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商標是否侵權?官方標準來了!

2020-12-14 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17日電 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該標準共38條,對商標的使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容易混淆、銷售免責、權利衝突、中止適用、權利人辨認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旨在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

根據該標準,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註冊商標完全相同,以及雖有不同但視覺效果或者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基本無差別、相關公眾難以分辨的商標。

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註冊商標相比較,文字商標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或者圖形商標的構圖、著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體商標的三維標誌的形狀和外形近似,或者顏色組合商標的顏色或者組合近似,或者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者整體音樂形象近似等。

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在權利人的註冊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之間進行比對。判斷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時,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準,採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的方法進行認定。

在商標侵權判斷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的情形下,還應當對是否容易導致混淆進行判斷。

該標準明確了多種商標侵權行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將多件註冊商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註冊商標相同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將多件註冊商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註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等。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應當保護合法在先權利。以外觀設計專利權、作品著作權抗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若註冊商標的申請日先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有證據證明的該著作權作品創作完成日,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查處。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國內在先使用並為一定範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註冊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認定,應當考慮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銷售量、經營額、廣告宣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指同一當事人被商標執法相關部門、人民法院認定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或者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又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

正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關於「中止」的規定:註冊商標處於無效宣告中的;註冊商標處於續展寬展期的;註冊商標權屬存在其他爭議情形的。(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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