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通財經網
智通財經APP獲悉,近日,教育局、發改委及財政局聯合發布《東莞市財政局關於規範我市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表明,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將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辦園質量等情況合理確定,同時取消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制度。享受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在與政府有關部門合同約定的最高標準內收取費用。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雖被取消,但其中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定價依然需要低於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費用「天花板」。
《通知》同時規定,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在市教育主管部門公布最高限價範圍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辦幼兒園保教費則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收費標準由市教育局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公布後執行。
此外,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新生」是指每年秋季入園的幼兒以及轉來的插班生;其餘幼兒為「老生」,兩類幼兒分別按其註冊入園當年園方公布的收費標準執行。
在託管業務上,全日制幼兒園接受家長委託,在周一至周五閉園後的16:30至19:00期間對在園幼兒提供託管服務的,16:30至17:30免收託管費,17:30至19:00可收取託管費。
以下為通知原文:
各園區、鎮(街道)工信科局、宣教文體局(教育局)、財政分局,各市屬幼兒園: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保障幼兒、家長及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學前教育健康發展,現就我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收費項目及標準
幼兒園收費項目統一為:保育教育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一)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寄宿制幼兒園保教費含住宿費)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務費、業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含幼兒在園生活、學習、遊戲、運動、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圖書和設備設施)、房屋租金、修繕費、水電費、取暖費、衛生保健費(衛生防疫)、教職工人員經費(含離退休人員)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1.公辦幼兒園(含集體辦,下同)保教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收費標準由市教育局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公布後執行。
全日制公辦幼兒園幼兒每天正常在園保教時間不少於8小時。各級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國家規定的公眾假期繼續對在園幼兒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費可在平時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50%。
2.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辦園質量等情況合理確定。同時取消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制度。享受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在與政府有關部門合同約定的最高標準內收取費用。民辦幼兒園在幼兒入園時要以合同約定的方式與幼兒家長籤訂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內容。
(二)服務性收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任務外,向在園幼兒提供可供家長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包括:
1.夥食費(含營養餐點)。按月預收,只能用於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不得用於支付其他間接費用。幼兒園應於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布夥食費收支情況,學期末(轉、退園幼兒在離園時)將結餘部分全部退還幼兒家長。
2.託管費。全日制幼兒園接受家長委託,在周一至周五閉園後的16:30至19:00期間對在園幼兒提供託管服務的,16:30至17:30免收託管費,17:30至19:00可收取託管費。其中,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由市教育局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公布後執行。
3.校車費。幼兒園自購或租用校車接送幼兒的,可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收取校車費。
(三)代收費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在園幼兒的教育和生活或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務而產生的、由幼兒園統一代為支付並由幼兒家長負擔的費用。包括:
1.生活用品費。實行統一管理的幼兒園為幼兒集中代購被褥、園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費用。
2.外出活動費。幼兒園組織幼兒外出參觀遊玩所產生的費用。
3.體檢費。按照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統一組織在園幼兒定期體檢所產生的費用。
二、收費原則
(一)各級各類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月收取,幼兒園在徵得學生家長同意後可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但不得將按學期收費作為幼兒入園的前提條件,在未徵得家長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跨月預收保教費。在與假期交叉月份中,按平時保教費和假期保教費分別計收。
(二)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新生」是指每年秋季入園的幼兒以及轉來的插班生;其餘幼兒為「老生」,兩類幼兒分別按其註冊入園當年園方公布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服務性收費應遵循幼兒家長自願、據實結算的原則,不得營利。收費標準以「元/人·天」為單位制定。幼兒園可根據幼兒實際需要按月收取服務性收費,在園時間不足月的,以幼兒在園天數計收。
(四)代收費可集中預收,實行據實結算、定期公布(每學期期末前)、多退少補。
(五)除本通知規定的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鈎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等;嚴禁收取「報名費」「入園資料費」「營養費」「建園費」「管理費」「接送卡費」「育兒報刊費」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等。對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
三、退費辦法
(一)由於放假、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未就讀月份應全額退費。
(二)因園方原因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收費公示制度
各級各類幼兒園應當通過園內公示欄(牌)、招生簡章等形式對所有收費進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幼兒園辦園性質、辦園評定等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及收費範圍、投訴舉報電話等。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在該標準執行前2個月向所屬園區、鎮(街)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收費信息表(詳見附件1)並在園內公示欄(牌)將收費標準公示30日。各園區、鎮(街)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學期開學前1個月內,按照附件2的要求將轄區內幼兒園收費信息報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
各級各類幼兒園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按照附件3的要求向所在園區、鎮(街)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收費情況,園區、鎮(街)價格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市發展改革局。
五、收費票據及優惠政策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代收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公辦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民辦幼兒園收費應使用稅務發票。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收費減免和資助政策按照財政、教育、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六、成本核算制度
健全公辦幼兒園辦園成本定期核算制度。每三至五年對公辦幼兒園辦園成本進行核算,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在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基礎上,對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民辦幼兒園按年度定期向家長公開辦園成本,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原《轉發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印發關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和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東價〔2012〕74號)《關於印發東莞市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審查操作規程的通知》(東價〔2014〕23號)和《關於規範我市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東價〔2014〕24號)及以往有關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文件同時廢止。執行期間,如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