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市發改委網站發布關於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我市幼兒園實行統一收費項目管理,可按規定向入園兒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特色班、實驗班和興趣班為由,另外收取費用。通知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及資助報銷等方面做出相關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以「元/生.月」為計費單位,按月進行收取,可本著自願原則由幼兒家長按季度或按學期交納,不得跨學期、跨年度預收。其中,服務性收費包括夥食費和校車接送費,夥食費按月收取,按月結清,多退少補,幼兒園應於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布收支情況。校車接送費堅持自願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籤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兒童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包括兒童意外人身傷害保險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床上用品費等。
根據收費標準,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根據辦園性質、經費來源等情況實行分類分級制定。其中,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政府定價,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普惠幼兒園保教費和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辦園質量等自行確定。市直和省以上駐泰單位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市發改、教育、財政部門制定;各縣市區(含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徂汶景區)公辦幼兒園以及轄區內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普惠幼兒園保教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各縣市區制定,報市發改、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在保教費方面,市直和省以上駐泰單位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為:省級示範幼兒園最高550元/生.月,一類幼兒園最高380元/生.月,二類幼兒園最高260元/生.月,三類幼兒園最高220元/生.月。市直和省以上駐泰單位部分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為:省級示範幼兒園最高700元/生.月,一類幼兒園最高490元/生.月,二類幼兒園最高350元/生.月,三類幼兒園最高240元/生.月。省、市級十佳幼兒園可在以上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省級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5%,市級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幼兒園保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提出意見,填報泰安市幼兒園收費標準審核表,經市發改、教育、財政部門核准後執行。在住宿費方面,實行寄宿制的幼兒園,住宿費按不高於保教費30%的標準確定。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退費政策由幼兒園和家長雙方協商確定。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普惠性幼兒園在保教費和住宿費退費時根據幼兒考勤情況,幼兒整月未入園的,保教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60%退費;累計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含)的,保教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10%退費;累計在園時間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的,不退費。按季度或學期預收取費用的,辦理退園手續時,剩餘月份保教費和住宿費全額退還。夥食費按剩餘天數計退。
通知規定,幼兒園確定或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收費標準的,均要填寫《幼兒園收費公示表》,並將《幼兒園收費公示表》一式兩份報同級發改和教育部門備案。同時,要在園內的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公示牌,於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