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向用工單位提出辭職 未告知派遣單位違約嗎?

2020-12-12 勞動午報

編輯同志:

我被勞動派遣單位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職後,因另有發展,我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可在我離職後,勞動派遣單位於近日以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我賠償2萬元培訓費及其已支付給公司的1萬元違約金。

請問: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我已經按此辦理的情況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讀者:郭麗芙

郭麗芙讀者:

你應當向勞動派遣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你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中有相應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通知的對象,只能是「用人單位」,可本案的用人單位是勞動派遣單位而非公司。因為本法第五十八條還指出:「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因此,與你具有勞動關係的是勞動派遣單位,公司不過是「用工單位」,你向公司提交辭呈,不等於向勞動派遣單位提交辭職信。對於勞動派遣單位來說,同樣屬於不辭而別。

另一方面,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指出:「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勞動派遣單位已經為你支付培訓費,由於你的離職構成違約,就應當向勞動派遣單位支付違約金。

顏東嶽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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