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監護權是如何規定的?

2020-12-13 北京張國棟律師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張律師解析:本條是關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的規定。

父母對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義務,就是撫養、教育和保護。

撫養簡單來講就是父母對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成人的義務,因為未成年子女沒有獨立生活來源,尤其是剛出生的嬰兒,童年等未成年子女,沒有生活來源和撫養自己的能力。

教育主要是指父母有培養自己子女成才成人的義務。我們國家的教育體制是9年義務教育,作為父母,除了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以外,還有讓自己的子女參加教育接受教育的義務。

保護主要是指保護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精神,身體健康等等方面的安全。

民法典只是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三個方面的義務,但是並沒有對已成年的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所以針對現實過程中有一些啃老的現象,作為父母沒有義務再撫養成年人的生活。

同樣作為成年人,也對自己的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如果父母對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不進行撫養,成年子女對自己的父母不進行贍養,有可能會構成遺棄罪,來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張律師解析:本條是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規定。

民法典以列舉的方式列出了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人的序列。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序的監護人。

由於未成年人的父母有可能已經死亡或者是沒有監護能力時,民法典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第二順序以下的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未成年人的奶奶爺爺和姥姥或姥爺,是未成年人第二順序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哥哥或姐姐,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去世或沒有監護能力時,同時又沒有姥姥姥爺奶奶爺爺可以進行監護的,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的哥哥或姐姐就有義務來監護自己的弟弟或妹妹。

在這裡要說明一下,由於中國目前長期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每個家庭基本上都是一個子女,所以在現實生活中,需要哥哥和姐姐來擔任未成年的子女監護人的現象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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