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婚姻可撤銷可獲賠

2020-08-13 大河網

導言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重要權利,美滿的婚姻關係應以雙方自願和感情為基礎。法律賦予受脅迫方的婚姻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從而保護受脅迫方的合法權益。

案例

孫某與喬某通過網際網路相識,經過接觸,發現性格並不合適,孫某多次向喬某提出分手,均遭到了喬某的拒絕。,孫某因受脅迫而與喬某登記結婚。2016年2月訴至法院,孫某請求撤銷婚姻。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解讀

民法典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新亮點

1.受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起算點更加合理

在司法實踐中,因脅迫結婚者,多數伴隨著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受脅迫方即便想要撤銷婚姻,也迫於自由受限,難以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增加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新增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無過錯方的權益進行了進一步的保護。這不僅在法律原則上否定違法婚姻,還通過損害賠償的方式懲罰脅迫方,加大了對受脅迫方的保護力度。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肖丹青王麗律師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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