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申請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2020-11-06 頂泰聯盟律師

在現實中,如果一名男子和一名婦女之間的婚姻是因為其中一人或雙方受到脅迫而締結的,那麼這種婚姻將被視為可撤銷的。但要撤銷這段婚姻,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什麼時候應該申請可撤銷婚姻

什麼時候應該提出可撤銷婚姻的申請?

根據規定,被脅迫方行使請求解除婚姻關係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也就是說,在這一年期限內,被脅迫方必須決定是否申請解除婚姻關係,否則,被脅迫方將喪失申請解除婚姻關係的權利。

如果被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一權利,不主張解除婚姻,這種婚姻關係將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保護婚姻雙方的合法權益,尤其是雙方所生子女的利益,不利於家庭和社會的穩定。與此同時,也會使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在判定當事人婚姻效力時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因此,《婚姻法》規定,被脅迫方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不行使的,被脅迫方將喪失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被脅迫方締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被脅迫方不得以同樣理由申請撤銷婚姻。


一年期限的算法。

今年的學期什麼時候開始?本條規定的一年期間開始有兩種情況。一是從被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被脅迫方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向有關部門申請註銷其婚姻效力。二、從被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即被脅迫方決定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是否向有關部門申請解除其婚姻效力。這種情況主要是認為在脅迫婚姻中,一些被脅迫方在人身自由上受到非法限制。比如被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建立婚姻關係,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被有關部門解救之前,不能申請撤銷婚姻效力。因此,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被脅迫方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時間,必須從其人身自由恢復之日起計算。

綜上,可撤銷婚姻的申請應在一年內提出,可從被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計算,也可從被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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