些實務及政策建議?
本研究的分析素材來源於網絡匿名社區關於童年性侵犯與性取向關聯問題的回答。因為大量的研究表明兒童性虐待受害者傾向於在相當長的時間之後再對曾經遭受過的性侵犯進行揭露,並且有許多受害者從來不曾進行過揭露,哪怕是他們的受虐經歷通過其他途徑被人們知曉了[13]。因此本研究所選取的便是在長時間之後,受侵害者對於曾經經歷的性侵犯進行的網絡陳述樣本。
本研究分析了126個兒童性侵犯受害者的個案資料,其內容包括受害時間、地點、受害方式、施害人特點、受害人和施害人之間的關係、是否揭露(包括告知父母和監護人)、揭露之後的結果、以及對個人成長的影響等信息。雖然無法進一步跟蹤調查和印證,因為都是匿名主動揭露,其中包括大量細節,但研究者認為大部分信息是真實的,類似研究方法可見於網絡媒體的研究[14]。在資料允許的情況下,也使用定量方法對案件狀況進行描述性分析。
本次研究通過126個兒童受害者的個案資料分析了被性侵者的基本情況,清晰掌握性侵者主要族群,以便更好地為兒童提供實效的保護。
這次研究按照受害者126人的年齡段、性別、被性侵頻次和性侵人次進行了統計,可以根據表1分析兒童被性侵的基本情況。
受害人中女性多、年齡小、主要集中在12歲以下。在126名受害人中,有102位受害者為女性,24位受害者為男性。受害人最低記憶年齡為3歲(並不是最小受害年齡,現有統計數據表示性侵受害者的最小年齡為1歲)[15]。同時,受害者主要集中於幼兒園及小學階段,尤其以小學階段為主。12歲前受到性侵犯的人數,約佔總受害人數的77%。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受害人中女性是主要群體,但本次研究樣本中有24名男性受害人,佔整體受害人比例的19%,該比例遠高於國內兒童性虐待研究中元分析給出的男性受害者數據,可能與該網站涉及的用戶群體有關,或者男性受害者更願意在網絡上匿名揭露,原因值得進一步探索。
幼年有過性侵犯經歷的受害人,之後受到多次侵害的可能性大。本研究統計顯示126名受害者中有30人在陳述中提到只經歷過單次傷害,其餘96名受害人均遭受多次長期侵害,超過四分之三;統計還顯示其中94名受害人被單人侵害,其餘32名受害人受到多人多次侵害。受到多人多次性侵的比例超過四分之一,數額不可小覷。
根據126受性侵犯者的資料統計,性侵者175人。對這些性侵者的年齡、性別、與被害者的關係也做了統計和分析,從中可以窺見這些違法者的族群。
根據表2顯示,侵害者特點是:男性多、女性少,主要集中在熟人和親戚群體。175名性侵者中,男性佔93.7%,熟人和親戚佔88.6%。這是一個值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表中可見,性侵者中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佔比相當。值得關注的是少年性侵犯現象。根據英國專家拉德福德(Radford)等人的研究顯示,在全國性樣本調查中,只有34%的性侵犯者是成年人,而29—50%的性侵犯者是17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16]。在我國的刑事案件報告中也發現類似問題。
統計顯示,性侵者中男性佔絕大多數,164人,約佔93.7%,可見男性仍為主要的性侵群體。根據龍迪的性侵犯研究顯示,性別仍舊是產生兒童性侵犯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受害人陳述中提到了11位女性性侵者,佔比6.3%,其侵犯對象有五位是女童,另外六位侵害對象為男童。雖然男性在性侵犯案件中佔多數,但也需要考慮到女性作為侵害人的情況。國外研究顯示約有10%—20%性侵犯兒童者是女性[17]。
根據本次個案分析,熟人和親屬是性侵的主要群體,比重很高。陳述中提到的175個性侵者,其中有66個是受害人的親人,與侵害人的關係包括生父、繼父、兄弟姐妹、堂表親、祖父等;89個是除親人外的熟人,與被性侵者的關係包括老師、鄰居、父母單位同事、同學或者同學的朋友等;只有20個性侵者是完全的陌生人。
個人陳述貼中提到的性侵行為包括性接觸、手淫(目擊並參與)、口交、指交、陰道和肛門性交。大多屬於猥褻,符合法定強姦定義的佔比較低。
個案研究中發現,被性侵者未揭露的情況佔絕大多數,這無疑為我們的發現兒童性侵行為增添了難度,為兒童保護工作提出了挑戰。
表3顯示,在175個性侵案件中,共有31起案件經不同途徑被曝光,其他案件皆為首次揭露。在31起案件中,兒童主動揭露的案件共19起,有10起案例是被現場發現的,另有兩起案例是由他人曝光的。
可見,案件揭露的比例非常低:兒童主動揭露案件共19起,只佔總性侵案件的10%。也就是說,每10起案件中,只有1起案件主動揭露。同時被揭露案件中,獲得有效幹預的數量非常少。例如整體曝光的31起案件中,只有13起案件受到幹預處理(有效回應)。而其中兒童主動揭露的19起案件中獲得幹預(有效回應)的案件只有7例,只佔到主動揭露案例的1/3。這應該是兒童持續受到性侵的重要原因。
實證數據表明兒童受性侵犯進行揭露少,往往選擇在長時間之後揭露或者不揭露[18]。因為對兒童的性侵犯案件往往非常隱蔽而且缺少顯著的可觀察的外傷[19],因此相關案件的揭露一般需要依靠兒童的主動告知[20]。
這些個案很多都表述了兒童在受到侵犯之後,為什麼不揭露的心路歷程。這給了研究者有效探索為什麼兒童不揭露性侵犯的原因。
1.無知
很多受到性侵犯的兒童,非常年幼,對性侵犯懵懂無知。加之作案者往往是熟人和親屬,所以根本想不到揭露。如:個案19的女孩,從 6歲到8歲,受到表哥長達三年的猥褻,並稱之為「打針」。她感覺不舒服,告訴媽媽,「哥哥老是親我抱我」,母親卻說,那是哥哥喜歡你才這麼做。直到她識字之後,在雜誌裡第一次看到強姦這個詞,才明白自己的遭遇是什麼。其後,她描述自己的心路歷程:「但是!!!當你的年齡慢慢增長,你慢慢了解了當初那些行為動作的意義,這個知曉真相的過程會讓你覺得五雷轟頂!痛不欲生!!!」「你後悔當初為什麼不說出來這個事情,但是你現在又說不出口!!!事情已經過去了,沒有第三人在場。」此時就算揭露,也是家人和親屬之間的尷尬。
個案29的女孩對小時候無知懵懂,後來的心境使用了類似的表達:她幼兒園的時候被男生強吻過,當時不知道是性侵犯。但是「直到後來某一天,突然明白。當時的震驚與羞恥感畢生難忘」。
個案20的女孩,六歲被「唯一親近信賴的人」——表哥性侵。但是她對此無知。「當他侵犯我的時候我並不知道他是在侵害我,甚至覺得哥哥是在和我做什麼有趣的遊戲。這件事因為我怕痛而未遂,可能也正因沒有受到很大的痛苦,我沒有想到哥哥是在侵害我。」「直到後來,我知道了這是一件什麼樣的事情。」
2.恐懼
兒童是弱勢群體。無力自保,一般受到性侵犯時,還往往被哄騙、威脅和利誘。在這種情況下,她們很少選擇主動揭露,在很多情境中甚至還會儘量隱瞞,擔心被別人知道。兒童恐懼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受到脅迫害怕進一步的傷害或報復:個案21中的女孩,自小學5年級開始在姨媽家受到表兄弟多次欺凌及猥褻,外婆對於孩童間的欺凌也毫無辦法,同時表兄在猥褻後還威脅她說「你告訴家裡你就完了!」(個案21)
恐懼累及家人:「在我13歲的時候被人抱上大腿,然後偷偷強插進來的時候,我很害怕,我怕被我爸媽知道,我怕那個人被揭發,總之我怕身邊的人受到傷害,但忘了自己是受傷害的一方,那時候我怕給家人找麻煩。」(個案8)
個案33中被父親強暴的女孩說:「為什麼沒有告訴我媽,因為我媽常受到父親家暴……」。
恐懼失去父母或親人(破壞家庭關係):個案36的女生在小學二三年級時被堂哥強暴,她表示在「很長時間內裝作一個鴕鳥,什麼也不想,什麼也不做。直至成人以後這些年我才敢漸漸直視過去的經歷。」而沒能夠對任何人提起這段經歷是因為害怕傷害到親戚關係,「雖然兩家人還是要親親熱熱地交往,叔叔嬸嬸也對我很好,我並不想讓這一切消失,表面還是熱情禮貌」。
個案17的女孩,由於與大伯家關係好,走動頻繁,在10歲左右,被堂哥多次性侵犯。而她也是礙於良好的親屬關係,不希望傷害或失去親人,因此從未揭露此事「不想讓爸媽這麼大年紀了還這麼操心,大伯一直很疼我也捨不得他,然後繼續裝作什麼都不記得的樣子」。
3.汙名化效應:羞恥感,擔心名譽受損
在集體主義文化背景下成長的兒童更不傾向於揭露被性侵犯的經歷,因為這樣的經歷可能有損於家庭的名聲[21]。與之相對的,對於女性貞潔賦予的價值與對於性侵受害者的汙名化也會影響兒童性虐待的揭露[22]。
擔心個人名譽受損,受到同伴排斥:「遭遇這種事,更覺得羞恥,不敢出聲,怕被人知道,也怕小夥伴議論。」(個案17)
因為貞潔文化觀念,導致受害女孩自我內化了羞恥及對自我的批判:「因為覺得自己很髒。不知道是出於什麼心理,我沒有把這事兒告訴任何人,包括家裡人。」(個案38)
4.缺少幫助和支持
受虐兒童缺乏具有及時性的幫助的認知。個案18是一個在校園內受到其他兒童欺凌和性騷擾的兒童。她的感覺是:「任何人都不會幫我,少民老師不敢管,姨媽也不會幫我出面,而父母又遠在天邊。懦弱的我在無人幫助的情況下選擇了忍受。倘若不忍,奮起反抗,欺凌與性騷擾只怕會變本加厲。」「因為我是沒有人在乎,沒有人保護的孩子啊。」「我自己是無法解決的,遇到校園欺凌,父母便是孩子最大的力量。」(個案18)
5.自身感覺沒有太大傷害
被性侵的少數兒童自己認為沒有太大傷害的情況在整體案例中佔比極少,主要出現在少數同性侵犯以及女性對男性的侵害事件中。這種現象也是文化建構的另一種體現,社會在對於性的建構裡認為男性在性行為中相對於女性是獲益方。因此即使是在女性對男性的侵害事件中,部分男性受害人顯著地受文化影響而認為自身未受傷害。例如「這件事我也沒有跟大人們講過,包括哥哥們,畢竟也沒有造成什麼大的傷害」(個案79),或者是男性受害者將其當成一種性遊戲,得出的結論是「好玩」(個案19、個案51)。
在統計分析中,發現兒童受到性侵後有少數人主動揭露或是被他人發現的案例。但這些揭露或被發現的案例受到的幹預和反饋不盡相同。
兒童主動揭露對於兒童性虐待的案件能夠啟動法律流程並且進行治療性幹預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23]。在這批個案中,共有19個案件為兒童主動揭露案件。
由表4可見,兒童揭露的主要對象是直接照顧者,特別是女性照顧者,例如母親、奶奶、姨母等。揭露後家庭的應對方式截然不同,有兩起案件選擇了報警進入司法程序,另有4起案件是受害人的直系男性親屬直接教訓了侵害人,還有一起案件是侵害人再未出現在兒童周圍。而剩下的案例中揭露對象都沒有對受害人提供任何支持或幹預,甚至出現打壓受害人的情況,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創傷。
現場發現的10起案例中只有1起是親屬性侵犯,這可能與家庭內性侵犯所具有的高度隱蔽性有較大關聯。該被發現的性侵事件未能獲得處理,雖然該情況被受害人的外公發現,但外公要求受害人對此保密,因而受害人長期受到表哥的猥褻。其他發現案件中,5起為熟人作案,4起為陌生人侵害。
在全部10起被發現的案例中,僅有5例獲得回應及處理,另外5例無人幹預。幹預案件中採取的手段為:兩起選擇報警,兩起是受害人家屬與侵害人產生直接肢體衝突,有一起是侵害人不再出現在受害人身邊。
而被他人報告的案例僅為兩例,一例是他人告訴受害人母親,通過學校開除了性侵者,受害人沒有再受到傷害;另一例則是被同伴嘲笑而曝光,性侵者沒有得到懲處。因而,受害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支持,而是繼續受到同學們和家人的嘲笑。
1.兒童進行揭露中男孩和女孩的差異
總體來說兒童進行揭露的比例極低,其中男性受害人揭露的只有兩個案例,有一個案例還是被同學發現宣揚出來,揭露比例只佔男性受害人中的8%;而其他29例被揭露案件均為女性受害人,佔到女性受害人的28.4%。可見,男性受害人揭露的比例明顯偏低。
2.揭露過程的不同方式
兒童會選擇在較為安全的環境下揭露,兒童揭露並不一定完全陳述細節,而往往傾向於表達對與某個人相處的抗拒,如果家人注意到兒童的異常反應,並進行引導,會有利於兒童、特別是年幼兒童的揭露實現。這也與前文對於揭露是一個長期持續而非一過性的論述相符,因此受性侵犯兒童的揭露行為的完成會顯著受到接下來所說的反饋效果的影響。
3.揭露後的不同反饋
兒童揭露較難獲得正向反饋。在現有的個案中,家庭的反饋方式主要分為以下四種:報警、教訓對方(直接打或罵)、禁止對方接觸兒童、不予支持(嘲笑/站在侵害人一方,不相信,罵受害人,無反應)。而反饋的正向與否以及家庭中是否有人支持兒童,成為兒童是否能完成揭露的主要原因之一。部分兒童在首次嘗試揭露時被負向打擊後,就不再提及此事。而如果僅是沒有明確回應,部分兒童會選擇再次揭露,若仍舊沒有回應,兒童也會選擇不再揭露。在家庭成員侵犯的案件中,如果兒童嘗試將事件告知父母但是受到漠視或負面對待,對兒童和父母關係會有嚴重影響,例如兒童對於父母會有強烈的怨恨感。
4.揭露後的幹預情況
揭露性侵行為較少與是否得到幹預或支持息息相關。在實際揭露過程中, 揭露方式不一樣,得到的幹預和支持也會不一樣,如司法幹預、親人幹預或朋友支持。
(1)揭露和司法幹預
案件揭露之後產生影響並進行幹預的個案數量非常少。例如整體曝光的31起案件中,只有13起案件受到了幹預處理。而其中兒童主動揭露的案件中獲得幹預的案件只有7例,只佔到主動揭露案例的1/3,揭露案件後並不能獲得足夠的重視,這樣的情況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兒童的揭露意願。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的非常少,其中僅有4例選擇了報警處理。
(2)親屬性侵犯與揭露後的幹預
幹預的積極程度與侵害人的身份有明顯的關聯,體現出了幹預積極程度與親近程度的負相關。親屬性侵犯問題揭露後的幹預率遠低於其他侵害類型,而對於非家庭成員幹預明顯相對積極。
在31例曝光案例中,10個親人性侵的案件中僅3例被幹預(見表5),16個熟人作案中有8例被幹預,並有1例由於時間過去較久無法幹預,幹預比例佔到50%以上。5個陌生人案件, 雖然只有2例獲得有效幹預,但更多的是公共場所的一次性猥褻事件,而有1個案件是由於受害人並未能清楚闡明事件,2例為公交車上猥褻事件,或者難以追蹤到侵害人。
運用社會生態系統理論對本文案例分析可以發現,當今中國社會對於兒童性侵揭露的阻礙因素主要可以從文化、家庭與制度層面進行剖析,不同層面的因素之間互相關聯互相影響。
從文化層面看,對於性的無知、恐懼與汙名化和對於潛在侵害者的認知不足阻礙了受侵害兒童進行揭露。如前所述,兒童在受到三種因素的影響時,對受害經歷進行揭露會受到顯著的阻礙,其中包括對於遭受性侵犯的無知,對於受到報復、累及家人、破壞親屬關係的恐懼和來自社會文化對性汙名化的羞恥感。
這三種原因的共性根源是兒童性教育的匱乏,不論是在家庭之中還是在學校之中,都缺乏對於兒童適當的性教育。這背後既有傳統文化中對於性的避諱,家長在家庭教育面對兒童在性方面難以啟齒;又有教育系統中性教育的缺位,兒童在學校教育中難以獲得足夠的性知識。因此兒童在社會化與接受教育的兩個主要場景中都無法獲得足夠的性知識,使得他們在面對性侵犯時會認知不足,感性脆弱,從而阻礙對受性侵案件的主動揭露。關於性教育在兒童安全中的重要性許多學者已多有論及,本文便不再展開論述。
另一類阻礙兒童完成揭露的因素源於對於性侵犯者身份的認知不足,從研究發現中可以得知,有兩種侵害者往往處於認知的盲區。
1.對關係密切者的性侵認知誤區
第一種是由親人或熟人進行的侵害行為,由前述可知這類侵害者可能佔到兒童性侵案件的八成至九成,但是揭露比例卻遠低於其他類型的侵害者。因為普遍認知存在著性侵犯大多由陌生人使用暴力進行的刻板印象,而對於相對較親近的親戚、朋友、家教老師等,則更容易忽視其對於未成年人的性侵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相較於陌生人,兒童與這類群體的接觸機會更多、時間更長。並且在針對兒童的性侵犯中,許多時候脅迫的形式並不一定是直接的身體暴力,親人、熟人這個群體基於對於受害兒童相對更多的了解,更擅長利用兒童的無知與恐懼對其進行性侵犯並且壓制其揭露的可能性。即時的暴力脅迫是相對一過性的,因此在本文數據中可以見到在兒童受陌生人性侵犯後,當即時的暴力威脅消除時兒童選擇揭露的比例相對較高。而與之相對的,熟人與親人利用信息不對等、心理成熟程度的差異、與兒童家庭關係的壓力等條件來進行的性侵行為反而是相對持續性的,所以兒童的揭露難度更大,性侵犯也往往更具有長期傷害性。
2.同齡群體性侵風險認知誤區
第二種阻礙揭露的認知盲區是對於同齡群體加害人風險的忽略。在前述的數據中,未成年侵害人與成年侵害人的比例相當,其他國家的數據也顯示往往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可能更多的是由未成年同齡群體完成的[24]。這其中的原因可能既有未成年人與同伴群體的相處時間更長,也有家長、老師等因為其年齡而忽視可能的性侵犯危險。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許多未成年侵害人來說,他們的侵害行為同樣也是顯著缺乏性教育的後果,這些侵害行為可能來源於他們之前曾經經受的性侵犯經歷,並且同樣有可能在其之後的人生中對其造成創傷[25]。
從家庭層面看,受害者的父母對於孩子受到性侵的認知不足,很難及時有效地支持受到性侵犯的兒童,更談不上主動報警。對於本研究中的兒童揭露與對應的處理可以得知,總共31起可以歸於被他人查知了的案件,包括兒童主動選擇揭露的19起、被現場發現的10起,當場曝光的2起案件中,獲得處理或正反饋的案件僅13起。對受害人陳述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影響家長報告意向的有兩個主要原因:一是對於侵害的傷害程度的認知不足,二是家長與侵害人關係的制約。
在一部分案件中由於當事人或其家人認為並不嚴重,覺得其僅為猥褻,未到強姦的程度,而家人認為這種行為並不是光彩的事情,也不想公開,所以不願意進入司法程序。另一些案件中因為侵犯人是熟人或親人,所以家人往往選擇私下處理,而非進入司法程序。這兩種情形體現了因為中國社會文化中對訴訟的牴觸而使得兒童權利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一方面東亞文化關係投射式(relational projection)的心理認知加上對性的羞恥感會使得家長覺得這種案件被公之於眾會使得家庭顏面掃地[26];另一方面對於訴訟的抗拒會使得與親人或熟人對薄公堂對於家長來說需要損耗更高的心理成本。
因為家庭層面欠缺對於受性侵兒童的支持,會使得兒童在揭露或嘗試揭露時遇到挫折,並且因此產生的強烈不公正感會使其進一步受到傷害。
除了上述心理層面的制約,親屬性侵者的身份在更為現實的家庭關係的親疏遠近中也直白地影響著兒童性侵的揭露與後續處置。面對侵害者時,母系與父系的親屬會產生明確的差異,父母雙方的親屬容易各自分派。如果侵害方是父系或母系親屬,則同系親屬會傾向於掩蓋此事,甚至責備受害兒童。而另一系親屬則會更多的支持兒童,即使是親生父母,在面對兄弟與子女的抉擇時,也會出現類似的猶豫。整個大家庭在這樣的事件中容易產生強烈的分歧及矛盾,父母系家庭易出現嚴重對立。這種對立對於家庭內部關係是成本與損耗,對於受侵害兒童是巨大的心理負擔,都阻礙著兒童完成揭露與性侵犯案件得以受到處理。
從制度層面看,及時性的兒童保護政策體系不夠健全,導致兒童在受到性侵時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和幫助。在本文的研究中筆者曾表明,有10個性侵犯案例是被當場發現的,全部個案中沒有一起是被其他主體發現並通過報告進入到司法程序中的。有受侵犯兒童的陳述中明確表達過對於獲取支持的無望,感覺面對受到侵害時是沒有任何人會來幫助她的。雖然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等法律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都明確表明要保護未成年人權利,尤其是保護其免受性侵犯,但是法律在執行層面仍然需要配套的組織架構與資源劃撥進行落實。對於明確肩負保障未成年人職責的相關主體,如教師、醫生、社會工作者等,也應當有對應其職責的權力分配與獎懲措施。
根據本研究分析,為了更好地保護兒童,希望完善相關政策,特提出如下建議。
1.在兒童家長和中小學生中,開展普及性的性知識教育,是提高兒童自我保護意識的有效途徑。對家長和中小學開展普及性的性知識教育尤為重要。在兒童性侵案件中同齡人侵害佔到約一半比例,這主要是由於基礎性教育及預防性教育的缺失。在中國,兒童預防性侵教育一直由民間組織區域性或局部性地開展,並未納入中小學基礎生理衛生教育課程。如果從小學階段開始針對家長及兒童全面開展預防性侵的基礎知識教育,能夠極大地促進兒童自身及家庭成員對兒童性侵問題的預防。
2.充分理解與認知兒童揭露表達行為特徵,鼓勵受害兒童主動揭露,是減少兒童持續受到傷害的有效方式。家長、教師或社會工作者等與兒童有較密切接觸的職業需認知理解兒童揭露表達行為的持續性,而非一過性的行為特徵,理解兒童的表達方式,鼓勵受侵害兒童完成揭露。兒童的揭露嘗試很有可能不是直白地表達,受害兒童在面對親人或熟人侵犯者時表現出的畏懼、牴觸情緒或是反常行為,都應引起家長的特別關注,既需要更深入地研究理解兒童的表達行為特點,也需要家長或社會工作者有足夠的敏感進行識別。
3.建立健全兒童期性侵報告制度,是提高兒童免受性侵的有效措施。2014年起,我國公安部、民政部等政府部門對兒童虐待的報告制度已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執行力不夠,各地的報告制度尚未普遍建立。因此,在全國建立和完善兒童性侵報告制度勢在必行。要求從事與兒童健康和兒童教育有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發現兒童性侵犯須立即向兒童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提升公民的責任意識,知曉每個公民均有義務報告兒童性侵的現象。
4.在學校和社區建立防虐待兒童專員制度,是提高全員保護兒童不受性侵犯的有效機制。建議在每個學校及社區指定一位專職教師(心理諮詢教師)或社區工作者,接受防止兒童受性侵犯及虐待甄別與報告技能的培訓。在區域內的疑似案件均可徵詢防虐專員,通過民政、教育與公安系統聯動合作建立有效的發現報告制度網絡,在社區及學校環境內全面保護兒童的安全。
5.加強兒童保護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是提高兒童保護工作水平的有效辦法。由於性侵案件中約九成為熟人作案,侵害事件發生後,對於兒童及其家庭會造成不可彌合的傷害,因此急需成熟的專業兒童保護社會工作者團隊對整個家庭提供支援及幫助。一方面需要民政、司法及教育系統增加對兒童保護社會工作服務的購買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加強社工隊伍職業能力的建設,培訓一大批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的專職兒童保護工作者,有效推動兒童保護工作健康發展。
本研究通過分析網絡匿名社區中,兒童受到性侵後自我揭露的內容來分析受害人在事件發生後未揭露性侵犯事件的原因,以及揭露事件後面臨的狀況,旨在讓人們知悉存在的兒童性侵問題,提升防護的認知和幹預意識。當然這樣的研究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本研究數據並不能代表受到童年期性侵的全部人群,因為並非所有受害者都能夠使用網絡並知道該匿名網站,或者願意將自己的受害經歷分享在公共網絡平臺上。即使縮小範圍,該質性研究的數據也不能代表運用該匿名網絡平臺或者願意發表自己性侵犯經歷的全部群體。同時在網絡平臺上的個人回答,是受害者自由主觀地闡述其個人感受和回憶的事件經過,而並非提供了受害者全面的生命歷程信息。這也就意味著研究結果僅依靠於受害者在網絡上所提供的相對有限的事件闡述。需要了解到,受害人除了個人分享的創傷性記憶和事件以外還有更為廣泛的生命歷程,這些其他因素也可能對受害者的某些觀念產生影響,但在該研究中並沒有列入討論範圍。
在中國,由於大量性侵案件未能揭露而未曾進入司法系統或公眾視野中,因此除司法系統外,往往難以取得兒童性侵的事件樣本,本研究提供了一種研究和探索中國兒童受性侵犯群體現狀的方式,通過網絡的匿名傾吐尋求社會支持和個人壓力疏解的群體在不斷增長。本研究方法和樣本分析為中國兒童性侵問題的研究拓展了更加寬廣的研究視角和方向。
[1]Ji,K, & Finkelhor,D. (2013). Child 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of 27 studies.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37:613.
[2]Ji,K, & Finkelhor,D. (2013). Child 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of 27 studies.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37:613.
[3]MA, Y. 2018. Prevalence of Childhood 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27, 107-121;PENG, L., ZHANG, S. H., YANG, J., LI, Y., YE, Y. F., DONG, X. M., & WANG, S. Y. 2013. Meta analysis on the incidence rates of child sexual abuse in China. Chinese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2013, 1245-1249.
[4]Ji,K, & Finkelhor,D. (2013). Child 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of 27 studies.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37:613.
[5]《「女童保護」2017年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發布》,鳳凰網,2018年3月3日。
[6]Alaggia, R. 2004. Many ways of telling: Expanding conceptualizations of child sexual abuse disclosure. Child abuse & neglect, 28, 1213-1227.
[7]Elliott, M., Browne, K. & Kilcoyne, J. 1995. Child sexual abuse prevention: What offenders tell us. Child abuse & neglect, 19, 579-594.
[8]Summit,R. C. 1993. Abuse of the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1,?153-164.
[9]Mian, M., Wehrspann, W., Klajner-Diamond, H., Lebraron,D.& Winder,C. 1986. Review of 125 children 6 years of age and under who were sexually abused. Child Abuse & Neglect, 10, 223-229;Sauzier, M. 1989. Disclosure of child sexual abuse: For better or for worse. Psychiatric Clinics, 12, 455-469;Jones, D. 2000. Disclosure of child sexual abuse.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24, 269-271.
[10]Alaggia, R. 2004. Many ways of telling: Expanding conceptualizations of child sexual abuse disclosure. Child abuse & neglect, 28, 1213-1227.
[11]Lovett,B. B. (2004). Child sexual abuse disclosure: Maternal response and other variables impacting the victim. Child Adolescent Social Work Journal,21:355-371.
[12]Groth, A. N., Longo, R. E. & Mcfadin, J. B. 1982. Undetected recidivism among rapists and child molesters. Crime & Delinquency, 28, 450-458.
[13]Gomes-Schwartz et al.,1990. Child sexual abuse: The initial effects, Sage Publications, Inc;Kelley, Brant, & Waterman, 1993. Sexual abuse of children in day care centers. Child Abuse & Neglect, 17, 71-89;Sorenson & Snow, 1991. How children tell: The process of disclosure in child sexual abuse. Child Welfare: Journal of Policy, Practice, and Program.
[14]Shelton, M., Lo, K., Nardi, B. (2015). Online Media Forums as Separate Social Lives: A Qualitative Study of Disclosure Within and Beyond Reddit. In iConference 2015 Proceedings.
[15]《「女童保護」2017年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發布》,鳳凰網,2018年3月3日。
[16]Radford,L. and Corral,S.et al.(2011).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in the UK today. London:NSPCC.
[17]龍迪:《性之恥,還是傷之痛:中國家外兒童性侵犯家庭經驗探索性研究》,南寧:南寧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18]Finkelhor,D. et al. (1990). Sexual abuse in a national survey of adult men and women:Prevalence, characteristics, and risk factors, Child abuse & neglect, 14:19-28.
[19]Sauzier, M. (1989). Disclosure of child sexual abuse: For better or for worse. Psychiatric Clinics. 12:455-469.
[20]Paine, M.L. & Hansen, D.J. (2002). Factors influencing children to self-disclose sexual abuse,Clinical Psychology Review,22:271-295.
[21]Puta,K.T. Hsu, E. & Hansen,D. J. (2001). Child sexual abuse in Asian American families: An examination of cultural factors that influence prevalence,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Clinical Psychology:Science and Practice, 8:189-209.
[22]Kazarian,S.S. & Kazarian,L.Z.(1998). Cultural aspects of family violence.
[23]Paine, M.L. & Hansen, D.J. (2002). Factors influencing children to self-disclose sexual abuse,Clinical Psychology Review, 22:271-295.
[24]Radford,L., Corral,S. et al.(2011).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in the UK today. London:NSPCC.
[25]Cantwell,H.B. (1988). Child sexual abuse: Very young perpetrators. Child Abuse & Neglect, 12:579-582.
[26]Roberts, K.P., Qi, H. & Zhang, H.H.. (2016). Challenges facing East Asian immigrant children in sexual abuse cases. Canadian Psychology/Psychologic Canadienne, 57:300.
聯繫電話:0531—82769171
地 址:濟南市南辛莊西路336號
郵 編:250022
本刊官網:http://journal.ujn.edu.cn
讀者信箱:jdxbsk@ujn.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