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內午休期間,4歲兒童意外身亡,誰該為他的死負責?

2020-12-14 國諮律所

近日,湖南益陽一幼兒園內,一名4歲兒童午在午睡期間死亡。通過監控視頻我們可以了解到,這名孩子整個午休過程中基本處於趴著睡覺的姿勢,午休時間結束後,前來喊孩子們起床的老師發現了異常,孩子仍有生命跡象,但已大小便失禁,這時的老師似乎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隨後幼兒園將孩子送往醫院,然而未能挽救生命。據悉,該兒童在死亡前一日曾因感冒曾接受治療,孩子母親是該校的老師。

關於此事,幼兒園法人代表稱,老師並未失職,死亡與趴睡無關,希望熊先生通過訴訟維權。

赫山區教育局回應:孩子是因為病情的意外情況死亡。

孩子的父親則認為,「午休過程中,老師未及時調整小志睡姿,也沒有及時發現異樣並進行救助。難道不應該承擔責任嗎?如果這樣也可以推卸責任的話,那麼,午休時間孩子們的安全該由誰來管?」

兒童感冒時俯睡危害大

幼童趴著睡眠對心、肺、等臟腑器官的壓迫較重。若心肺功能不佳者,有可能引發猝死。

感冒會導致兒童睡眠呼吸暫停症候群(OSAHS)。因為感冒其實就是上呼吸道感染,有的比較嚴重的感冒,扁桃體、腺樣體增生以後,就回不去了。兒童在睡覺時間,面對俯睡和感冒的雙重疊加之下,更是加大了意外發生的概率。

幼兒園有哪些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幼兒園對幼兒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長的職責,這說明幼兒園對在園幼兒主要負有三個責任:

一是教育責任;二是管理責任;三是保護責任。需要指出的是,監護責任的範圍遠比保護責任要廣得多。因此,父母將幼兒送到幼兒園並沒有發生監護權的轉移。

(北京資深律師王洋)

【國資出招】

本案中,校舍屬於幼兒園的管轄之地,午休期間,學校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孩子們的人身安全,及時發現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如果幼兒園認為己方沒有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如果僅根據從網上獲取到的視頻片段而言,幼兒園在管理上確實存在管理疏漏,出現意外事故,幼兒園存在過錯,應適當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在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或者在其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中,由於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教育、管理職責,致使學習或者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損害或者致他人損害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民通意見》第160條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學校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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