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幼兒園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自9月1日起執行
9月8日,記者從市發改委(物價局)了解到,濰坊市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幼兒園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範幼兒園收費項目、收費,規範幼兒園收費、退費及資助、報銷辦法,新標準自2015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可以收四項費用
據介紹,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和規定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收費。除此之外,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以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包括培訓機構等在幼兒園開設的各類特色興趣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公辦幼兒園,在保教費方面,省級實驗示範類380元/生·月、市級示範類300元/生·月、縣級師範類240元/生·月、普通類200元/生·月,其他項目和標準也沒有變動。
對民辦幼兒園的收費行為,《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收費若調整需要提前公示。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按規定,由辦園主體根據保教和住宿成本、辦園質量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自主合理確定,並保持相對穩定。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時間一般在每年9月份新學年開始時進行,並需提前2個月或與招生簡章同時公示。
規範了退費情況
幼兒入園後,會出現因身體不適或轉園等情況,導致在園天數減少,對於預交的費用是否能退,有什麼標準,《通知》規範了幼兒園收費、退費及資助、報銷辦法。
據介紹,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幼兒在園天數按照法定工作日計算。幼兒入園後退(轉)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退(轉)園當月計退,當月入園時間達到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及以下的,按半個月退費,超過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費;夥食費按實際入園天數收取,多退少補。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殘兒童的收費減免,按有關資助政策規定執行。幼兒園收費報銷辦法繼續執行《關於職工子女幼兒園收費報銷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
《通知》要求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幼兒園收費票據使用制度,嚴格落實幼兒園收費公示制度。公辦幼兒園收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費應使用稅務發票。各級各類幼兒園要認真填寫《濰坊市幼兒園收費公示表》,報經價格部門審核後,在幼兒園醒目位置公示幼兒園性質、辦園類別、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自覺接受價格、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