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被拆除復耕,徵收方與李先生的弟弟籤訂了補償協議,隨後又在未通知李先生的情況下,拆除了5間木樓。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裡,我們將和律師一起看這個案子:
李先生在村裡有5間木屋,房屋面積100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80平方米,還取得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為李先生在外面工作,所以其母親在此生活。因此,徵收方下發了《搬遷舊宅騰退復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李先生的6間木屋也在舊宅騰退復墾中。
2018年9月17日,徵收方與李先生的弟弟籤訂了《舊宅基地拆除還耕協議書》。2020年5月18日,徵收方拆除了李先生的5間木屋,實施了舊房子拆除退耕還田。於是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先生認為,2020年18日,徵收方在未通知業主的情況下,強行拆除了5間木屋,屋內家具被徵收方損壞,給自己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此外,李先生還認為,自己在老家沒有再蓋過房子,所以,房子不應該在騰舊拆遷之中。而且,籤的協議也沒有得到其書面授權,在未經知情同意的情況下簽署協議,違背了其真實意願。因此,請求法院確認被徵收人拆除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並恢復舊宅。
徵收方辯稱,李先生要求確認徵收方拆除舊房子的行為違法的訴求是錯誤的。徵收方對李先生房屋的拆除,是根據雙方籤訂的《舊宅基地拆除還耕協議書》進行的。如果李先生認為協議是違法的,應該宣稱協議無效,而不是行政行為違法。此外,該房屋的拆遷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並與李先生籤訂了《舊宅基地拆除還耕協議書》後才拆除的,房屋已被拆除,不符合歸還條件。
法院認為,徵收方在舊宅復耕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與其兄弟籤署的《舊宅基地拆除復耕協議書》將房屋拆除,屬於程序違法行為。對於李先生要求的賠償,因沒有證據,故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徵收方強拆李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賠償李先生XX元。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李先生上訴稱,徵收方在拆遷房屋時,沒有妥善保管房屋內的家具,也沒有辦理財產公證手續,應當依法賠償房屋內的家具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但是,徵收方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拆遷過程中,對房屋內的物品已經登記、造冊、並妥善保管,也沒有證據表明其已通知李先生領取相關物品。因此,徵收方強行拆除導致室內物品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第三項,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賠償李先生的房屋內的損失費。
對於本案,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徵收方在拆遷前未將物品進行保管,選擇直接強行拆除,這顯然給被徵收人造成了合法財產的損失。因此,徵收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論是房屋徵收還是拆舊復耕,都涉及被徵收人的相關權益。因此,如果存在違法徵收或其他違法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諮詢專業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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