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孩子到底應該怎判?法院詳細的判決標準都在這了

2020-09-02 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律師,他都出軌了,為什麼我起訴兩次都沒判離婚?」

「孩子才兩歲,為什麼不是直接判給我?」

……

每每說到離婚,大家無外乎最關心這三點:離婚與否、子女撫養、財產分割!

而當談起結論是,很多人確實是滿腦子的不理解,到底為啥法院會這麼判?

今天我們就來給大家詳細的講一下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的判決標準!

01離婚與否?

關於訴訟離婚,很多人覺得對方都出軌了,怎麼還能不判離婚?

那是因為法院認為你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 被訴方經審理法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但是離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特殊人群,也是有特殊規定的!

1.有關軍婚的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定處理。

2.不予受理的情況

(1)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調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02子女撫養

首先最關心的應該是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歸屬問題!

一般來說,法院會根據以下這幾點來判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1.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商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願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願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

(8)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準許;

(9)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其次,大家也比較在意的,就是撫養費的問題了!

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

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滿十八周歲為止。

6.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離婚時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撫養費給付要求。

子女要求撫養費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03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有哪些呢?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由於生活中,房子可能涉及到多種情況,所以我們就單獨列出來說說!

(一)、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於離婚後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2.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後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後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3.關於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係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係時,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係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說完房產和財產,接下來說說債務的問題!

如果離婚時遇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話,法院會怎麼判呢?

1.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2.下列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好了,以上就是離婚案件中,關於離婚與否、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判決標準,大家還有哪些問題,都可以直接在評論區下方留言或者直接私信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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