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脅迫結婚,受脅迫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解讀之婚姻家庭編

2020-12-20 大眾網

  長江網12月1日訊(記者耿珊珊)婚姻自由,但如果是被人脅迫才結婚的,這段婚姻有無法律效力?民法典明確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楊女士年近四十,父母一直給她安排相親,希望楊女士能夠儘快結婚生子。楊女士雖然很排斥,但怕父母不高興,還是配合著去相親。

  一次相親中,她遇到王先生,雙方談得還可以,王先生希望可以儘快結婚,但楊女士希望再交往一段時間。這時,王先生拿出偷拍的楊女士的私密照片,稱若楊女士不同意結婚就把私密照片發到網上,迫於無奈,楊女士同意結婚。婚後,雙方感情更加惡劣,楊女士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馬小債律師表示,公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脅迫結婚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願,也就是在不自願的情形下結婚的,受脅迫一方有權撤銷婚姻。如果締結婚姻關係是雙方完全自願,那則不存在撤銷婚姻關係一說。

  本案中,王先生以楊女士私密照片相威脅,是以楊女士的名譽為要挾,楊女士可以保留王先生威脅她的相關憑證,在一年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

  【法律小貼士】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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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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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 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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