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案外人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救濟程序包括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三種途徑。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案外人可以行使選擇權,但該選擇權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應符合民事訴訟法及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2、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後,案外人只能選擇相應的救濟程序,不得分別主張適用不同程序。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先啟動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使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執行異議,也只能繼續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不能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裁判】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臨滄市臨翔區寶航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航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雲縣愛華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愛華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雲南盛爾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爾希公司)
本案系第三人撤銷之訴,爭議焦點為:1.寶航公司是否構成臨滄中院(2017)雲09民初75號案件中的第三人。2.寶航公司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民事訴訟的第三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內容錯誤,損害未參加案件審理的第三人民事權益,第三人起訴請求撤銷該生效裁判、以維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訴訟程序。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即對原案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本案中,寶航公司訴請撤銷的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臨滄中院)(2017)雲09民初75號案件系愛華公司與盛爾希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該案訴訟標的為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雙方爭議的對象是應否給付工程款及工程款金額。該案判決主文第一項內容為判令盛爾希公司向愛華公司給付工程款及利息,第三項為判令愛華公司對雙方《結算協議》附件一載明的140套房屋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寶航公司對(2017)雲09民初75號案件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並非該案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另一方面,(2017)雲09民初75號判決未對寶航公司設定法律義務或責任,其與該案的處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亦並非該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此外,寶航公司稱(2017)雲09民初75號判決的執行損害其抵押權,對此本院認為,寶航公司主張的案涉38套房屋僅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未辦理抵押權登記,其關於對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寶航公司債權的實現與(2017)雲09民初75號判決執行結果存在事實上的關聯,但這種事實上的關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寶航公司應為對(2017)雲09民初75號判決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案外人,其不具備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規定,案外人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救濟程序包括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三種途徑。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案外人可以行使選擇權,但該選擇權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應符合民事訴訟法及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後,案外人只能選擇相應的救濟程序,不得分別主張適用不同程序。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先啟動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使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執行異議,也只能繼續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不能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案中,臨滄中院(2015)臨中民初字第91號案件系案外人李佳紅(借款人)與寶航公司(出借人)和盛爾希公司(擔保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2015)臨中民初字第91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盛爾希公司用其開發的雲縣雲海陽光項目房屋10,313.28平方米作價30,000,000元為寶航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但雙方僅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未就該約定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在上述(2017)雲09民初75號判決書執行過程中,寶航公司向臨滄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臨滄中院作出執行裁定駁回寶航公司異議申請。寶航公司不服,向雲南高院申請複議,雲南高院裁定撤銷臨滄中院的執行裁定,發回臨滄中院重新作出裁定。臨滄中院於2018年11月21日重新作出(2018)雲09執異44號執行裁定書,駁回寶航公司的異議請求。寶航公司於2018年7月9日向臨滄中院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2017)雲09民初75號判決書第一、三項。寶航公司認為該判決損害其抵押權,在選擇提出執行異議之後,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案外人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寶航公司在已經選擇通過執行異議程序尋求救濟的情況下,又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此外,寶航公司稱盛爾希公司與愛華公司存在虛構事實,進行虛假結算的情形,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也未能舉證證明(2017)雲09民初75號判決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其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實體條件,原審判決對此認定並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寶航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臨滄市臨翔區寶航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臨滄市臨翔區寶航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雲縣愛華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雲民終691號 (2020)最高法民申16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