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遊新聞報導,8月16日下午,陝西石泉縣檢察院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李思俠的家中,這意味著,李思俠無罪,並可申請國家賠償。不過,李思俠告訴上遊新聞 記者,「說因沒證據起訴我,但並不代表我無罪,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我們將向上級部門進行申訴。」
據上遊新聞此前報導顯示:石泉縣雙喜村原村民李思俠曾是陝西一家大型國企的女工程師,多年以來,她通過網絡發帖、舉報等方式,反映老家兩家石料廠存在汙染環境、損毀道路的情況。2018年9月17日,李思俠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從被刑拘到拿到《不起訴決定書》,李思俠案歷時近兩年。
石泉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經本院審查認為,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強行索要汙染費和道路使用費的主觀目的證據不足,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思俠任意佔用村委會1萬元的主觀目的證據不足,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對李思俠不起訴。
李思俠的家人表示,針對《不起訴決定書》,他們將向上級部門申訴。
李思俠案回顧
2018年9月17日,李思俠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隨後,此案另兩名嫌疑人魏智波、張海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公訴機關認為,李思俠等人的舉報存在誇大和誹謗,設限寬墩導致村民出行不便,在換屆選舉中「以維護村道、防止權力旁落為由,煽動村民為魏智波投票」,三人共同犯罪部分已涉嫌惡勢力犯罪。此外,檢方列舉李思俠的7項罪名中,還包括向村民索要「跑路費」、拒不退還1萬元徵地款等個人犯罪行為。
2019年6月13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李思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行為「不屬於惡勢力犯罪」。但因犯尋釁滋事罪,法院判處李思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張海成、魏智波分別獲刑一年二個月、十一個月。李思俠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9月24日,魏智波被取保候審;11月24日,張海成被取保候審。
2020年6月9日,該案二審在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控辯雙方對證據等問題存在爭議,辯護律師在查閱錄音錄像發現,其中多處筆錄內容與錄音錄像內容完全不符。
6月16日,李思俠被取保候審。
7月28日,安康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在案件審理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裁定,撤銷一審刑事判決,返回石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8月15日,石泉縣檢察院對李思俠等人做出不起訴決定。
嘉賓:朱孝頂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方弘:檢察院已經對李思俠不予起訴了,也就是不追究李思俠的刑事責任了,不予起訴不就代表李思俠無罪了嗎?為什麼李思俠還說要還自己一個清白呢?
朱孝頂律師:我也注意到張海成、魏智波對於這種以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都有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嚴重打了折扣的無罪處理。他們要求的是完全沒有犯罪事實的,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而不是這種證據不足,存疑不起訴。
這就是他們認為檢察機關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原因。
方弘:法定不起訴也就是沒有犯罪事實不起訴和證據存疑不起訴,反正是不起訴了,因為什麼原因不起訴有什麼區別?
朱孝頂律師:法律規定通常的不起訴有三種:
第一種叫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的適用情形是沒有犯罪事實,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六種情形: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案件不應當起訴;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按照《刑法》規定,只有本人告訴才予以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於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
上述六種情形檢察機關做出的叫法定不起訴,加上沒有犯罪事實,屬於絕對無罪的不起訴。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叫做證據不足不起訴,在學理上也解釋為存疑不起訴。這裡面只是說現在現有的證據不夠確實、不夠充分,而不能夠證明犯罪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兩者之間還是有區別。
第三種叫做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規定的情形是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這個跟剛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是有區別的。
這三種不起訴的法律後果並不完全一樣,比如說法定不起訴意味著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徹底終結。但是對於證據不足不起訴的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相關規定,證據不足不起訴,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也就是說存疑不起訴,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並沒有完全徹底終結。
這就是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認為自己的刑事訴訟還沒有處於一種安寧狀態,並不能排除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最終認為符合起訴條件之後繼續提起訴訟的可能性。
所以,李思俠等人就提出要還自己清白,她要繼續去申訴,希望司法機關認定自己是真正的清白,沒有犯罪事實。他們三個人的行為,沒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而且,他們客觀所實施的行為,比如舉報汙染,村民長期遭受道路被毀損,環境被汙染的損害,包括這些村民在村委會的組織下對進村的道路設置限寬墩,都是完全正當合法的行為,沒有任何違法性,沒有任何的道德問題可譴責。
所以,他們的行為從法律上就應該定性為沒有犯罪事實。不僅如此,他們的行為都應當受到社會的褒獎,而不是處罰。我們認為可能主要是檢察機關為了規避自己的責任,做出這樣一個嚴重打了折扣的無罪處理,應當儘快糾正!
方弘:您剛才提到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是想規避責任,為什麼證據存疑不起訴就可以規避責任呢?
朱孝頂律師:如果檢察機關是因為沒有犯罪事實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這就意味著整個公安機關的偵查是錯誤的。如果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並且提起訴訟,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檢察機關的責任就會更大。
方弘:實踐中,檢察院不起訴屬於第一類的法定不起訴情況很少,但是對於很多被追訴者而言,都希望自己無罪以證清白,如果是存疑不起訴,李思俠等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朱孝頂律師:是應該給予國家賠償的,這確實是一個無罪處理決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三個當事人都有權利申請國家賠償,並且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只不過對李思俠等人存疑不起訴這種定性是錯誤的。
方弘:據知情者透露,此前,辯護律師在閱卷時發現,李思俠案在前期偵辦期間,辦案機關在訊問過程中,對多人存在恐嚇、引誘等情況。以該案同案嫌疑人張海成為例,張海成是名盲人,偵查階段,根本無法查閱筆錄。辦案人員給其宣讀筆錄時,張海成發現,兩名辦案人員宣讀的內容不一樣,並拒絕籤字,為了逼張海成籤字,辦案人員還敲打了張海成。
此前,警方還曾對張海成說,「你說完李思俠的事情,我就把你放回去。」二審開庭時,張海成當庭向李思俠致歉。他說,自己當時想早點回家,在法庭上說了違心的話,對不起李思俠。
通過張海成的敘述,辦案人員在整個偵查階段還是存在一些違法行為,具體要怎麼來追責,或者說他們的違法行為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朱孝頂律師:我和程廣鑫律師在為張海成辯護期間,去年8月份第一次會見張海成的時候,他就提出訊問當中有被多名辦案人員毆打的情形。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盲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待盲人,法律規定是能不羈押的就不羈押,能不拘留的不拘留,能不逮捕的不逮捕。但是,在看守所,張海成被羈押了整整一年零一個月,而且在看守所中,張海成是沒有專人照顧的。
所以,這裡面就涉及到整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包括一審法院的程序嚴重違法,已經完全剝奪了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其所取得的被告人張海成的供述,全部應該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方弘:對相關司法機關以及具體到某一個辦案民警的追責,要怎麼來啟動呢?
朱孝頂律師:根據《國家賠償法》的具體規定,三個當事人可以直接要求一審作出有罪判決的石泉縣人民法院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且,因為相關部門的錯誤辦案、錯誤羈押也造成了包括李思俠、張海成等人的身體方面受到了傷害,這些傷害,比如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應當給予賠償。另外,國家賠償還包括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問題。
我們注意到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這個案件在辦理之初,石泉縣當地的官方把他們當做首起惡勢力案件,所謂的違法犯罪事實貼滿了大街小巷。現在,李思俠要求,既然辦錯了案子,就要在大街小巷上張貼,恢復當事人名譽和清白。除了直接要求相關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之外,也希望至少能追究具體辦案的司法工作人員的黨紀責任和行政責任,該警告處罰的警告處罰,該記過的記過,該開除的要予以開除。
辦案當中故意製造假證據,在詢問過程當中以刑訊逼供等其他非法方式取證的這些警察也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從這個案件當中,我們發現兩個採石場長期存在非法採礦、非法買賣爆炸物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
我們也呼籲石泉縣的司法機關對非法採礦的刑事責任立案偵查追究,如果不能夠還事實以真相給老百姓以清白,那麼類似的悲劇恐怕還會發生!那些為人民群眾的利益去奔走呼籲,付出了艱辛努力的人,應該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
方弘:對於很多檢察機關的撤訴,被追訴的一方通常情況下都會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結果了。而像李思俠這種仍然去進行申訴的情況還是非常少的,他需要通過什麼樣的方式才能夠達到自己的目的呢?
朱孝頂律師: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確屬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也有權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自行糾正,當事人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反映。
方弘:顯然,這起案件檢察機關的不予起訴並不能就此對整個事件畫上句號。李思俠的行為到底是應該鼓勵的還是該受法律處罰的?破壞了村莊環境的汙染企業應該予以保護還是處罰?早年離開家鄉創業的盲人張海成說如果自己再遇到此類違法行為,不會再去舉報生事。
司法不該是善惡不分,黑白顛倒,司法應該獎懲分明,弘揚正義,懲治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