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撈」狀告「河底撈」商標侵權,法院判決結果來了

2020-08-12 北晚新視覺網

微信公眾號「法治周末報」8月12日消息,「海底撈」成立於1994年,是一家以經營川味火鍋為主、融匯各地火鍋特色為一體的大型跨省直營餐飲品牌火鍋店,全稱是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海底撈」在我國簡陽、北京、上海、瀋陽、天津、武漢、石家莊、西安、鄭州、南京、廣州、杭州、深圳、成都、重慶地區及韓國、日本、新加坡、美國等國家有百餘家直營連鎖餐廳。

資料圖,趙鵬 攝

「河底撈」餐館於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記,經營範圍為中餐服務,經營地址為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路105號二樓西頭,河底撈餐館正門上方宣傳招牌為「河底撈家常菜」正門右側宣傳招牌為「河底撈,吃洞庭河鮮就到河底撈」,正門處的木製招牌則為「河底撈好味道」六個字。其中「河底撈」整體採用藝術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點水則呈現河流的藝術形態,「底」字下面的點則是由一個魚形圖像所代替。並且整個招牌上方都有一個活蹦亂跳的魚的圖像。

「海底撈」認為「河底撈」餐館擅自在其開設飯店的牌匾以及服務用品上使用「河底撈」標識,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河底撈」字號。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公司核准註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河底撈餐館在其經營場所使用「河底撈」商標,屬於飯店服務業中典型的商標使用行為,構成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侵犯了告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商標專用權。

於是,「海底撈」一紙訴狀將「河底撈」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被告河底撈餐館辯稱:

第一,被告河底撈餐館的「河底撈」的標識與原告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的商標不屬於近似商標。近似商標是指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拼音、含義以及文字的顏色以及構圖或者文字和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近似商標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方面是文字商標,一方面是圖形商標,對文字商標而言主要是結合音、形、意。從起訴狀來看,原告海底撈公司認為被告河底撈餐館的「河底撈」文字侵犯了「海底撈」的商標專用權,文字商標是否相似要從音、形、意來進行對比。在本案裡面,我們認為河與海讀音不同,字形更是不同,原告認為這個意方面可能存在近似性,那麼海和河的相似之處是有水,一個是鹹水,一個是淡水。生活中不僅僅是河裡有水,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那麼按照原告海底撈公司的邏輯,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所以對於所謂的江底撈,井底撈那都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第二,從雙方提供的這個服務和推出餐飲產品來看,兩者唯一的共同之處就是餐飲,海底撈火鍋有很高的社會認知度,知道海底撈火鍋的都知道海底撈是做川菜、火鍋。河底撈餐館主要經營的是湘菜系列的河鮮,我們也有火鍋,但是火鍋並非我們的主要業務,我們主要經營湘菜,兩者對於提供的菜品系列以及提供服務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海底撈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其核准註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就文字商標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結合音、形、意等方面綜合認定。

首先,「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商標雖都有「底撈」二字,但在文字的整體字形方面,兩者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原告海底撈公司其註冊商標「海底撈」為方正華隸字體,而再看「河底撈」標識則是藝術字構成,並且「河」字三點水部分則是呈現河流的藝術形態,而「底」字其下面的點則是用藝術形態的魚的圖像構成。讀音方面「河」字與「海」字,雖然拼音都是H開頭,但是無論是按照普通話讀法,還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讀法,兩者讀音均無任何相似性。河底撈餐館店鋪牌匾與海底撈火鍋店鋪牌匾在構圖、顏色等方面沒有相似性。且其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均無相似性。

其次,海底撈公司旗下所有店鋪經營的菜譜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鍋,而河底撈餐館經營的菜譜是典型的湘菜系列,雖然河底撈餐館菜譜有火鍋菜品,但其火鍋也與原告海底撈公司經營的火鍋存在一定的差別,大多數為河鮮火鍋,通過其菜單和店鋪門口海報宣傳可以看出,其在門口招牌以及菜單海報上都是針對其湘菜系列進行宣傳。

因此,無論從字體的字形、讀音、構圖、顏色,還是從原告、被告經營的菜品等方面,均不會使一般的消費者對河底撈的餐飲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海底撈之間有特定的聯繫,故被告河底撈餐館不構成對原告海底撈公司的註冊商標「海底撈」的商標權的侵犯。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主審此案的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庭長彭丁雲認為,權利需要保護但也不得濫用。司法裁判中,無論是基於法律還是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都需要對智慧財產權予以嚴格保護,目的在於推動社會創新。

但是無可否認,在商標權及著作權領域也確實存在一些批量商業維權,注重對小店鋪經營者的維權獲利,不在意溯源打假。有的甚至濫用權利,意圖壟斷一定行業與領域,與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推動社會創新宗旨相悖。

智慧財產權審判既要注重權利保護,也要注意防止過度維權;既要引導權利人創新獲得跨越式發展,也需要推動社會基於革新而共享時代發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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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與「望京小腰」近似商標,北京一餐飲公司被判侵權賠償

使用與「望京小腰」近似商標涉侵權?7月20日記者獲悉,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審認定被告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判令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原告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稱,其擁有「望京小腰」註冊商標專用權,知名度較高。被告餐飲公司在其實體店鋪門頭招牌等多處使用了「望京小腰」文字,侵害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2.7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餐飲管理公司辯稱,其經授權合法享有「大話望京小腰」美術作品著作權及「大話小腰」商標使用權,其店鋪使用的「大話望京小腰」及「大話小腰」標識具有合法來源,不構成侵權。此外,「大話望京小腰」也已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且與涉案商標不近似。

石景山法院認為,原告享有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餐飲管理公司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其店鋪多處突出使用「望京小腰」及「大話望京小腰」字樣,系在相同服務中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侵犯某科技發展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且「大話望京小腰」美術作品創作完成時間晚於涉案商標核准註冊時間。同時被告未提交有效、充分證據證明「望京小腰」已為通用名稱及不具有顯著性。

最終,法院一審認定被告餐飲管理公司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7萬元。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來源:北晚新視覺網綜合 澎湃新聞、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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