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主播在快手直播間銷售的手機為仿冒機,構成欺詐,王某某將主播及快手APP運營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手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今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主播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其通過私下交易方式出售涉案手機的經營行為構成欺詐,應向原告王某某退還購機款4000元,並賠償原告王某某12000元。被告快手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相應的法律義務,不就相關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主播直播帶貨售山寨機 快手被告上法庭
2019年5月28日,王某某在快手直播間觀看直播,主播許某某手持手機向直播間粉絲售賣,並介紹稱手機原價一萬多元,由於手機使用數月,四五千就可出售,並推銷稱有購買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頁資料中的微信號聯繫。王某某加微信後詢問價格、交易方式、手機信息,對方稱微信轉帳,快遞發貨。
王某某收貨後認為涉案手機為仿冒、山寨機,要求許某某退貨退款。許某某回復稱自己也是被騙,退貨需要等下家,後將王某某拉黑。
王某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訴反映,快手官方給予的答覆為「判定和解失敗,已對對方帳戶作出處理」。幾天後,王某某發現該主播仍在直播,後多次聯繫快手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覆。
2019年12月1日,王某某按照快遞單上的地址,請假赴成都市許某某所在單位維權,發現許某某已離職。王某某在成都逗留數日多方尋找無果。
原告王某某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為由,將被告許某某及快手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許某某退還原告王某某貨款並賠償貨款的三倍;被告許某某、快手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合理開支。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受理該案後,於2020年7月8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今天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主播構成欺詐 快手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許某某在交易過程中明確告知原告王某某涉案手機功能沒有問題,屬隱瞞事實向原告王某某告知虛假情況,導致原告王某某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構成欺詐。
法院認為,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被告快手公司在快手直播規範中對外明文公示,直播中出現引導消費者加微信站外交易的行為屬於程度較重的幹擾直播平臺秩序的違規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處罰規則。現無證據證明被告快手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涉案交易行為存在而未採取必要措施。被告快手公司接到原告王某某的舉報後,及時對被告許某某的快手帳號進行封停處理,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督義務。因此,該案中快手公司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該案考慮到涉案手機為假冒蘋果註冊商標的產品,如再次進入市場流通必然損害其他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正常交易秩序,故法院依法予以收繳。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許某某訂立的網絡購物合同於2020年4月4日解除;被告許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退還購機款4000元,並賠償原告王某某12000元; 被告許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合理支出2924.89元;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