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安全工程實務題——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的安全由誰負責

2020-12-14 愛引領

某年的一天中午,大班的春陽在操場上和小朋友打鬧,在別人的追逐之下瘋狂地向教室裡跑,碰巧同正往教室外走的冬雪撞了個正著。冬雪當時就仰面倒在了地上。老師和小朋友把冬雪送往村衛生所,醫生診斷其為腹部肌肉挫傷,當即打了吊瓶。冬雪三天未能上學,醫藥費花了290元。雙方家長找到幼兒園,要求幼兒園賠償一部分醫藥費。

按常理講,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發生的事情,幼兒園或班主任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但是,這起事件與往常的事件不同,主要因為:

一、班主任和幼兒園多次強調,不準在課間打鬧,誰鬧出問題,後果自負。

二、幼兒園要求學齡前兒童投保,如不投保,與幼兒園籤訂後果自負責任狀。

根據以上幾點理由,班主任同兩位家長多次交談,並表明,如果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期間發生什麼事情都要幼兒園承擔,那幼兒園就要破產了。幼兒園據理力爭,幼兒園領導又找村治保主任調解。最後,290元的醫藥費由冬雪和春陽兩家按四六分成自行承擔,幼兒園未拿一分錢。

根據以上場景回答下列問題

1. 對案例中的事件,幼兒園有沒有責任?

答:近年來,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期間發生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數量不斷上升,人身傷害的原因越來越多,要求幼兒園方賠償的訴訟也成倍上升,請求賠償額也越來越大,這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的安全到底由誰來負責?幼兒園應對學齡前兒童的哪些傷害承擔責任?學齡前兒童的監護人又該負什麼樣的責任?對於這些問題,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上都存在很大的分歧。該案例就是一起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人身損害的案件,我們可以從幼兒園與未成年學齡前兒童之間的法律關係出發,闡明幼兒園應承擔的責任。

幼兒園園傷害事故的發生比較頻繁,其原因呈多樣化趨勢,而我國法律在此方面的規定比較滯後,導致實踐中審批此類案件的標準各異,審判結果也大相逕庭,社會效果也不一樣。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期間發生的人身損害事故應根據傷害發生的不同情況,依法確定責任承擔者。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學齡前兒童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

處理在幼兒園學齡前兒童傷害事故的相關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法律依據

1.幼兒園不是在園孩子的監護人

幼兒園是不是在園孩子的監護人,是認定幼兒園承擔什麼責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承擔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中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相關單位同意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見,監護人是基於親權和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而產生的法定職責,中小學生及幼兒園的幼兒屬於未成年人,其人身安全應當受到監護人的保護。監護人有義務對其進行教育和管埋,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有些家長認為只要孩子上了幼兒園,受到傷害或造成他人的傷害都應當由幼兒園負責是一種誤解。家長作為幼兒的監護人,其監護職責未經法律程序不能解除,無論孩子在家還是在幼兒園、學校,家長都必須履行其監護責任。

幼兒園不是在園孩子的監護人,在沒有依法接受委託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擔監護職責。那麼,幼兒園應依法履行什麼樣的職責呢?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校和幼兒園依法對學生和幼兒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因此,幼兒園對幼兒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是,依據教育法律法規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而不是監護職責。認為幼兒園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可見,基於保教機構的設置而產生的幼兒園工作職責與家長的監護職責性質是不同的,職責範圍也是不相同的。

2."過錯責任原則"及「無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體系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及公平責任原則。那麼,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和幼兒園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在幼兒傷害事故處理過程中依哪種原則來歸責呢?這與是否監護人有什麼關係呢?

(1)"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幼兒園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這為過錯導致的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過錯責任原則是作為認定幼兒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即 "有過失就有責任","無過失即無責任"。因此,有無過錯是確定幼兒園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傷害事故發生,幼兒園存在過錯,將根據幼兒園自身過錯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監護人承擔 "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必須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承擔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由此可見,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 "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你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無論監護人有無過錯,是否盡到了監護責任,都應承擔民事責任。雖然這種責任會因為監護人盡到了責任而減輕,但決不能免除責任。因此,在幼兒園幼兒由於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或被他人損害時,應由雙方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幼兒園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

3.幼兒園教師及相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無故意或過失行為,是確定幼兒園有無過錯的依據。

幼兒園幼兒傷害事故基本分為兩類,一是責任事故。即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事故,瀆職造成的事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造成的事故,幼兒園發生此類事故無疑是要承擔責任的。另一類是意外事故,即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避兔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預見的,它具有客觀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此類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將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申,能夠預見幼兒某些行為存在危險卻沒有及時糾正或引導,導致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那麼將根據教師自身過錯的大小由幼兒園來承擔民事責任。

2. 幼兒園免除責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答:案例中冬雪受到人身傷害的主要原因是,春陽違反幼兒園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幼兒園園打鬧。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春陽是學齡前兒童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幼兒園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

3. 幼兒園如何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幼兒園管理需要做哪些改進工作?

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該幼兒園不承擔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那是不是就意味著該幼兒園沒有相應責任呢?《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幼兒園應當對在幼兒園學齡前兒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齡前兒童。」「幼兒園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齡前兒童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倘若幼兒園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又未及時採取措施預防;未對學齡前兒童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幼兒園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齡前兒童的職責期間,發現學齡前兒童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幼兒園若有上述行為過錯,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於學齡前兒童事故損害的賠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未成年學齡前兒童對學齡前兒童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學齡前兒童對學齡前兒童傷害事故的賠償方面幼兒園應做出哪些行為?《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作了相關規定:「幼兒園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齡前兒童給予適當的幫助。」「幼兒園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幼兒園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幼兒園參加幼兒園責任保險,提倡學齡前兒童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齡前兒童意願的前提下,幼兒園可以為學齡前兒童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4. 幼兒園如何加強學齡前兒童的人身安全工作?

答:答:可以看到,在案例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幼兒園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事故賠償責任,但是幼兒園在未成年學齡前兒童的保護中承擔著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廣大幼兒園特別是農村幼兒園應特別注意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建設和安全防範工作。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安全責任制度,明確班主任、任課教師在學齡前兒童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職責;建立並完善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使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實行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做好幼兒園園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開展安全教育。幼兒園的安全教育工作要經常化、制度化、社會化,通過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教育的方式不斷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強化師生的安全意識,把安全知識的學習滲透到教育、日常活動、社會實踐、節假日活動中。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組織各種活動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齡前兒童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通過各種教育提高學齡前兒童的安全意識、防範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加強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工作,抓好安全管理,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包括寄宿生的安全管理、幼兒園運動安全管理、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

幼兒園的安全工作是一項長期、複雜的系統工程,幼兒園領導應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改革創新,建立適合幼兒園情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抓好學齡前兒童思想道德建設,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積極創建平安、和諧的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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