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12月18日電 (鄧莉 郝紹彬)禮盒標註與銷售標籤標註產地不一致,顧客認為構成欺詐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結果對答覆不滿意提起行政訴訟。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對該糾紛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重慶市九龍坡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楊家坪店不屬於價格欺詐的行政行為合法,駁回了彭先生要求撤銷該行為的訴訟請求。
今年初,彭先生在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楊家坪店(簡稱家樂福店)購買了「雀巢金牌咖啡」禮盒,盒內有100克裝「雀巢金牌咖啡」兩瓶、附贈品雀巢咖啡精美珍藏杯蝶兩套、雀巢咖啡專用量匙一把。
瓶裝「雀巢金牌咖啡」系東莞雀巢有限公司從日本進口,該禮盒東莞公司包裝,咖啡的品名、產地、規格及附贈品的品名、數量均在禮盒外包裝上予以標示。該公司分別委託其他國內公司生產雀巢咖啡專用量匙和杯蝶,附贈品的製造商名稱、地址均在禮盒內有標識。
彭先生於2013年3月9日,以家樂福店銷售「雀巢金牌咖啡」禮盒時在標價籤上標註產地為「日本」,且該禮盒的附贈品為「三無」產品,家樂福店構成價格欺詐為由向九龍坡發改委舉報。
2013年5月10日,九龍坡發改委回復彭先生,認定家樂福店在銷售「雀巢咖啡」禮盒時不構成價格欺詐。彭先生不服該回復,遂向九龍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九龍坡發改委《關於彭先生舉報函的回覆》,判令重新回復。
彭先生不服一審駁回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遂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查明,家樂福店銷售的「雀巢金牌咖啡」禮盒,盒內雀巢金牌咖啡系從日本進口,禮盒內的咖啡杯碟及量勺系東莞公司為銷售而將瓶裝咖啡及饋贈物品包裝成禮盒,並非是對咖啡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家樂福店在銷售該商品禮盒的標籤上標註的產地為日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三條「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和第五條第(三)項「不考慮為貨物銷售而作的包裝等加工或者處理」的規定。家樂福店在銷售的商品禮盒上對饋贈物品品名、數量以及生產者信息進行了明確標示並經檢測質量合格,其在銷售標籤上標註產地不屬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價格欺詐行為,不構成價格欺詐。
重慶五中院認為,九坡坡發改委受理投訴後作了調查,回復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