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西安將嚴格規範民辦幼兒園收費

2020-12-20 騰訊網

(原標題: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過高調整幅度過快物價部門可啟動成本調查)

西安新聞網訊(記者 梁璠)民辦幼兒園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在本行政管轄區域內過高、調整收費標準幅度過大、增長過快的,物價部門可啟動成本調查。10月20日,西安市物價局、市教育局下發《西安市規範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辦法》,12月1日起,將對西安市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嚴格規範。

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民辦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對在幼兒園過夜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

民辦幼兒園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應於每年9月新學期起執行,並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屬地管理,由各區縣、有價格管理權限的開發區價格部門負責本行政管轄區域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管理工作。

民辦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夥食費(含餐點)1項;可收取的代收費包括體檢費、保險費2項。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嚴禁為收取費用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

刊登虛假招生簡章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入園要全額退費

服務性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夥食費(含餐點)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保本原則核定。代收費據實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對入園和在園幼兒進行體檢的,體檢費按照陝西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免費的規劃免疫疫苗不得收費;保險費按保險公司公布的險種費率收取。

民辦幼兒園應執行以下退費規定。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實行按月繳費的幼兒園,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費、住宿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按學期繳費的幼兒園,當月退費規定參照上述按月繳費的退費政策執行,剩餘整月保教費、住宿費全額退還。

因幼兒個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園的,按月繳費的幼兒園,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過保教費、住宿費繳費額的50%退還,具體由幼兒園與家長協商確定;超過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按學期繳費的當月按上述辦法,剩餘整月全額退還。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等園方原因,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入園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服務性收費應按未服務的實際天數據實退還所繳費用。

制定調整收費標準過高 可啟動成本調查

民辦幼兒園制定調整收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價格部門可啟動成本調查: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在本行政管轄區域內過高的;調整收費標準幅度過大、增長過快的;

家長對調整收費標準意見大、且聯名向價格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成本調查的;對調整收費標準社會反應強烈、被媒體曝光的;其他需要進行成本調查的情況。

啟動成本調查時,幼兒園應提供現行收費標準和調整的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幼兒園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以及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包括贊助)有關情況等。各區縣價格部門可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成本調查結果,召開幼兒家長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向幼兒園反饋,引導幼兒園合理確定保教費標準。

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贊助費和建校費

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外,民辦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等其他費用。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對入園幼兒應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要嚴格執行我省實施學前一年免費教育政策,鼓勵民辦幼兒園對貧困家庭幼兒減免收費。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減免優惠規定等內容。

各區縣物價、教育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對不履行收費標準抄送手續的幼兒園,將列入價格失信懲戒名單,並由教育主管部門、物價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對存在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幼兒園,應按照《西安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進行查處;對不執行抄送價格,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設收費項目,違規舉辦各種培訓班、強制性收取服務性費用和代收費用等亂收費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嚴肅查處。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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