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淳冉 劉春香 I 江蘇高院
隨著天氣越來越冷,一波波寒潮來襲,除了「靠抖保暖」,越來越多生活在南方的人選擇在家裡安裝地暖,這種制暖方式不同於其他傳統取暖方式,對於人體的舒適度較高。那麼,像是地暖這一類的商品,若是在「保修」期,而非「包修」期內出了質量問題,則該由誰來負責維修,以及承擔相應維修費用呢?最近,崑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1月10日,市民陸先生與崑山某暖通公司籤訂了一份「暖氣片系統」《銷售施工合同書》,工程總價為3萬餘元。合同書中約定的包修期為兩年,正式籤訂合同時陸先生特意向商家要求延長保修期,商家同意暖氣片系統主機保修年限為三年,保修時間從設備調試合格之日起計算。陸先生使用調試合格的地暖設備一年多後,至2020年1月中旬,該系統主機已完全不能正常工作,隨後陸先生電話聯繫維修人員,直至3月底,對方上門實地檢查發現主機故障。此次維修更換了三樣配件,產生的3150元維修費用由陸先生暫先墊付。事後陸先生與暖通公司溝通要求歸還墊付款,暖通公司堅決不同意,且陸先生稱經多次維修後,地暖現仍無法正常運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陸先生向崑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暖通公司更換暖氣片系統主機,並支付原先墊付的維修費3150元。
在法庭上,暖通公司辯稱,原告陸先生最早一次報修時間是2020年2月底,並非其所稱的「2020年1月中旬」。報修後廠家於3月底派人上門檢修,在更換零配件之後,設備主機即正常工作,不再存在所謂的主機故障問題,且陸先生僅有這一次主機故障的報修,故其稱「多次維修仍無法正常運行」不是事實。而關於維修費用,因報修時間己經超過廠家兩年包修期,故而廠家按照「過三包期」的操作慣例收取陸先生的材料費,理應由陸先生承擔,暖通公司沒有承諾支付該筆費用。暖通公司認為,陸先生混淆「保修」與「包修」概念,其設備主機雖在「保修」期內,但已經超過「包修」期限,且其支付的費用為三樣配件的材料費,而非人工費,屬於客戶自理範疇,因此無權主張暖通公司承擔維修費用並更換主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陸先生按約向被告暖通公司支付款項,暖通公司除了按約為陸先生安裝暖氣片系統外,還需提供售後保修服務。根據司法實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包修」與「保修」非同一概念。「包修」是指三包商品的整機或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內,非人為造成的質量問題,由經營者負責修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還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而「保修」是指非三包商品或者是三包商品的整機、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外,但在保修期內,由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維修商品質量問題的服務,經營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費但不能收取維修費用。
本案中,地暖系統主機燃氣採暖爐的包修期為兩年,保修期為三年,因無法確認設備調試合格之日、發票開具之日,法院以合同籤訂之日即2018年1月10日為包修期、保修期的計算起點。2020年1月中旬設備發生故障後,暖通公司於2020年2月接到陸先生報修電話,此時設備確實已過包修期。但後續暖通公司安排的維修人員於2020年3月底才至陸先生處進行實際維修並更換相應零部件,維修時間的延遲確實也影響到其對設備的使用。故基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暖通公司承擔維修產生的零件成本費1800元。
法官說法:
在商品售後服務方面及消費者保護領域,不少消費者對「保修」的與「包修」概念的認識不太清楚。
簡單來說,「包修」期,即經營者在此期內為消費者維修商品質量問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保修」期,即經營者在此期內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費。由此,一些經營者便利用二者的一字之差做文章,對消費者作出三年五年甚至終身保修的承諾。故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特別是大件家電之前,要仔細查看具體的條文細節。一般來說,承諾包修幾年的商家更為靠譜,如果是承諾保修,則廠家維修可能不收費,但也可能收取零件費、材料費等。此外,商家也應站在消費者角度作充分考慮,誠信經營並提供優質服務,不在相關承諾中使消費者形成對這兩個概念理解上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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