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山東省發改委和教育廳聯合下發了適用於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山東省幼兒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該辦法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為幼兒提供住宿、夥食、校車等服務的教職工及人員費用,不得計入與保育教育對應的教職工核定人數及職工福利支出中。
第二十條規定:幼兒住宿區、食堂等發生的水、電費支出不得計入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水、電費尚未單獨計量的,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分攤。
《山東省幼兒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住宿服務的設備、用具,提供校車接送服務的交通工具,以及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設備等資產的折舊,不得計入保育教育定價成本;與保育教育項目共用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具體使用情況合理分攤折舊。
《監審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利用幼兒園辦學資源在非保教時間提供住宿服務,以及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和校車接送服務所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支出應當單獨核算,不得計入保育教育定價成本。
我們知道幼兒園的合法收費只有保教費、服務費和代收費三類,這些規定已經明確將「餐飲產生的成本及費用」排除在保教費之外了,那也意味著保教費不能用於「餐飲相關花費」。但如果幼兒園將收取的餐費又只能專款專用——購買食材,那麼孩子們可能只能吃原生食材了,因為餐飲相關的設備、燃料、水電以及人員工資沒有收入來源。
在《監審辦法》中,山東省發改委和教育廳又規定: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不過,這是山東省的情況,廣東的情況則不同。我們翻看了一下2012年2月份,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發布的《關於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的實施細則》,該細則指出,民辦幼兒園實行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成本補償機制,保教費標準主要根據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辦學質量,結合幼兒園評定等級確定,收費項目統一為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的實施細則》規定的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務費、業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包括幼兒在園生活、學習、遊戲、運動、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圖書和設備設施)、房屋租金、修繕費、水電費、取暖費、衛生保健(衛生防疫)費、教職工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2015年4月份,深圳教育局發布了《深圳市民辦幼兒園財務審計工作指引》,該指引規定,從2014年起,深圳全市民辦幼兒園需按照本指引格式要求出具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該指引將民辦幼兒園的保教活動成本分為三部分,分別是保育教育總成本、膳食服務總成本以及校車服務成本,具體情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