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規範了什麼?

2020-10-03 好商標不難得

摘要:在國家機構改革的大背景下,新組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和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制定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該標準是對幾十年來商標侵權行政執法的經驗的提煉和升華,對廣大基層商標執法工作人員具有極高的指導意義。

商標侵權的查處工作,是工商管理、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也與商標權利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密切相關,因此一向受到社會的密切關注。接下來就讓深圳不難得智慧財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小編帶著大家從整體框架看,《判斷標準》一共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商標侵權判斷的細則


顧名思義,《判斷標準》最核心的主體部分就是對於商標侵權判斷的細則,這部分也是篇幅最多的部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對商標侵權的判斷分為四個層次:商標使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標、混淆。


1.對於「商標使用」的判斷


「商標使用」是判斷商標侵權行為的起點,「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其核心強調「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從而將指示性使用、敘述性使用等其他方式排除在商標使用之外。值得一提的是,將商標在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式、二維碼等載體上也構成商標使用,應對了網絡時代打擊網上商標侵權的需求;同時「商標使用在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也構成商標侵權,從此,被查處人以「店鋪招牌使用的是自己企業字號」為抗辯理由也將不能成立。


2.「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的判斷


《判斷標準》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的判斷標準,強調在商標侵權查處中,應與商標授權確權關於商品的類似的認定保持統一標準,即應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區分表》」),而沒有強調突破《區分表》認定類似。這可能是為了保證商標行政執法的統一性和可預期性,便於執法人員作出判斷。對於《區分表》中未涵蓋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則賦予了執法人員一定的裁量權,但該裁量必須「基於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並綜合考慮功能、用途等相關因素作出判斷。


未來商標行政執法的實踐中,是否一概不能突破區分表認定類似?可能有待觀察。筆者看來,商標行政執法畢竟還是需要優先考慮行政執法的統一性和標準的可操作性,對於需要突破區分表認定類似的案例,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作出處理,或許更為妥當。


3.「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判斷


《判斷標準》中特別提出了對於聲音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判斷,即聽覺感知和整體音樂形象基「本無差別」或「近似」,有利於執法人員對這一新型的商標予以更好的保護。


4.「混淆」的判斷


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將「混淆」作為同一種商品的近似商標、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構成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這也對商標行政執法人員在判斷商標侵權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判斷商品類似、商標近似之後,還需要考量是否會存在混淆。


混淆的具體的兩種情形,不僅是商品來源的混淆,同時關聯關係混淆也應被認定為構成混淆。因為在商標行政執法的實踐中,常有被查處人稱商品上也標註了自己的商標或企業名稱,不會使消費者對來源產生混淆。

(二)幾種具體的商標侵權行為


1.被許可人的商標侵權行為


實踐中,常有被查處人認為自己作為商標被許可人,與商標權人之間是商標許可合同糾紛,而不是商標侵權行為,這為商標行政執法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幹擾。《判斷標準》第八條明確了對於被許可人而言,其超出「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期限、數量」的行為,也屬於「未經許可」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從此,對於這種情形,將不能再作為雙方之間的合同糾紛,而應作為商標侵權查處。


2.自行改變或組合註冊商標的侵權


擁有註冊商標並非對抗商標侵權的尚方寶劍。以往的實踐中,行政執法人員卻往往對這種侵權行為感到頗為棘手。被查處人改變其註冊商標的樣式,將其中的部分字母突出顯示並加以不同的顏色,攀附他人享有高知名度的商標,但工商執法人員以被查處人系使用其註冊商標為由拒絕認定為侵權。


3.突出使用字號的商標侵權


《判斷標準》第二十三條規定將企業字號突出使用與他人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侵權行為,這也是實踐中常見的一種商標侵權情形。


4.加工承攬中的商標侵權


《判斷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於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5.附贈商品的商標侵權


《判斷標準》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對於銷售商品時附贈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也屬於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銷售者附贈的商品與銷售的商品一樣都應承擔相應的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義務,這一條規定更好的回應的對於打擊這種侵權行為的需求。


6.平臺方的商標侵權行為


《判斷標準》第三十條規定了平臺方的商標侵權責任。這一條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將「電子商務平臺」與「市場主辦方、展會主辦方」等並列作為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的主體,呼應了《電子商務法》對於電子商務平臺責任的規定,從此商標行政執法對於電子商務平臺怠於管理、放縱商標侵權的行為的管理更有法可依;二是對平臺方的責任進行了限定,必須是「明知或應知」存在侵權行為或權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書告知後而未採取行動的,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因為平臺方畢竟是間接侵權,並非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者,不能對其給予過於苛刻的責任。


7.域名的商標侵權


《判斷標準》第三十條規定了使用域名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即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商標並進行相關商品或服務交易的電子商務中。據筆者了解,對於域名相關的商標侵權行為,以往大多是通過法院訴訟處理,商標行政執法對此較少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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