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書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常用文件。實務中辭職書一般由勞動者自行書寫並完成籤字後交付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由於勞動者對勞動法知識的掌握程度及個人風險意識各不相同,實務中勞動者所寫的辭職書也各種各樣。有的勞動者把辭職書寫成了感謝信;有的勞動者把辭職書寫成了申請書;有的勞動者把辭職書寫成了「被自己辭退書」。
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寫這份辭職書的勞動者是怎麼把自己快速「辭退」。
辭職書
本人因xxx原因,提出辭職。本辭職的離崗時間:2019年6月6日。
員工:xxx
2019年4月6日
上述辭職書與其他辭職書的不同之處在於標註了「離崗時間」。而且該離崗時間與辭職書的署名下的時間距離達兩個月之久。那麼用人單位接到這種辭職書後,將如何確定勞動者的離崗時間?
依據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除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上述辭職書實際是勞動者提前一個月以上告知用人單位自己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如何看待上述辭職書所記載的離崗時間問題呢?
辭職書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自送達用人單位之日起生效。但這裡生效的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非勞動者的離崗時間。離崗時間指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真正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真正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該在交付辭職書之日起的30日內,勞動合同依據上述30日的期限規定而發生自然解除。即,勞動者交付辭職書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30日以內完成。那麼勞動者所提出的「離崗時間」又具有怎樣的法律意義呢?
前文已述,勞動者交付辭職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上述行為產生法律效力的是勞動者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非「離崗時間」的意思表示。在用人單位不認可的情況下,勞動者關於離崗時間的意思表示並不產生法律效力。法律之所以給予用人單位上述30日以內同意離職的權利,實際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工作的連續性與穩定性,使得勞動者可以順利完成各項工作交接。
勞動者的上述操作不僅不利於在離崗時間完成順利的離職,還可能導致勞動者在提出離職後被用人單位馬上安排交接工作辦理離職手續(對於期望儘可能降低用工成本的用人單位而言,這種情況最為多見)。
實務中勞動者之所以在辭職書上標註「離崗時間」,有時並非係為自己的利益而做出的考慮。因為標註「離崗時間」可以讓用人單位在崗位招聘,工作安排上有充足的預期。但遺憾的是,不是所有的用人單位都可以懷有善意的目的。職場有風險,勞動者提出離職時還是要儘可能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提前一個月告知的操作規則進行處理。同時還要注意保留已經提交辭職書的證據。
辭職書是用人單位維權的重要工具,不是勞動者的維權措施。勞動者在起草辭職書時務必要措辭嚴謹,防範不必要的內容可能給自己帶來的一系列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